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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调查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信诈骗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 1
一、加强电信诈骗防范意识教育
xx支行在室内、外电子屏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的提醒,通过自助机具屏幕向客户提示电信诈骗风险,提示提醒客户谨慎操作,等等,全方位宣传电信诈骗常识、解读电信诈骗骗术。
二、严把柜面客户资金流出关口
银行柜面是客户资金流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成为堵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xx支行通过细化柜面流程规范与执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按照“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流程,向每位个人汇款的客户提示防范电信诈骗;指引客户认真阅读《防范电信诈骗告知书》,并通过让其签字确认的方式再次提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对新开通网银、手机银行业务的客户,核实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否为客户本人所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老年人存、取款的机会,重点加强对老年人防范电信诈骗常识的.宣传;对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神色慌张、对汇款用途、收款人信息含糊其辞的客户进行重点防范。
三、加大自助服务区巡堵力度
目前,利用自助机具转账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重要途径。为了提高对自助服务区电信诈骗案件的堵截力度,xx支行大堂经理、网点保安加大了对自助服务区的巡查力度,严格做到“一问二看三提醒”,全力防范自助机具转账类的电信诈骗案件。(“一问”就是问清楚客户操作ATM机办理什么业务;“二看”就是看客户神态是否合乎常理,看是否边接电话边操作,或边翻看小纸条、手机短信边操作等;“三提醒”就是提醒客户小心上当受骗,提醒客户与家人或熟人核实相应汇款内容,提醒确认属实后方可转账汇款。)
我支行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加大对防电信诈骗的宣传,提高储户对电信诈骗的防骗意识,为了广大储户的财产安全尽心尽力。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 2
报告从诈骗电话整体形势、诈骗电话类型、诈骗电话号源类型与归属、诈骗电话号源地域分析、电信诈骗攻击目标地域分析、诈骗电话攻击时间特点、电信诈骗识别力地域排行、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拆解等角度,将当下猖獗的电信诈骗做了全方位解读。
报告显示,仅20xx年8月,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平均每天拦截骚扰电话约1.11亿次。其中,共拦截诈骗电话4.45亿次,占到了当月骚扰电话拦截总量的13.0%,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考虑到诈骗电话可能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诈骗电话显然已经成为危害最为严重的骚扰电话类型。
金融理财类与身份冒充类诈骗占比近七成
据20xx年8月360手机卫士用户的“吐槽信息”的统计分析显示,在用户接到所有的诈骗电话中,虚假的金融理财诈骗最多,占43.2%,此类诈骗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尤其盛行;其次是身份冒充诈骗,占25.2%。两类诈骗相加占比68.4%。在身份冒充类诈骗中,冒充电信运营商的诈骗数量最多,占比为26.0%;其次是冒充领导,占21.2%;排名第三的是冒充快递,占14.3%。
接到不认识的固定电话和400/800电话时,要多加小心!
据20xx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在诈骗电话的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量的56.0%;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27.1%;手机呼出的诈骗电话占诈骗电话呼叫总量的15.4%;此外,还有1.2%的诈骗电话来自境外呼入。可见,固定电话和400/800号码更应该成为诈骗电话治理的重点对象。
骗子们的作息很规律
据20xx年8月360手机卫士拦截诈骗电话情况的抽样分析显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诈骗电话呼叫量均超过了一周总量的15%,而周二到周四的.呼叫量则相对较低。报告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末很多人都会独自在家,有空闲时间,而且身边没有可以给自己提醒的人,被骗子成功诈骗的几率也就更高。骗子们也因此选择在周末来拨打更多的诈骗电话。
不过从一天24小时的情况来看,骗子们的作息规律和普通人差不多。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早上8点至11点,而晚上10点钟以后就相对较少,凌晨1点至5点是诈骗电话呼叫量的低谷期。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此外,根据用户举报及媒体报道,报告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亲友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购物退款诈骗、假冒证券公司诈骗、利用无卡折业务退款诈骗、积金积存交易诈骗、邮政活期转定期诈骗等9类典型电信诈骗案例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 3
一、调查目的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今天,各类高科技犯罪也随之蔓延。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也给很多人带来精神上的刺激和财务上的损失。希望通过有关网络电信诈骗的调查,告诉身边的人们,网络电信诈骗就在身边,防不胜防,不可小觑,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对于各类信息,我们要学会有效甄别,特别是要做到:不信、不理、不汇款,有效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同时,要以一颗平常心看待生活,不以物喜,不以物悲,不要轻易被不良居心者操纵情绪,要学会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基本情况
在写这篇调查报告时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我的调查报告标题是关于“网络电信诈骗”的呢?对于我本人来说这刚好对口,我刚好从事这个职业,在xx,这样的话我可以足不出户,在公司就可以完成调查报告了,据我了解,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逾千件,最高诈骗数额上亿元;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相关反诈骗平台数据显示,去年平台收到全国用户提交的网络诈骗举报24886例,举报总金额1.27亿余元,人均损失5106元,同比增长近1.5倍。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说好的“点赞有奖”,结果隐私被套、“中奖”扫码扫来病毒链接、“免费”红包却是盗刷软件、总有些冒牌“好友”急着要你充话费、说是你领导,明天去他办公室。智能手机、社交软件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方式,正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向更广阔的人群袭来。
就这些常见的诈骗方式,对本公司60多名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和走访,经调查发现约90%的被调查人电脑网页跳出过“中奖”的病毒链接,约85%以上的被调查人收到过诈骗短消息,约65%以上的人被调查人接到过诈骗电话,约20%的`被调查人QQ被盗,被冒充要求好友充话费、借钱,类似的网络电话诈骗信息层出不穷,因此尽早的认清和辨析信息的真假,对我们普通民众来说百利而无一害。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很多老人的“养老钱”、农民工、下岗工人的“救命钱”、学生的“学费”被席卷一空,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多人跳楼、上吊自杀。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三、问题分析
(一)制裁网络电信诈骗罪中存在困难分析
电信诈骗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来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几乎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财务也从不露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诈骗的钱财活动,使侦察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导致取证难;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被诈骗的资金追回难,受害人权益难以维护。
(二)犯罪分子流动性强而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困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一般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大多数一般都无开户资料也不以实名注册,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的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犯罪分子之间大多都是单线联系,甚至遥控指挥,分工明确,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诈骗人员一网打尽。
四、几点建议
(一)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仿冒熟人的诈骗分子,即使是“老板”“领导”之类,只要不确定就要多方核对信息源,避免因为碍于情面等原因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人人有责
1、运营商仍应加强渠道把控。前中国移动高管、电信专家黄xx指出,微信等社交平台越来越具有公共性,已成为“通信基础设施”,这样的社交平台必须强调社会责任,不能单纯当作企业身份进行管理,应当与对电信运营商的要求一致。
2、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打破各自为政的治理局面,强化协调。运营商、银行、互联网服务商等行业之间应加强合作,推进诈骗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预警平台,共同抵御诈骗“公敌”。
3、群众的力量也要发动起来,遇到网络电信诈骗,第一时间联系公安局报案,发现可疑线索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向首都网警举报,或是登录猎网平台、天下无贼反诈骗平台等进行举报。
