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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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