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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8燃气器具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器具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安全用气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茶炉、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三条 本公司只从事民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销售业务,大型燃气器具及锅炉由用户自行购置。
第四条 公司燃气器具实行招标采购,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采购壁挂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年。
第六条 凡使用本公司气源的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不论用户自己采购设备还是由本公司统一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燃气器具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生产许可证;
3、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
4、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
1、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
2、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3‰以内;
3、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5、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
1、为产品办理保险;
2、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4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
4、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第十一条 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2、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试用期内除保留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质保金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保留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供货终止后,按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壁挂炉货款的10%扣押质保金,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
3、热水器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4、燃气灶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5%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第三章 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
第十二条 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产品,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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