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1 11:15:39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暂行办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暂行办法

佛科院研〔2014〕6号

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阔研究生视野,借鉴境外高校的先进培养经验与体系,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第二条 境外联合培养单位应为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或研究所。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单位与我校对应学科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境外单位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

第三章 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的主要形式以科学研究为主。

第五条 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

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培养期限、资助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赴境外联合培养的期限一般为半年,原则上安排在研究生二年级第一学期。

第七条 赴境外联合培养的资助方式采取学校资助、导师资助和个人自费三者结合的形式。研究生本人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学校资助,资助标准为人民币2万元/人,经费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

研究生申请学校资助的同时也可以争取导师资助或个人自费。导师资助的额度由研究生与导师协商决定。

第八条 赴境外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应正常缴纳我校学费、住宿费。

第九条 赴境外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正常享有国家及我校规定的相关奖助学金。

第五章 学校资助申请条件及遴选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条件:

1第一文库网.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学术型硕士点一级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2.品行优良,身心理健康,综合素质较高,积极要求进步。

3.自学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

4.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课程,没有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选拔,由导师或亲属担保,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审批。

2.对具备资格的学生,各学院组织进行专业综合素质测试。将入学考试成绩、第一学年平均成绩、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如下计算公式合成为总成绩:

总成绩=入学考试成绩30%+第一学年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0%。(备注:核心课程由各学科自行指定)

3.各学院将同学科同年级的申请人按总成绩进行排序,提出拟推荐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遴选时间:

申请人一般于研究生一年级第二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推荐名额:

每个学术型硕士点一级学科每年可择优推荐1-3名学生。

第六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确定赴境外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署《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协议书》,并按指定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境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处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结束境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应对期间的学习、

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境外联合培养单位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出具书面评语。研究生回校后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校者,应提前40天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学校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需自行缴纳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应提前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提前回国,并按在境外的实际时间报销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硕士研究生赴境外联合培养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复旦大学与辉瑞联合培养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04-28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04-29

河海大学与联合国水教育学院联合培养硕士04-30

中南大学与欧盟联合培养研究生05-01

复旦大学将定期派学生赴联合国实习04-25

湖北多所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04-27

关于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04-30

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思考05-02

2012年北京联合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04-28

医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相关因素研究-制约医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因素分析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