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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木材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云南西部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保障现货挂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货会员参与现货挂牌交易时,以及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在对现货挂牌交易进行日常管理时,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将现货挂牌交易商品对外发布要约,摘牌方确定意向后摘牌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卖方可以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抵顶交易保证金。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确定。交易中心有权针对特定http://www.unjs.com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七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挂牌交易的委托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有效,摘牌方在交易时的成交数量必须大于等于挂牌方确定的起订量。
第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合同。除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管理办法或交易办法(包括交易中心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应作为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交易中心并非本条所述成交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结算、交收等事项。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条 交易资金结算是指根据成交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现货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进行核算、划转的业务活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如需采取其他计价单位的,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结算账户,并在交易系统为现货会员开通交易资金账户,对现货会员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现货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对现货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现货会员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账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十三条 合同成交后,买方需在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足额的货款,对符合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以及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的,交易中心将按照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在买方交易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货款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没有义务或责任垫付货款差额,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不利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现货会员根据交易及交收情况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及交收服务费。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现货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当日结算,现货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结算数据。
第四章 交收
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十七条 交收形式分为委托交收和协议交收。委托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履行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协议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进行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
第十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一经成交,即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进入交易中心规定的货物交收流程。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现货会员提供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现货会员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履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交易中心对交收违约方收取交收违约罚金。
第二十二条 现货会员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三条 现货会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中心调解;争议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云南西部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属于本管理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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