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选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8 13:19:2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精选6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校服选购管理办法(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1

  校服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和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学校要求,定制统一校服。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着装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须成套穿着,季节更替或有特别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穿着统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洁,上衣拉链或纽扣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学生科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到学生科及时购买更换。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并负责本班级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评比项目。在校生在校内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校服。

  3、对无故未按规定穿校服学生的处理规定违反规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协同整改。一学期个人累计达五次者,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及校奖学金的资格。

  4、校服穿着情况列为评优评奖和解除处分依据之一。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2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工作,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XX】3号)和省、市教育技术裝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垣教发【20XX】64号、垣教发【20XX】60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垣曲县移民初中学生校服订购管理办法》。

  一、校服管理机构

  略

  二、校服订购原则

  (一)自愿原则。校服订购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需求和家庭经济能力自行决定,班主任或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二)学校深入论证和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选用校服。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充分征求大家意见,向拟订购校服年级所有学生家长发放征求意见卡,90%(含)以上家长同意时,方可订购校服。

  (三)订购年级:初一年级

  (四)种类和样式。校服种类为春秋装、夏装、冬装和制服,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和家长及学生意愿订购。校服样式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保持相对稳定,杜绝频繁更换。

  (五)订购方式。使用“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进行线上订购、收款,由学生家长通过平台线上制服校服款。

  (六)安全与质量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必须符合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一2015《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要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七)价格。报价不得高于山西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关于同意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关于推荐99家合格校服生产企业供学校采购校服参考的建议>的函》(教备中心【2018】25号)文件推荐的参考价格。

  三、校服订购程序

  (一)制定订购方案。每年的七年级订购校服之前由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制定订购方案,明确报名条件、校服样式、质量标准、面料材质、具体责任人等。

  (二)企业报名。报名企业应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有生产场地和注册商标,且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报名企业应不少于3家。优先选用运城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关于同意城市科技实业家联合会学生装分会<关于推荐16家合格校服生产企业供学校采购校服参考的建议>的通知》运教备中心[2018]23号)推荐企业的产品。企业报名后,按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选定的样式和标准先制作样品。

  (三)校服展示。报名结束5天后,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将各潜在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的'样品(每种校服男装、女装各1套)标注材质、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后,在校内向师生和家长公开展示1-2天,并把所有校服样品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进行展示。

  (四)评委投票。潜在供应商向评委介绍产品及售后服务情况,企业在介绍时互不听取发言,且不得攻击竞争对手,否则取消资格。评委在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生产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主要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10人,具体由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确定。

  (五)确定供货商。当众计票,得票最多的企业为本次校服订购的供货商。得票相同时,优先选用省、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推荐的企业,仍然无法区分时由评委对得票相同的企业重新投票,直至选出校服供货商。

  (六〕结果公示。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应将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名称、校服种类、面料材质、价格、意见反馈渠道等公示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县电教馆报备,报备完成后在校内外显著位置公示3天,公示有异议的校服管理领导组负责核实答复,无异议后签订供货合同(一式三份)。

  (七)供货与验收。生产企业按合同约定供货,并出具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各校校服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对照标准和样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给学生。

  (八)根据20XX年10月18日运城市教育局《关于使用“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使用“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进行线上订购、收款,由学生家长通过平台线上制服校服款。

  四、报备制度和档案管理

  (一)报备。在校服验收合格后20日内将公示材料、订购方案、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送电教馆报备。学校随时接受县教育局不定期对各校校服订购过程、质量、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档案管理。校服订购过程相关资料(征求意见卡、订购方案,过程性资料、合同、质检报告、捐赠情况等)要归档保存备案。

  五、其他要求

  1.校服订购工作要做到科学民主、规范有序、信息公开。任何人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校服,不得强迫或授意评委为某企业票,搞暗箱操作,更不得借订购校服之机搭车收费,违者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2.学校校服管理领导组要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对产品有瑕疵、大小不合适等问题及时修复与更换,对产品质量差、不覆行承诺、售后服务不积极的企业,学校报县教育局将其列入内部“黑名单”。

  3.对于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

  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将把校服管理机构企业公益活动纳入订购考察选项之一。学校积极鼓励、协调校服企业、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做公益活动,见面特困家庭学生校服费用。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3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各类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一章校服选用

  第四条各公办学校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管理制度及校服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当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校服样式选择应当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小学校服数量不得超过3套,初中、高中不得超过2套。学校可为因转入、遗失、破损等原因且自愿购买的学生补购校服。

  第二章校服采购

  第六条学校采购校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组织采购。校服采购时,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学校或第三方机构参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校服采购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学生和家长代表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学校应当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中要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检验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

  第九条采购校服时,应当严格执行校服国家标准,并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校服质量应具备安全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校服生产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学校应当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和受助人。

  第三章校服监管

  第十一条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我市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校服。

  第十二条校服严格实施“双送检”制度,并做到“一年一检”。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每年在接收校服时,将一定数量校服主动送检,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检验费用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三条各校服采购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按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强化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并定期开展校服管理工作联合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及个人未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的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5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工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报送校产管理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备案,并由校产管理中心送至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备案。逾期…

  第三条: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畄、挪用、挤占校服服务性收费资金。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上海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双送检”制度。中小学校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中小学、监察的局领导以及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监察室、校管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负责人组成。校管中心公共服务管理科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区教育局计财科。

  校服选购管理办法6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要求,漕桥小学校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严格落实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

  一、学校集体决策

  1、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2、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3、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1、按照自愿原则,发放告家长书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

  2、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校长、纪检监察副校长、分管后勤副校长、后勤主任等)、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2%学生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发布采购需求

  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五、确定供货企业

  1、由第三方招标公司对已报名的有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2、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由评委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等原则综合打分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3、组织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4、确定供货企业后,学校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5、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六、公示采购结果

  1、招标结束后,学校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七、签订采购合同

  1、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第三方招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2、合同一年一签,供应期内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供应期满或合同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八、校服检查验收

  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由校服供应企业提供本批次校服相关检测报告。

  九、售后服务监督

  1、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2、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3、按照5%的比例为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校服。

  十、资料存档备案

  1、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2、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及招标材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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