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5 17:11:07 制度 我要投稿

资金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 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3.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方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与下达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xx]55号)和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xx]9号)文件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票据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金管理、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票据管理、外币结算管理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管理。

  第四条业务部门1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资金收支行为。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一)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可从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二)采购部门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而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主管资财公司领导批准后,业务部门1予以支付现金。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业务部门1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单户每日库存现金额不超过XXX万元。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须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批准后,在下班前将现金送存公司安全保障部存放,次日再送存银行。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除按本制度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主要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

  (一)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三)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一)公司有关部门收到收款票据后应在2日内送交业务部门1,不得无故压票、私存和转让。

  (二)业务部门1对收到的转账支票、市内限额支票应由出纳人员当日送存银行;对收到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建立台账并按时核对,到期及时向银行提请承兑。

  (三)因对方单位空头或其它原因须退回的支票、汇票等,业务部门1应及时转交经办部门经办人查明原因并由其负责处理。

  (一)用于公司提取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差旅费以及提取库存现金和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属于本制度规定可使用现金范围内支出,可采取现金支票进行支付。需要签发现金支票的,由使用部门持支付凭证,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后办理。

  (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由业务部门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

  (一)从银行购回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业务部门1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出纳员领用;密码由现金出纳员保管并负责填写。每日剩余支票于当日下班前送存安全保障部。

  (二)已签发的转账支票、空白支票和现金支票,有关部门和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同时须报告业务部门1。

  (三)因填写错误或业务变更等原因需作废处理的'支票,应由使用部门说明作废原因,经业务部门1主管部长审批,待核销后,及时进行销毁。

  (一)对收到的商业汇票由业务部门1负责建立应收票据备查台账。对票据出票人、出票时间、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等进行详细登记,并每月与应收票据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

  (二)业务部门1配备专人负责票据保管,每日下班前将在手纸质票据送存安全保障部。每月末由票据保管人负责进行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填制票据盘点表,由业务部门1资金组组长进行监盘,主管部长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外币国际结算是指通过银行,采用L/C信用证和T/T电汇方式等资金的汇入汇出,办理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以清算国际间销售、采购、技术引进和国外劳务等费用的国际收付款业务。

  (一)营销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外币结算的,须在合同中标明相应的外币账户。

  (二)境外货款回收前,货款回收部门应向业务部门1提供相应合同、报关单、发票。业务部门1根据上述信息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公司公章后,到银行办理货款入账手续。

  (一)公司需办理付汇业务部门应区分不同结算方式事先向业务部门1提交办理申请。

  (二)业务部门1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结算银行,由业务部门填写信用证或电汇申请书,并需保证填写信息无误。

资金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学校货币资产安全,维护结算纪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结算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二条 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个人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其他必须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使用现金要在限定的.范围内,严格审批程序。

  1、日常报销过程中,如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电话费等需要支付现金的仍通过现金结算。

  2、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采购商品、劳务结算、缴纳税费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

  3、在本地购买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

  4、去外地采购,在同一单位采购商品支付现金限额为20xx元。因采购地点不能确定的现金借款一般不大于10000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10000元小于50000元的,须预先经财务处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的,须预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5、职工因公出差携带现金数额应根据出差地点和任务确定,一般不大于10000元,确有特殊原因超过10000元小于 50000元的,须财务处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6、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出纳一人担任,会计和出纳要分开,出纳管钱不管帐。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出纳人员应于当日业务终了后对库存现金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各科科长应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认真如实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报财务处综合科备案。

  第五条 现金当日库存量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必须报告财务处领导,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 未经财务处同意或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个人名义收取现金。所收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入账,不准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现金借给与本校无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严禁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九条 商业汇票及银行存兑汇票视同现金管理,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保管。

  第十条 严禁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在银行办理存储。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开户规定在银行开设银行帐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结算。

  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帐号,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号。

  2、二级核算单位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并备案。

  3、学校的业务结算除必须通过现金结算的业务外鼓励通过银行结算,减少现金流通量。

  4、重要的银行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的领购、签发使用要严格办理领用签发手续,并登记造册。

