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3-09-28 14:06:04 责任书 我要投稿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精选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越来越多,责任书是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责任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精选11篇)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城关水陆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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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2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食品经营者必须从拥有合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并向其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保存不少于二年备查。乳制品销售者按照规定建立乳制品进货台帐。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按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进货票据,并按进货商或按月装订,保存不少于二年备查。销售食品时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或销售信誉卡凭据。

  五、食品货并按得对经销的`食品质量负责。必须保证不经销有毒、有害、过期、鼠咬、包装破损、不合格食品或“三无”食品及假冒、仿冒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经销的食品,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单独存放、停止销售、退回供货商、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措施,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并销毁。

  七、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齐全。

  八、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防止上市食品被二次污染,始终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干净、卫生。

  九、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检查和抽检工作,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举报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十、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本责任书,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食品经营者保留,一份由工商局存档。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食品安全监管举报投诉电话:xxx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3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量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记录销货台账。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四、食品经营者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齐全。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经营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六、食品经营者要做到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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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4

  为加强饭店内部消防、治安管理,预防火灾及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双方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法令法规,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经营场所承租单位应在饭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敲诈宾客,强行索要小费,做到合理收费,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二、建立经营场所的安全制度并上墙,加强对员工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的培训,熟悉场所的应急疏散门的位置、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期小火。

  三、承租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旅店业和公共场所安全防火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本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防火、防盗及安全检查。

  四、加强所属员工的.培训,做到文明服务,避免发生因服务不当引起的各类治安事件。一旦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流氓滋扰等治安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

  五、经营场所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专人管理,并认真维护其他消防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六、专职安全员做到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保证不发生火灾事故。发生消防、治安事件要及时报告饭店保安部。

  七、如装修改造施工,须将方案通报饭店工程部、保安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积极配合饭店保安部日常各项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预案的演练。

  九、经营场所的临时收款点应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财务程序,杜绝被盗案件发生,服务人员要随时提醒和看管好客人的随身物品,防止拎包、调包等事件的发生,发现可疑人及时报告。

  十、所属员工要自觉遵守饭店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饭店非吸烟区吸烟、大小便等,违者重罚。上下班按照指定的通道出入饭店,非工作时间不得在饭店内逗留。

  十一、不得在所属经营场所乱拉临时线,如需增设各类电器设备时,向饭店工程部申请,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十二、由于违反安全及防火制度或未尽安全职责造成事故给饭店造成的损失,承租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经营场所所属员工的基本情况报饭店保安部备案。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5

  为了加强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保障商户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营销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订立此《安全经营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一、经营单位(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商铺的安全经营工作。

  二、商铺内应有的安全防盗、防抢提示和警示标志。

  三、商品的摆放要安全,无倒堆、无滑卸、通道应无杂物,并实施防意外碰伤、滑倒的措施,以保证商品及顾客的安全。

  四、商铺内应配有应急照明设备,设有安全疏散的方案及设施。

  五、正确使用商场提供的各种固定设施。定期对商铺内的供电,营业设备等作安全检查、保养。

  六、对贵重商品、钱物的`保管要订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检查措施。主动配合xx营运中心做好营业时间内、外的安全工作。

  七、严格按《xx物业管理守则》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

  八、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xx营运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xx物业管理合同》、《x天河物业管理守则》及本责任书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它承租人、顾客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自行失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的附件之一),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并与《物业管理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约束。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6

  为了确保上海世贸商城展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施工安全,维护该展馆宁静、安全和环境整洁,本施工单位在该展馆内进行装修或搭、撤工作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二、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人员要持有上岗证,进场施工时必须带安全帽,在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要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海世贸商城关于展厅内外的各项操作和使用规定作业,自觉服从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四、施工期间严格遵守上海世贸商城的各项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主场搭建及每个特装展位必须指定一个施工安全责任人,负责在展览会搭建及撤馆过程负责相关的施工安全。

  五、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需具备登高作业许可证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有安全措施。如发生问题,施工单位将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施工期间应保持展厅内建筑、结构、设施设备、配件的清洁、完好。如有损坏或污染,将参照上海世贸商城的相关赔偿报价表照价赔偿。

