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制度(通用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临时工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临时工制度 1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临时工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统一用工管理,满足公司季节性原因产生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人力资源成本和工作绩效以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公司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公司员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人事管理和整体人力资源考评。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1、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计件制等可考量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2、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内部推荐、平等对待、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特殊岗位须提供有效担保)
4、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临时工用工申请表见附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三章招用程序
1、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填写招聘申请单并报部门总监审核;
2、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提前一周安排临时用工计划,上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准备资金;
3、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4、临时工到岗之时保证其阅读《临时工入职须知》,并签字确认,一式两份,由临时工与人事部各保存一份;
5、约定用工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1、临时工薪资按日结算,在用工结束时进行现金清算;
2、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
1、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参加考勤,临时工工作时间为8:00—12:3014:00—19:00,公司提供免费午餐。
2、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
3、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4、如临时工用人部门在《临时工工作绩效评价表》上评价为“一般”及以下,人事部有权辞退,并不做任何补偿。
第六章临时工用工流程
1、至行政人事部,并填写临时工入职信息表,签订临时工须知,须知内容包括用工期限、考勤、考核、薪资结算等一系列内容。
2、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发放服装及办公用品,并列清单,临时工签字;
3、由用人部门具体安排临时工工作,并作监督,确保其工作效率;
4、临时工到岗同意更换规定服装,私人物品存放在更衣柜,自行保证安全。
5、临时工用工结束时,由其直接上级填写《临时工工作绩效评价表》,并交至行政人事部。
临时工制度 3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时,除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保卫处审查备案。
二、审查同意后,须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并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凭花名册发放临时出入证。
三、凡来校施工的包工队必须把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具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完工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保卫处检查。
四、包工队要确定一名治保员,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
五、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包工队不按安全规程操作,使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保卫处有权通知立即停工。
七、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取暖、做饭,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造成事故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内随处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及其它杂物,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禁在教学、办公、休息区域嬉耍、打闹及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十、建筑施工及车辆噪音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及师生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呈请院领导批准。
十一、施工车辆必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入校,不得随意乱停,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在校内练车及其他违反学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者处罚50——100元。
十二、使用单位和分包工程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搞好治安。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三、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所用各类人员的遵纪守法及安全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时工制度 4
1、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2、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见表三)标准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对个别的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3、对本单位录用的包工队、临时工,施工单位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自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人员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施工单位在与包工队签定承包合同时,须将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5、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6、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施工。对一些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8、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并组织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9、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11、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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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用人处室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招聘的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2、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3、本办法中的工资管理条例适用于学校临时性,短期的用工。
4、学校食堂临时工由总务处根据本办法单独管理。
二、使用临时工原则
1、工作需要,自愿上岗。
2、从严控制,审批后使用。
3、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约使用。
三、临时工应聘的条件和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需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应聘时,要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下岗证》,健康证,相应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四、临时工招聘程序
1、用人处室提出申请,根据本部门定编、空岗和工作需要,在学校不能解决正式工的前提下,提出聘用临时工申请(说明用工理由,岗位任务,学历与专业要求,其他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内容)报行政副校长。
2、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五、临时工劳动合同
1、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2、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4)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或缺勤累计超过10天/年。
(5)严重失职,对用人处室造成损害的`。
(6)用人处室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临时工的管理、工资
1、临时工招聘由学校招聘领导小组负责,临时工签合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由总务处负责。
2、长期临时工(指两个月以上用工)由对口处室管理,安排工作,明确职责。临时性工作要调用临时工的,由用人处室向总务处申请,由后勤一名专职领导统一调配、记工,并向办公室工资计算员核算工资。执行“申请--审批--安排工作--核算工资”流程。
3、临时工以定额工资为准,月工资以实际工作月核算(不足半月的以半月计,寒暑假未安排工作的临时工,不计月工资)。
4、临时工所有工资归口总务处管理(含月工资,监考,阅卷,临时性调工等所有收入)。各处室以月为单位,单独列表,将临时工工资报总务处核对,再报办公室审批。
5、临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由办公室,总务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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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从市区以外(含榆中、永登、皋兰、红古)来我所干活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关证件,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市内人员须持常住户口本,并有专人介绍,交付治安担保金后,方可办理入所工作手续。
二、凭证件出入指定部位,服从管理,在指定区域工作。
三、遵守法纪和本所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偷拿公物,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转借、涂改证件和使用过期证件。
五、注意用火用电,防止火灾。爱护公物和花草树木,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六、临时工的.介绍人应对临时工的行为负责,如临时工违犯上述规定,视其情节,除对违犯者处罚外,并对介绍人处以治安担保金50元。
七、用工主管人应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进行所规所章的教育,如因主管者失于管理教育,造成违章违法事件或事故,对用工主管人处以30元责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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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我校在幼儿园、食堂、门卫及电工等部门招收临时工若干名,为严格临时工管理,特制订下列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所招收的临时工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视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临时工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临时工,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五、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责职,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对人。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途离岗、辞职,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临时工签署合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居住证及有关证件。
九、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及社会上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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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对外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或招用临时工时,应首先审查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各安装工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条较大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有合同甲方负责甲方和乙方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现场负责人,由其统一指挥,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条承包单位来厂施工需要用电时,应首先到动力公司办理申请用电手续,由动力公司指定接用电地点,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线。
第五条在施工中,必须临时停送电时,应先到动力公司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并指定联系负责人。
第六条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的速度,必须按26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执行。不得超速和违章载人,车门、拉杆上不准站人。不准酒后开车。
第七条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由于违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员工伤亡、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搭脚手架时,应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绑扎牢固,并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凡在施工现场动火,应提前一天到安全消防部门办理动火证。对私自动火者,按违反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在现场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时,必须设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十一条承包单位不得擅自焊制或使用乙炔浮筒等受压容器。
第十二条承包单位来厂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本厂安全监察人员的检查,如违反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者,厂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其作业,并处以经济制裁或一次性罚款,罚款从承包工程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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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适当招用临时工,以补充后勤人员的不足,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2、临时工用工与否,由总务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临时工录用后签订合同,规定劳动任务及待遇后上岗。
4、在合同期间,临时工如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变故,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间内不得无故辞退临时工。
5、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定合同。
6、如果中途无故有一方单方终止合同,赔偿对方损失。
7、临时工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制度,服从分工,服从领导,完成工作任务。对劳动表现好,超额完成任务,对学校有较大贡献者应给予物质奖励。
8、对临时工待遇,在条件下许可的情况下,应逐年适当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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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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