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5 10:45:19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15篇(实用)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管理制度15篇(实用)

安全管理制度1

  l、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坚持按课表上课,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准私自调课。

  2、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开教室,不拖堂,反之,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将由该堂任课教师承担责任。

  3、修身养性,涵养师德,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4、任课教师要落实课堂点名制度,对缺席的学生应查明去向,并及时向班主任通报。

  5、实验课教师和实验员要组织好学生的实验教学,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1)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有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示范和演示;对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懂就问,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老师汇报。

  6、学生到专用教室上课,一律排队前往,整队和安全在由任课教师负责。

  7、体育课上课铃响之前,教师必须站在上课场地等待学生开课之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课堂教学中注意做到:

  (1)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校牌等证章,不佩戴金属或玻璃配饰品及穿皮鞋。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制较弱学生和特异体制学生。

  (3)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向体育老师请假,经体育老师同意后,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教室有学生,却无人管理的情况。

  (4)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迅速通知校医、班主任。事情稳定后汇报学校领导,情况复杂者,第一时间汇报。

  ②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立即在校医指导下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

  ③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书面情况报告上交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了解和性质认定。

  (5)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列队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散乱行动,擅离场地等不严肃、不安全行为。

  8、体育教师每十天对自己岗位自责范围内的教学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自查表;体育组每月对体育设施全面检查一次,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核实准确后安排整改、维修。

  9、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前下课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10、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课和体育锻炼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施、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必须全程参与,精心组织,全程监控。

  1l、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类活动必须做到:

  (1)直接组织者要在活动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年级段为单位的活动,要在活动前一周向主管部门上报活动方案,主管领导必须进行安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2)班主任要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

  (3)重大活动校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每个班安排一名教师负责学生的活动并指定学生安全员协助教师工作。

  (4)带队领导、年级主任要保持通讯正常,确保联系通畅。

  12、实践活动课要有计划、有组织、有专门的指导教师、确保安全。

  13、室外课一定要求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对服装、鞋类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要求其予以更换。

安全管理制度2

  (一)旅客必须凭居身份证或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登记住宿。

  (二)旅客携带的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应向旅馆办理寄存,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三)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带进旅馆。

  (四)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六)旅客应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安人员检查。

  (七)值班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勤”、“四看”。三勤:勤巡逻;勤观察;勤分析;四看:一看旅客是否按登记住房、床号住宿冒名住宿;二看旅客是否乱窜或男女混居一室;三看有无危险物品或应寄存的行李及贵重物品;四看各部位有无其他不安全因素。

  (八)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旅客遗留在旅馆内的.贵重物品,包括一定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旅馆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通知物主认领。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办理领取手续,防止发生冒领或重复认领。

  (十)旅客寄存应一人一牌(寄存牌),填写财物寄存登记本及身份证号贵重物品当点清封存。

  (十二)凡是来访客者,须事先登记。

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者,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

安全管理制度4

  一、凡入住本店的宾客(包括钟点房),均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禁止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者代替入住的旅客登记。

  二、有效证件指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警官证、学生证、护照、出入境证件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三、接待宾客的服务人员应查验宾客的身份证件,对照片、年龄、口音等进行核对,并如实进行登记。房号、姓名、性别、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入住日期、离店日期等项目,务必登记齐全。住宿登记簿保存一年以上。

  四、发现身份与证件不符、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及时传输旅客信息。单独装机的旅馆进行登记适时传输,联合装机的旅馆每日传输不少于3次,集中录入的旅馆每日向派出所报送登记簿。无客住宿时传输无客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5

  1、设备管理部点检员负责分管设备点检定修的各项工作,是检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是分管设备的责任者。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专业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对设备检修、运行、施工、技术监控、反措、改造等技术管理负责,对分管设备等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编制并落实分管设备的年、季、月、周等各类检修计划。

