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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知识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第二章 营养成分的标示
第四条 营养成分可以标示下列内容: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八)维生素:维生素A(b-胡萝卜素),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烟
酸(尼克酸),叶酸,泛酸,胆碱,生物素。
(九) 矿物质: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铬,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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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和顺序。第五条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总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胆固醇
(五)总碳水化合物
(六)糖
(七)钠
(八)钙
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营养成分可自愿标示。
第六条 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第七条 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核准、判断应当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标注营养成分:
(一)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单份食品含有的营养素低于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的5 %的食品;
(二)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总面积小于10cm2的食品。
第三章 营养声称的标示
第九条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
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三)营养属性声称:指食品原料特性的声称, 如“强化”、“增加”、“xx天然来源”、“纯果汁”的食品等。
第十条 营养素含量声称应当执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含量比较声称中必须用倍数或质量百分数标示所声称的差异,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含量应当在≥25%以上。被比较的基准食物或数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比较的基准食物为消费者普遍认识,属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种或同类的食品;
(二) 被比较的参考数值仅指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RNI 或 AI)涉及的营养素。
第十二条 营养属性声称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某营养素的“天然来源”声称, 仅指某食品未经过任何成分的添加或去除,并且其某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符合附件2中规定的条件;
(二)某食品强化或添加了“天然xx”声称,仅指某维生素从天然食物中获取而非人工合成, 其天然提取物的纯度和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强化”、“增加”、 “减少”、“纯”或 “100%”的声称,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营养知识指南
第十三条营养知识指南是指食品营养标签中对某营养素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
第十四条食品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营养知识指南应当科学、准确、通俗易懂。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暗示或声称营养素防止或治疗疾病的作用,不得宣传产品功能。
第十五条下列食品可以标示营养知识指南:
(一) 该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含量显著;
(二)营养成分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规定的“营养素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条件。
第十六条营养知识指南用语应当符合《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文字、图形、符号或暗示进行夸张和删改,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十七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营养声称内容的调整和扩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营养标签的格式
第十八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养成分表必须用一个“方框表”来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执行卫生部《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营养成分表必须标于主示面右侧,当主示面较小或不存在主示面侧面时,可标于反面。圆型和软包装的标签应遵循“主示面右侧”的原则执行,以保障食品名称与营养内容在同一视野内。
(三)当可用标签主面积的包装? 20 cm2及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呈示。
(四)包装版面、背景颜色、字体和字形要求清楚和易读。但营养素的字体不可大于产品一般名称,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的字体不得超过食品重量声称。
(五)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最小包装必须标明每份重量。食品营养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第十九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允许使用外文标注营养成分的,应当与中文有密切的对应。外文不得大于中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养素名称、单位、格式、顺序进行标示的;
(二)保质期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值与抽查检验值不符;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声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标示营养功能准则用语。
第二十一条 《营养标签标示规范》和《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由卫生部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关食品营养成分标示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营养标签标示规范;
2、营养声称和营养知识指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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