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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6个班,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18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
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
3.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
1.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1.由银行出具的18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园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
1.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
2.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幼儿园章程(原件)
1.使用区教育局与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格式样本;
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四)《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请注册登记书》(原件)
一式三份(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幼儿园各一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幼儿园资产验资报告(原件)
(六)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园长、园医、会计、出纳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园长上岗证;
2.园医身份证、毕业文凭、技术职称证及上岗证;
3.会计、出纳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 租赁园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联合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四、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交筹设材料,经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报告及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筹设受理
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后,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查和局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五、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一)正式申请
同意筹设后,申请单位(个人)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并递交正式申请材料(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出具意见)。
(二)正式受理
接受正式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天,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三)颁发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六、有关说明
1.须由举办者本人或举办机构授权人向宝安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亲自递交申请材料。
2.区教育局正式受理筹设幼儿园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向申请人发放《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及《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请注册登记书》,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或举办机构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人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后,区教育局自正式受理之日9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说明理由。
4.举办者提出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区教育局正式受理后,受理部门须实地核查。 附流程图:
宝安区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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