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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
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基建项目管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5%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信要求;(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
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步基建项目管理,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二十九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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