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稿:员工大会经理发言
深圳某公司员工大会上,3名上台演讲的员工因发言时间不足,竟被经理要求“学狗叫”。事后,不堪受辱的3名员工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支付3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各5000元,南山法院一审支持了3名员工的诉求。公司方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进行了二审。 员工
“品质之星”竟被要求“学狗叫”
本案的3名原告刘某、李某、陶某是位于南山区的一家名叫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3人平时工作勤勉,被公司评为“品质之星”。原本他们是作为优秀员工上台发言,没想到最终却沦为“学狗叫”。在起诉书中,他们称,公司制造部经理张某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制造部员工举行大会,选举“品质之星”,刘某、李某、陶某当眩张某遂要求3人在大会上发言5分钟。刘某、李某、陶某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不善言辞,未能达到“发言5分钟”的要求。张某见状,当众宣布,只要三人“学狗叫”就算“过关”,如果不学狗叫,就让3人一直站在那里。
三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粗暴地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据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支付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公司
经理让学狗叫不是职务行为
针对三员工的起诉,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辩称,张某让三人学狗叫虽具有侮辱性质,但并非公司授意或指使,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公司同时表示,评寻品质之星”是一个轻松、鼓励、表扬、令人愉快的场景,而不是一个批判的、气氛紧张的环境,更不可能故意侮辱员工,因此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而张某向法庭陈述时也称没有让员工学狗叫。
法院
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xx年8月4日至5日,《晶报》、《深圳晚报》等媒体以“不擅发言经理让员工学狗叫”、“一桩劳资纠纷案牵出一件荒唐事——经理让员工学狗叫”等为题,对涉案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时,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2名员工也出具了
《证明》,证明张某曾多次让员工学狗叫的事实。而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未否认,只是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法院确认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三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克劳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学狗叫”事实的重要证据是该公司22名离职员工的证言,这22人均与该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经理要求员工学狗叫,也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并无关联。 三名员工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经理要求员工学狗叫一事,当时部门的20多名员工全都听见,可以作证。庭审后,该律师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是台资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一直交流不多,因理念问题双方之间矛盾由来已久。三名员工均来自偏远农村,对于上台发言很不习惯,本来评上“品质之星”是件高兴的事,还领到了奖品,但没想到因为发言不满5分钟便被经理要求学狗叫。该事件发生后,这个部门的20多名员工都选择了辞职。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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