  5、银行印鉴和结算票据应两人分工保管,不得将结算票据与全部印鉴存放同一处同一人保管,签发结算票据应分别由二位印鉴保管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帐目,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收付,及时结出存款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存款情况,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当存款余额可能不能满足日常支付需要时,应及时报告,提议调度资金。调度资金的手续按《江苏科技大学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银行帐号只能用于学校的对外业务结算,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未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将单位银行帐号告知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白现金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转帐支票。签发转帐支票应事先填写签发时间、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对确因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注明最高限额,确定金额后,领用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支票领用人对支票的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由按排非出纳人员定期与银行对帐单对帐,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帐项原因。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每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规定须经财务处领导和审计处领导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以前有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公布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资金管理制度5

  (一)流动资金管理规定:

  1、管理原则为以较少的占用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严格控制库存商品,减少占用流动资金;

  2、加快流动资金周转,扩大经营。收款和应收款结算要及时,防止烂帐出现。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控制固定资产渠道,增加固定资产要经董事审批;

  2、酒店增建、改造、维修或重新装修,由行政办作预算上报董事会审批决定后执行。

  (三)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规定每天备用金额度,超额部分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2、执行酒店有关现金收付手续和规定;

  3、各部门当天收入现金,应当天交回酒店有关人员保管;

  4、银行存款按酒店规定手续办理送存,填制记帐凭证入帐。银行提款按酒店规定手续办理提款,填制记帐凭证入帐。银行存款帐户,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出纳不准发出全空白支票。

  (四)费用管理规定:

  1、酒店必须给各部门规定每月、季度、年度费用控制金额,各部门必须严格按酒店规定费用额运作;

  2、酒店要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制度。(旅差费、误餐费、手提电话费、司机补助等);

  3、其它津贴要有规定,如外出人员津贴、加班工资;

  4、宣传广告费每年规定金额,作使用计划安排报董事会批准;

  5、办公用品应坚持以节约为原则,各部门按月领用,容易比较。

  6、财务部协助各部门对每月之客人用品、消耗品及印刷品等根据各营业点之收入情况,出租房数、消费人数作分析比较,有效地控制开支。对各部门人力资源之编制与收入、出租房数、消费人数作出分析比较,因应生意之变化作出相对之调整。

  (五)成本管理规定:

  1、酒店要给各营业部门定出合理的成本百分率;

  2、各营业部门要按酒店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成本;

  3、成本部经理每月向财务总监交酒店营业部门的经营成本报表,报表制定必须准确、真实;

  4、成本部经理每月要对酒店的经营成本作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议;

  5、严格控制各部门的报损报废率,提倡损坏或报废物资转其它部门使用。

  (六)物资采购程序和急需物资采购程序的.规定:

  1、物资采购程序规定:

  定型物资及计划内请购程序,应由仓管部根据物料库存的最低储备量情况,用书面填写请购单一式四联,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请购。采购部经理接到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审批后再报总经理审批。采购经理接到总经理审批后,一份交部门存查,一份交仓管存查,一份交采购员采购,一份自己存查,控制采购进度。

  2、急需物资采购程序:

  非定型及计划外物资的请购程序,应由使用部门根据营业上的需要,提出急需购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并说明此物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今后长期使用情况。填写请购单一式四联,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报财务总监审批,再送总经理审批。采购部经理接到总经理审批后,发回一份使用部门存查,一份交仓管作为货到验收依据,一份财务总监存查,一份自己存查,控制采购进度。

资金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 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 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 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 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 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 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 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 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 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 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 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 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 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 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 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XX、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 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 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资金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资金管理制度9

  1、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必须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设立出纳岗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业务,并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保管银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

  第四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追究责任。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的个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xx元)以下的,与公司业务挂钩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确定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需大额支出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财务部。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人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当日16时前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安排人员保卫,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实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现金的收支管理

  1、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办理。出纳员请假时,可由财务负责人指定具备资格的专人临时负责出纳工作。

  2、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它事项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财务部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须安排专车或派人护送。

  4、每笔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有签批过的合法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出纳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是否办理各项签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当日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经办人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经部门经理签批同意;财务部出纳审核,财务负责人签批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5、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购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6、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主管会计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7、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制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如特殊情况需办理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8、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并请示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公司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1、公司设立“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程序逐日逐笔登记,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每日结存现金和己盖章的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收付月报表”由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双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要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

  5、现金、银行单据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1、公司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超过定额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公司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3、公司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4、银行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第十一条:公司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1、银行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核对银行对账单。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组织资金。如不及时汇报,造成款项不能及时支付,要追究银行出纳员的责任。

