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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情况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八章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八章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八章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八章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第八章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
3、申请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xx年9月1日主席令第55号: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节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
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校生及教职工安置情况报告
南国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黄婷)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分流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
(二)理事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决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分立、合并;
(四)举办者变更;
(五)其他非法定强制终止。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清算组职责包括: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向学生、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等。
《办法》强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在发布清算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3次公告,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0日。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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