  3、负责编制、修订分管设备的点检定修标准、检修作业文件包。

  4、做好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填写点检工作日志。做好分管设备的检修技术记录和各类管理台账记录。

  5、每天深入现场,掌握分管设备缺陷情况,参加并跟踪督促检修方做好设备缺陷消除工作。对设备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分管设备的“四保持”工作。

  6、做好分管设备检修全过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检修作业文件包、检修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或施工方案,做好质量监督和验收。

  7、负责制定落实分管设备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措施,做好“三方确认”,保证现场作业安全。编制设备反事故措施,负责设备的异常分析。

  8、编制分管设备备品配件和材料计划,负责备品配件验收,掌握库存动态。

  9、负责和参加分管设备的专业点检、精密点检、劣化倾向管理和性能测试工作,进行设备危险点、薄弱点分析。

  10、负责分管设备检修工时定额及检修费用计划编制,合理降低检修成本。

  11、编写分管设备的异动方案,提出申请并参加实施,负责图纸的修改。

  12、参加分管设备的更新改造工程技术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新设备投产前的准备工作。

  13、负责分管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

  14、负责分管设备与其它专业点检员的现场协调工作。

  15、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从技术检修质量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16、对分管专业涉及到的“两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

安全管理制度6

  安全是餐厅有序生产的前提,是实现餐厅效益的保证,是保护师生员工利益的`根本,所以:

  1、安全问题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做到每周例会必谈。

  2、安全措施要落实大位,责任到人。

  3、安全知识要普及,做到人人皆知。

  4、常督促常检查,把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中。

  5、非指定人员不准备使用和操作机械及电梯。

  6、组织分工:

  1、组长:xx

  副组长:xx

  2、安全责任人:xx

  3、卫生责任人:华xx

  4、食品数量、质量验收责任人:xx

  5、餐厨具洗刷、环境卫生责任人:xx

  6、电梯使用责任人:xx

  7、机械、设备检查、维修责任人:xx

  8、消防安全责任人:xx

  所有责任人必须尽心尽职,严格遵守本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机房所必须的温度和湿度。

  第二条

  计算机房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消防器材。

  第三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四条

  机房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需要接入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机房配电线路,对号接入,严禁随意接入负载。

  第五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应沉着判断起火原因,及时报告,并立即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七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或物品。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十条

  保持室内清洁,不允许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扔杂物。

安全管理制度8

  一、档案库房要有“八防”措施,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水、防尘。

  二、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对档案装具进行除尘,以防止有害物质的侵蚀。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燃物品。

  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好日常温湿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严格遵守档案的审批、鉴定、销毁制度。销毁档案时,重要文件要逐份登记造册,并在指定地点专人监督销毁。

  六、对馆藏档案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全面检查,主要核实帐、物、卡是否相符,以防档案长期借出造成丢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对计算机内的`档案信息要做到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清理信息,以防信息的丢失与损坏。

  八、配备灭火设备。

  九、对库房内电线、电路经常进行维护。

安全管理制度9

  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2、严守交通规则,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骑快车,不耍车技,交通要道骑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靠右走,不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过”。

  3、禁止在校内骑自行车。

  4、上学、放学途中及在校期间绝对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家中要游泳时必须要在家长的许可和带领。不准擅自野炊。

  5、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学生不能在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机火柴到校,严禁吸烟和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注意用电安全,不能故意损坏用电设备。

  7、禁止爬上阳台护栏、铁门、围墙、天棚等建筑物,不准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闹,上落楼梯要有序,不得争先恐后。

  8、严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险物追逐闹玩,严禁高空掷物,以免伤人,禁止从楼上往下倒水。

  9、体育课、活动课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劳动、上课或活动结束时,当班教师要集中总结和检查人数。

  10、实验室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教师处理。

  11、遇恶劣天气,要注意处所安全,不在危墙高树下站立。因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不能回校上课,允许事后补假。

  12、在校内发现危险情况要立即向教师报告。遇上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要沉着镇静,自觉听从领导指挥。