  2、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分账号设置,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银行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3、月终,出纳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该归档。

  4、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银行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

  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开户(销户)申请书”,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企业在各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保持一致;企业每半年对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撤消不需要的帐户;为便于存档、查找,银行帐户开立、撤消的有关文件、资料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根据需要,出纳可保留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司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暂时离岗,离岗前应将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级主管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公司财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执行“章票分离”制度,负责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管支票等各种票据。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专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

  第四章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请。第十六条: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1、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并进行支付授权。财务负责人为网银最终审批人。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付款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4、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经总经理批准后,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第十七条: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1、 网上银行所有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和操作员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修改。

  3、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4、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妥善保管网银动态密匙。第十八条:网银支付给内部单位员工款项,视同支付现金,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

  第五章银行票据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及使用

  1、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出纳向开户银行购买,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2、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3、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

  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条: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纳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卡。

  (2)公司财务部要建立支票领用台账,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出纳在将支票交给持票人或经办人前,应要求其在支票存根上签收,经签收后的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

  (3)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相关单据(依据各项制度填写借款单或资金使用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完签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登记签章。

  (4)付出支票后,出纳应在凭证上加盖“转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5)凡公司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罚时,由财务部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6)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出票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属空白支票)。财务部不得办理迟期或远期支票。

  (7)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账需延长时,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有权停止办理下次支票,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8)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10天,自签发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9)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必须当天送银行转账,如因银行营业时间限制,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送存银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丢失支票时,要立即向财务部声明,由财务部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丢失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总经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报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罚。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12)公司支票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注销。

  (13)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14)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周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与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2、公司支票的办理

  (1)办理支票要按支票签发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支票签发“六不准”: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作抵押;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其他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汇票、信用证、托收承付等方式结算时,应遵循银行相关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控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资金管理制度13

  某工程项目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6)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7)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8)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14

  一、总体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的同时,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对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做到无预算的不开支,有预算的不超支。

  2.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从紧节约,区别对待,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收入管理

  凡村集体承包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筹资资金、往来资金以及接受的社会各界帮扶款、捐资款、赞助款等款项必须由镇经管站开出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收缴量大的村可由镇经管站开票后交村助理会计代收。村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一事一议”专用票据,否则农户有权拒交。

  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助理会计收取的现金三日内必须及时、全额解交村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用,每村备用金为20xx元。

  (二)、规范支出管理

  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支大于收、财力无法承受的村不得报支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可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支款凭证》,但每张凭证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原始凭证要合法、有效,并注明用途,手续齐全,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5000元以上的大额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报支隔季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核算。发生超过500元的付款业务,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发放农民的所有款项一律打卡。具体支出标准为:

  1、村干部报酬及奖金 严格按照镇考核文件精神执行,由镇组织科和经管站审核发放。

  2、村干部保险费 按区镇文件精神执行,严禁利用职权,擅自提高标准或多头投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集体不得报支。

  3、村级办公、会务费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打字复印费、电脑耗材、专栏制作、横幅标语等支出。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每人每年10元,实行限额使用、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政府批准。

  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的,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党员冬训等重大活动,禁止到饭店就餐,时间超过半天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列支不超过15元的费用,凭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字名单履行报批手续。

  4、四属户补助费 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和分散供养的)、烈属、军属等补助按区、镇标准执行。村民因遭灾或生重病,救助金额2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报镇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报镇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给予救助;一次性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且不得镇、村重复救助。

  5、差旅及交通补助费

  (1)除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

  (2)因外出参观学习等需集体用车的',事前报镇xx批准后方可另行开支。

  (3)任何人都不得在村集体资金中报支车辆修理费、加油费等。

  (4)村干部到泰州市外出差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并于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到镇xx履行费用报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出差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6、报刊费 严格执行省定标准,总额控制在20xx元以内;报刊种类以党报党刊为主,自费及其他刊物村不得列支。超限额部分由各村党组织书记自负。

