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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在生活中,责任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责任书可以更好地明确我们的责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责任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屋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城关水陆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年 月 日
民警(签名)年 月 日
出租屋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治安(消防)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二、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停止租赁后,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消防)责任,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出租人:
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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