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

时间:2024-07-28 20:51:28 责任书 我要投稿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责任书,责任书可以让我们充分意识到责任的重要性。那么相关的责任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欢迎大家分享。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1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

  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2

  我是x号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人,依照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担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时人员的,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并办理了暂住证后,方得租住房屋。

  三、主动向租住的暂住人口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派出所对承租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人登记,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承租人变动的,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四、发现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可疑的物品以及私自变更租住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窝藏罪犯,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贸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各项保证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触犯刑律的,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3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4

派出所:

  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人(单位)作为房屋承租人特向公安机关作以下治安责任保证:

  一、遵守承租房屋登记备案的'规定,承租房屋如停止租赁的,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遵守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做到生产、居住、经营安全。不断改进承租房屋防火、防盗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将房屋转租他人。

  四、经常向来店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履行治安安全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公安派出所、治安责任保证人各执一份。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5

  出租人或治安责任人:xxx

  承租人:xxx

  一、承租人治安责任:

  1、自觉遵纪守法,不准利用出租屋(门面)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

  2、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入住时,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和三张免冠小一寸相片,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暂住登记,自觉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期满或者变更暂住地时,在期满前7日内或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3、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当天内报告屋主进行登记。不得在租住房内留宿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

  4、租赁的.房屋(门面)不准用于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5、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检举并报告公安机关。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并在租住屋(门面)内发生各类案件、治安事故,本人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xxx份,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各执xxx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6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24号令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此治安责任保证书。

  一、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二、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三、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四、不准将出租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不准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出租房屋停止出租时,应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八、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租房与社区安全管理责任书(精选7篇)7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城关水陆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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