  7、用工支出 严格控制用工费用,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为各村总人口数。确因村务发生的用工,如村庄环境整治、“秸杆双禁”、公益事业建设等用工,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用工结算单》,工价掌握在每个工日30—40元,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报,打卡发放。超定额发生的用工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自负30%,村其他干部自负70%。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 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9、学习培训费 村干部参加学历学习必须经镇批准,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到镇组织人事科审核,经批准后凭手续报支70%的学习费用(不含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用按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10、村级招待费 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确因公用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必需开支的招待费用,按区xx《关于规范村级招待费开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姜纪发〔20xx〕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商务招待费(用于招商引资、涵养税源和上争资金等必须开支的招待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招引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20xx万(农业项目200万)以上,且通过区考核办验收通过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计提商务招待费;


  涵养税源按镇财政奖励总额的40%计提商务招待费;

  上争资金按上争到账额的10%计提商务招待费。

  组级一律不得列支招待费。

  计提限额内的商务招待费按程序列支,超限额部分一律从村党组织书记的工资中扣除,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计划生育费 育龄妇女参加妇检,村可以视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每次每人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元。特殊户发生的计生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情况特殊的经村“两委会”和监委会研究确定后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村承担。

  村干部带队外出寻找计划生育违规人员,其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可由村用备用金先行垫付,待对象户回来后归户结算,无法落实的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并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村承担。

  12、征兵工作费 基数每村1000元,每进市站体检1人增加200元,每输出一个兵员再增加100元。超支部分村党组织书记负担30%,村主任负担25%,村民兵营长负担20%,村其他干部负担25%。

  13、工程建设款项支出 凡属村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决策程序,报镇批准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税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按程序审批结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谁审批,谁负责。

  14、其他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镇分管农经的负责人同意后报支。

  (三)、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村组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确需发生出借的,要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的程序,由村两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出借,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款项的减免。如出现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镇经管站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2、各业承包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入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两委会集体提出举债方案。

  (2)、民主决策。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听取意见,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

  (3)、公开公示。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于7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申报审批。将经讨论通过的方案、会议记录、申报审批表,报镇经管站审核、镇政府审批。

  (5)、实施跟踪。镇经管站负责跟踪监督举债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4、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四)、规范报批程序

  1、编制预算方案 每年3月底前各村根据本村实际进行预算,提出当年各项收支的计划,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上报镇xx审批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后实施。无预算的不予支出。

  2、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 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3、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制度 村级开支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核人(村主任)共同签字,交村监委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监委会签字盖章,再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后由财会人员审核付款记帐。

  4、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各村要建立非生产性开支台账,逐笔逐项记载,并注明事由,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5、实行定期公开 村级开支必须按村干部报酬、日常办公、会务、交通差旅、招待费、用工、学习考察、报刊等项目进行分类,以“日记账”形式逐项明细按月或按季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管措施

  1、明确监管职责 村党组织书记是抓好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对弄虚作假报支的一律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因领导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措施不够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落实监管要求 一是专户核算。各村要建立支出明细账进行专户核算。当年开支指标已用完的,财会人员不得付款记账,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二是公开财务。村级各项经济收支必须按财务公开的要求,按季向村民公开,每年年初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定期检查。每季镇组织一次各村经济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查看各村收入是否按时记账,查看支出是否掌握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查看各村是否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流程。四是强化专项考核。镇将收支管理执行情况列为农经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未按收支管理预算方案执行的村、支大于收的村,将及时通报批评。

  3、加强监督指导 镇纪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村报支费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农经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实施;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镇驻村勤廉督导员负责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镇xx和经管站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款项时,必须向总经理提交现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相关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总经理根据其支付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管理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主管会计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财务顾问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出纳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5、若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个人事先代垫款项的,必须在事后补办审批程序。财务管理部于每月22日至25日对补办手续齐全的款项进行付款。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库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五条 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

  1、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费用支出须经总经理签字。

  2、各部门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交总经理审批。

  3、非常规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并且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00 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4、日常费用支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 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报销审批手续

  1、 报销人员因公需要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初审签字;

  2、 报销人员执部门经理签字后的报销单据,交综合管理部;

  3、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报销单据,于每月22日至25日交总经理审批。如需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的单据,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应转财务管理部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4、综合管理部执审批后的报销单据到财务管理部,财务人员对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予以复核并制单,由出纳按照批

  准金额予以支付。

  第七条 报销时间

  报销人员每月25日前应将上月及本月需报销的单据整理完毕,填写相关单据,并交综合管理部。

  第四章

  附则

  本暂行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后开始施行,请各部门人员遵照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篇_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