电信诈骗调查报告 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首先是审核程序不规范。在办理信用卡入口审查不严。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环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某的申办请求。
其次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业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审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统一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恶意透支后,需经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银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银行仅仅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即便是上门催收,也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办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财物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自身财物状况恶化,又急需资金,不得不铤而走险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而很多人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违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调控的范围;其次被告人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四)社会的原因
一方面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奢侈消费观念泛滥,对侵占他人或社会财产的行为态度冷漠。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压力不大,导致人们对恶意透支等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从社会监管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犯罪逐年增多的一个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到的金融、网路、电子商务等各方面的知识,许多监管机构的人员,如公安等部门都缺少相关专业背景,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对此类犯罪的一个整体性把握,有可能有时候打击力度不够,会放纵犯罪。
四、预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
收到信用卡时要及时修改密码,不要使用123456、6个9,6个6等数字或与生日、卡号等有密切联系的数字作为密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将密码、卡号等信息告诉他人,避免被他人盗用。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回执凭证等不要随意丢弃。尤其是身份证不能轻易交给他人或者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证要分开保存以保证安全。
(二)建立健全机制,规范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
一是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发卡银行应当从根本上放弃以简单的发卡数字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综合考量发卡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将之落至实处,一以贯之。杜绝一切为追求发卡数量而简化信用卡办理程序的营销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减轻业务员的负荷,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业务员在向目标客户营销信用卡时,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加强未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和透支使用的风险;提醒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在住址、电话变更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介绍语言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确保申请人对这些重要条款已经充分了解。
二是严把信用卡发放关口,严格资信审查。在信用卡审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广度和深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审查和核实,必须有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除了书面核实、电话访问等间接方式外,对透支风险较大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询他(她)的资信状况,如亲自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收入及资信情况。真正做到亲访亲签,谨防伪冒情况的发生。
三是科学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合理确定持卡人的授信额度,降低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对资信状况并不优越的申请人将透支额统一设定为1万元以下标准。尽管1万元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基准,但应该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的标准。不仅能够减少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投入资本,也应当能够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降低银行风险暴露的程度。透支额度也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发生频繁透支、大额透支或持卡人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发卡行应当有所警觉并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资信证明,发卡行应当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踪服务。对持卡人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予以监管和跟踪服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两次催收之前增设有效的消费提醒服务。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应用银行短信服务平台或信用卡自动拨号平台,对透支超过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风险提醒,内容包括透支金额、还款日期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持卡人的频繁交易、连续消费、大额消费等异常交易予以监管,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尽量较少恶意透支风险的增加。
五是完善内控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把信用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结合案件和司法建议专向治理,由中国银监会对单位年限内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发卡行限制发卡资格和授信额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联动机制,防止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增设督促催告程序。《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降低犯罪率、和谐社会关系考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充分评估该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区分处理。对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内,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亲属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的内容包括透支金额、利息及给付方式等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督促透支人还款,为其改过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议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利,也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形态的应对之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从程序经济考虑,督促犯罪嫌疑人还款;对及时还款的嫌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这不仅是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为其办理大案要案节约精力。
(四)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实现预防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无缝对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尤其是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进行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适时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途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和具体生动的案例分析,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使得民众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使其在主观上自觉抵制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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