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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兽药经营使用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企业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不经营下列产品:
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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