  七、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展厅内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香蕉水、二钾苯等)带进场馆,严禁在展厅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和焊接。

  八、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确保馆内消防通道、安全通道及公共走道的畅通。

  九、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在搭建及撤展过程中,严禁野蛮施工和危险操作,过大、过重材料必须在展览会组委会、场馆工作人员和保安三方监督下搭建和拆除。

  十、禁止施工人员私自承接与本摊位搭建无关的工作及擅自在场内揽活。

  十一、禁止将摊位搭建或拆除工作转包给私人、个体或无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

  十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和设施。

  十三、展会所需的临时配电箱在进馆前安放到位后,禁止随意搬动,送电前将由场馆工作人员对线路接驳及展位电工资质进行检查和审核,同时展台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用电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对使用过程中的用电安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所有展台的电线接驳在接口处一律不得使用电线包布,只可以使用尼龙接头等安全接头。过道间临时铺设电缆线、护套线的,必须同时摆放过桥板,并且在接驳过程中要严格按电工安全操作的要求接驳,在过道与地面布线中,需使用完整的电线,不允许使用接头连接,否则予以断电。展位密度高、通道小的展会,请主场搭建商及特装搭建商在布线时将接点放在高位,以免因过度踩踏而出现安全隐患。

  十五、搭建商需按已递交图纸进行搭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结构高度等。

  十六、搭建商需按参展商手册上搭建时间进行搭建和撤馆。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本单位愿意接受上海世贸商城、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单位及场馆保安的处理,罚没所有施工押金,并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7

  为确保乙方承租甲方房屋期间乙方人身、财产和甲方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甲方与房屋承租户(乙方),经商议,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家人和暂住亲属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让每个人都掌握安全用电用火用水常识,正确安全操作和使用家用电器和燃气用具等,做好甲方房屋安全工作。

  二、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出租房屋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正确安全使用房屋里的'电器、家具、水暖等生活用具,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乙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的房屋及财产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

  三、乙方不能在房屋里从事非法经营或色情等非法活动,如果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书等资料。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

  四、乙方应该爱护和正确安全使用房屋里的电器、家具、水暖等生活用具,有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正常使用损坏的,要负责修理。

  五、乙方不得留宿除家人及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有特别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暂住超过三天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六、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需要装修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甲方有权在乙方租赁的房屋期间每季度和乙方约定时间进行房屋对房屋用电用气用水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乙方应按照要求整改,保障乙方人身和双方的财产安全。

  九、乙方或其家人,应当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报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8

  为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发的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规范服务实施的通知》和《业主临时公约》,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不得擅自拆改、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不得擅自增加超过原设计标准的楼面负荷。

  四、禁止采用升降机吊装沙子、水泥、砖块等上楼装修。

  五、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装修期间,禁止向下水管道倾倒油漆、涂料等各种杂物,以防管道堵塞。

  七、装修期间,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具,室内照明禁止使用碘钨灯,以免发生火灾、损坏线路。

  八、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九、不得在室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正常情况不得按动消防报警器。

  十一、不得擅自使用施工现场以外的水、电设施。

  十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

  十三、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物业公司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9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机关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3、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设、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1、出租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及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灭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大武地区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出租单位、个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管理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及时受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清查外来人员底数,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违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10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的治安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出租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的人员;

  四、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备案;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若有违反以上事项行为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租赁场地安全责任书 11

  根据国家及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国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生产、住用安全、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房产和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综合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维修(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除外),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三、乙方应正确使用房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开窗打洞或破坏房屋外貌,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搭建。确需对室内进行装修,必须将装修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室内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严禁在室内及楼、梯道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应正确使用室内电气、线路,不准超符合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老化电线、器材必须及时使用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五、乙方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租赁房内如有可疑的流动及外来人员,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报告。

  六、非住宅租赁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并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有火灾隐患和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爆品的非住宅房屋,租赁户必须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若因消防防范不当造成火灾事故,由租赁人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非住宅房屋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爆物品的,必须经我所审批同意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经营审批文件、证照等方能进行经营。

  八、房屋使用人(租赁户)遇火灾时,必须及时报警,正确使用灭火设备、设施、物品等,扑灭初期火灾,撤离人员、保护现场。

责任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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