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6 19:56:5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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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资金安全保管使用责任,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现根据晋煤集财字20111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寺河煤矿资金管理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全管理主要指管理环境安全、资金收付安全管理及资金保管安全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矿属各单位必须配合财务科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管理环境

  第四条

  寺河煤矿财务科资金保管室必须安装合格的安全监控设备,完善货币资金安全软、硬件,配备经安监部门监制的保险柜,保证“三铁一器”齐全。

  第五条

  寺河煤矿信息监测中心应保证安全信息设备线路畅通,设备正常工作。在设备采购验收时认真测试,保证设备物美价廉。

  第六条

  财务科所需安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完成采购。

  第七条

  寺河煤矿保卫科应加强对财务科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矿资金安全会议精神。

  第八条

  定期或节假日组织寺河煤矿资金安全专项会议,财务科具体对资金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会议应组织对建议安排落实。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安全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轮岗,保持会计人员品质优秀,工作严谨,责任心强,便于工作开展。

  第十条

  强化货币资金责任制,对管理人员要具体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货币资金收入控制,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收入全部收入入账。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票据防假检验制度,运用电子验钞器逐张查验,对交款人、票据移交人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按《全面预算办法》、《资金结算办法》进行审批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出现无审批支付现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矿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纳应加强现金盘点和对账,财务科业务分管领导要组织定期检查。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印鉴和网银的安全严格执行寺河煤矿有关规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

  财务科定期对货币资金及有关资金管理安全事项检查,并按检查结果考核,消除检查存在的.隐患,处理检查问题和有关人员。检查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㈠不按规定从事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定期对账等行为,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500元,情况严重的处以调离会计岗位等。

  ㈡出纳应严格检验币面和票据,收取的假币由出纳负责赔偿或追回。

  ㈢出期重大经济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检查时发现问题应由矿其他单位配合的,按《全面预算办法》有关规定考核,严重的上报矿领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寺河煤矿资金安全管理办法2

  为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及省市综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教职员工凭校徽、学生凭校徽和出入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凭有效证件向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校园。对不佩戴校徽的师生员工、无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及其他闲杂人员,门卫有权制止其进入校园。

  第二条

  学生夜间(23点以后)不能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必须有辅导员批条。对晚归学生,门卫有权查问并登记姓名,对拒不接受登记、无理取闹以及虽接受登记而累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机动车辆凭本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门,进出校门要慢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除公务车外均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条

  装载、携带公物、贵重物品出门,应持有关部门出具的物品出门条,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五条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违者予以没收。

  第六条

  保持校园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道路、道路两旁及消防通道停靠车辆、堆放杂物。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院内摆摊设点或流动售货。

  第七条

  非因灭火需要,严禁乱动消防器材。擅动、损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除视情节予以批评处分外,还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一律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在校园内露宿。

  第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以及乱拉乱安电源。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组织篝火晚会。禁止攀爬围墙、栏杆、树木。禁止下河游泳、戏水、钓鱼,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严禁吸毒、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在校园内喧哗、起哄、摔砸物品等干扰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除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在指定位置张贴。散发、张贴宣传品应经过学院负责宣传的部门统一安排,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也不得有损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x、x、x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四条

  各系、部门组织师生举办大型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配电房、水泵房、仓库、档案室、制卷室、微机控制室、播音室、财务室、食堂工作间等部门(部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违者本室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广播、电视、多媒体等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不得擅用。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网登记、日志保留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严禁在网上阅读、制作、传播x、淫秽信息及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有人员都应勇于并善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学院视情况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属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卫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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