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4-06-24 17:07:09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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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xx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xx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xx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xx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xx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

  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xxx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xxx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区政府,对工作进展慢的实行挂牌督办乃至警示约谈。

  八、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用2年时间,,完成x镇土地管理辖区内所有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的确认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本着能直接确权登记到村民组,则直接发放到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焕发到组的原则,具体按以下办法实行: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在县政府90年代中后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基础上,参照县内撤并乡镇、村有关文件资料,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行政村内的(含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土地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收回原《集体土地所有证》,重新登记发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2、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在村委会名称后加注村民小组名称,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组。

  3、土地权属为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证》颁发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号。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申请登记

  在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以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按法律程序,对已形成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要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经批准和实地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土地初始登记

  根据《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户院墙外的生产性附属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的老宅基地,未进行土地登记,且至今未扩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关权属来源资料的,可根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村民组的名义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县国土局审批后,按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期间取得的宅基地,可以凭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的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已按当时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处理过的,凭相关处理依据和查处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期间,农村村民建房取得的.宅基地,占用非耕地的,凭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或非耕地建房许可证登记发证;占用耕地的,凭县政府批准文件或使用耕地建房准建证,进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或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且县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有关政策依法处理过的,凭处理依据进行登记发证。对超过批准面积,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登记。

  (4)1999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使用的宅基地,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凭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准建证,进行登记发证,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对已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且未经翻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原土地证书作为本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在本次批准土地登记时予以注销。

  四、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已获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继承、受遗赠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注销。

  (2)已获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收回注销。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被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按照我国各个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予以确权和登记发证。

  对90年代中后期经县政府下达补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批复的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区)、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仍在正常运行的,可持县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供地批复和其他所需证件,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一律予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证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

  五、农村集体土地却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现场指界、勘界,收集资料、档案建立等费用。此项费用由土地所有权者承担,各乡镇(区)应根据村财乡管财务制度,及时给予审批拨付。

  (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包括测绘宗地图、权属调查、资料收集、档案建立、工本费等费用。此项费用按照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的通知》(长价〔20xx〕36号)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费用。主要包括宣传培训费、购置设备费、印制表格材料费、土地证工本费、外业测图费、内业绘图填表、权属调查等费用。由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按每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一户补助一定费用;其余费用由乡镇(区)和各行政村委会承担;宅基地使用者(农户)只承担5元/户的土地证书工本费。

  六、工作时间安排

  (一)培训和试点阶段(x年7月至8月底)

  1、研究制定“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

  2、组织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选取陈庄村作为“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试点。

  (二)全面开展阶段(x年9月至x年11月底)

  1、x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2、x年10月中旬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x年10月中旬后至x年11月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调查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x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镇国土所,具体负责确权和登记发证等日常工作。各行政村和镇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配合资料收集准备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要求高、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x镇国土所要加强业务培训,使抽调人员、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发证的程序和方法;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填写、核对每一组数据,认真保存每一份资料,做到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发证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严肃纪律。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登记工作政策性强,x镇国土资源所和各个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对土地权属调查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调查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摊派。

  (四)加强宣传。要充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程序等,使广大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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