  13、不准聚众打架斗殴,不准邀社会青年来校寻畔滋事。

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xx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立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条

  各项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条

  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光盘备份。对重要的动态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报送有关部门存放。

  第五条

  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光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一年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七条

  对有关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为保密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若须查阅保密信息,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保密资料。对保密信息应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第八条

  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整计算机参数或安装防毒软件,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第九条

  对于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局域网内拷入软件或文档。

  第十条

  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安装。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

  连入局域网的用户严禁访问外部网络,若因工作需要,上网查询信息,允许访问与工作相关的网站,但须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非本局工作人员不允许上网查询信息。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禁止在网络上聊天及玩游戏。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五条

  局域网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

  不得利用局域网络从事危害本局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干扰任何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局域网应统一规划、建设,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局域网。计算机入网前必须到计算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接入。

  第八条

  不得向其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透露内部网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做好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使用拔号上网,在拔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十条

  严禁各单位和个人访问互连网。

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规范变电站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的运用中的变电站及在这些变电站的生产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运行维护、装卸物资及其他作业的所有人员(以下称作业人员)。变电站运行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进入变电站的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在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作业人员进入变电站工作,必须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由变电站运行当值具有“工作许可人”资格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并经当值值班长同意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域作业。

  (1)工作许可手续必须按照《安规》要求执行。

  (2)对变电部以外的单位来变电站工作所填写的`工作票,必须实行“双签发”。

  (3)对工作区域在变电站内但不属变电部管辖范围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如各县局在10kv出线构架电缆头以外的设备上工作),其工作票可不需变电部“双签发”,但需实行“双许可”,即其工作须经当值运行负责人许可,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签名;其他不需办理工作票的工作,须征得当值负责人的同意。

  (4)对变电部以外进站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资格由生技部审核后书面通知变电部,由变电部转发各变电站。工作负责人在办理许可手续时必须出示工作证。

  (5)工作许可前、后人员管理:

  ①工作许可手续未办妥前,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指定地点集中待命,不得擅自进入作业现场。

  ②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③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现场向工作班所有人员宣读工作票,并进行安全情况交底后,才开始作业。

  第五条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必须按《安规》规定,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在邻近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监护。

  第六条工作终结前、后的人员管理。

  (1)工作结束,在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清点无误后,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工作终结手续办理后,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作现场和其他生产区域。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外施工单位指分公司以外的单位。除按以上第三至第六条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开工前,外施工单位须凭工程主管单位出具的安全考核证明(该证明须复印一份报生技部),到变电部办理“进站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证”者,一律不准进站工作。

  (2)作业人员持“进站施工许可证”,并佩带胸前,方可进入变电站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必须实现严格的工作监护。

  (4)如果施工超出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必须由施工单位重新拟订安全技术措施,报发包方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实施完善,方可施工。

  (5)工程施工结束后,外来施工单位应把作业人员“进站施工许可证”收回,统一交变电部注销。

  第八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变电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与带电设备区域须设置网状安全围栏。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按动火工作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应齐全、符合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正确完善,动火工作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到位。

  (5)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可用,灭火器材使用后要进行登记,并通知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和增补。

  (6)凡移动防鼠挡板,须事先征得值班负责人的答应,防鼠挡板一旦移开,其门口应有移动挡板的班组派员负责看守,直至恢复为止。在增放电缆、需开挖电缆沟隔墙洞穴的工作场地,须有人在场看守,遵循“谁施工、谁负责恢复”的原则,谨防小动物事故的发生,并须符合电缆防火规定。

  (7)现场施工用电,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分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定》的规定。

  (8)在站内作业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防止触及电气设备或碰撞构支架;与生产工作无关的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特种作业车辆应专人监护;严禁在变电站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9)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做到“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油污、杂物等。

