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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督察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促进我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省卫生厅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促进我市医疗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落实卫生部新六项标准及《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传染病防治、疫情管理报告,落实消毒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加强血透室、消毒供应室、内镜室、口腔科和手术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组织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传染病防治的制度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组织,指定相应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部门、人员;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开展并记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检查指导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
主要内容: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其医疗废物按照要求进行处置;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科室或者兼职科室、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情况的收集、汇总、报告及处置情况。
(三)消毒产品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消毒产品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消毒产品采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台帐,索取相关文件并保存备查;杜绝违规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四)医疗废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应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运转协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杜绝丢弃、转让、买卖、非法回收医疗废物,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自行处置现象。
(五)消毒隔离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所有医疗机构。
2.主要内容: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消毒供应室是否有验收合格证,其工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内镜室是否有验收合格证,内镜清洗是否符合要求等;,口腔诊疗是否执行一人一用一消毒要求;
血透室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消毒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工业手术室等科室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空气监测、物表监测、医务人员手监测等。
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分工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发证管理原则对全市持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省卫生厅发证划分给所在地市局负责的,市局发证划分给所在县(市)负责的医疗机构,按照划分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落实记分管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案件查处情况,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进行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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