  (10)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指出,限期改进。

  (11)进入变电站生产现场的人员,一律必须戴安全帽;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工作服。凡不符合要求者,当值运行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生技部。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立即向生技部反映。

  第十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站区场地安全秩序管理,提高广大职工、驾驶人员或来站办理相关业务业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预防和减少场地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好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处理违犯站区安全管理的车辆及人员,下死手解决站区内车辆超速、车辆逆行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站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2、南、北门岗值勤员负责早晚和夜巡人员交接,并负责指挥班车有序进出站区。严禁社会闲杂车辆及人员进出。各进出口内外不准停放车辆。

  3、下客点值勤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及下客后及时离开,严禁班车在快车道停车下客,及时疏导下车旅客通过安全通道从出站口出站,清理闲杂车辆在此停留。

  4、车场值勤员一定要严把班车进出和停放关,及时清理车场停留人员,严禁无通行证车辆通过。

  5、出站口检查员按规定严格核对出站班车人数,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检查出站班车驾驶员及车辆手续,确保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不得与业户勾结弄虚作假、瞒报上客损害企业利益,及时疏通跑道保持畅通,禁止无证闲杂车辆和班车逆行进站。

  6、做好重大节假日的班车加班车场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加班区域,建立安全隔离区;严禁旅客进入车场跟车随行,安排旅客有序乘车,杜绝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7、西站、南站、香江、农贸、卫星站各发车区对车辆人员比较集中的车场、发车区,要安排专人维护好秩序,指挥车辆有序进、出站,严禁一切自行车、摩托车、闲杂车辆进入发车场地,过路班车清点人数时,要注意班车停稳后再上车核对,严禁超员班车出站。

  有候车场所的分站,要及时引导旅客到候车室候车,安排旅客排队有序乘车,避免旅客尾随班车拥挤上车而发生踩踏等责任事故。

  8、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将禁止车辆在站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作为工作重点,对查出的超速、乱停乱放的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站区内各种限速标志、减速杆、禁止驶入标志等进行检查,发现脱漆、损坏及时上报办公室进行维修,确保各项标志能正常使用。

  9、夜间值班人员要指挥班车有序停放,嘱咐驾乘人员切断电源、拉紧手刹、关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 及时对停放的班车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对夜间出站班车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并及时做好记录。

  10、全站干部职工积极带头执行好《关于进出站不许逆行的通知》,按规定存放好个人的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严禁乱停乱放,遇有客流高峰时,当班责任人及时将旅客按线路分流,分区域发车(站前广场),各发车区派专人维持秩序,班车进入发车位前,指挥车辆拿下线路牌后再进入发车区,避免随车跑,发生意外。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规程、操作使用规程等中的`有关规定;如:《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二、相关项目为施工机具、井架。监理人员要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和落实。重点要查看以下几项是否落实:

  1、下列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井架:制动停层装置、防冲天装置、防断落装置、卷扬机滚筒防钢丝绳滑脱装置、避雷装置(将一侧中间的立杆接高,高出顶端2米作为接认器,并在该立杆下端设置接地线)。

  其它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防护挡板。

  2、架机、机具基础须平整坚实,架体、井架卷扬机、钢筋拉直机与砼基础连接须采用地脚螺栓。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基础要求报验验收。井架基础采用砼条形基础,如地基太松软则施打松木桩或换填基础补强。

  3、架体防倾覆措施:井架按规定设附墙架。

  4、井架安装完毕后,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合格单并有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5、井架设动送启动前自动响铃信号。

  6、机具使用前应试运行并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安全装置及其它关键总合的工作性能,钢丝绳的磨损程度等,机具不得带病或超负荷动转。

  7、机具检修须由持证工负责。操作员持证上岗,专人操作。

  8、所有施工机具进场要报验。提升机等建筑设备装拆要有专项方案并报审。

  9、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时,必须通知市建设期工程安全监督站到现场进行前期核查,确认企业施工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证、桩机证及现场设备使用条件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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