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报告论文

时间:2024-07-18 00:19:36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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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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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报告论文

  1个人信息基本问题概述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会时不时收到销售电话和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业务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深感不安。估计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候街上的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表格,在地铁上扫微信码,这可能是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问卷时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说,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感。随着公民个人信息在商业市场上流通价值的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犯罪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信息,结合数据识别特定自然人。一般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状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案件、电子邮件、网络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信息,涵盖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各个方面。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优于民法等民法和刑法、行政法等侵权法。《民法通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进行法律保护,并未规定为保护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个人信息是不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一直受到侵犯隐私权的保护。然而,这与我们目前的立法制度不一致。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10条和第111条)明确分别保护隐私和信息。

  2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定义

  虽然隐私和信息密切相关,但总体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个人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和银行卡号码,在正常使用中不会侵犯个人。但是私密信息就不一样了。即使在正常的社交中,每个人都有不愿向外界透露的秘密。所以有必要分别保护。

  隐私和信息保护的“三点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是相关的,比如有些隐私要以“信息”的形式表达出来。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区分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问题,用“三点法”区分隐私和信息是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个人隐私、私人信息和纯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生活、个人尊严和自由关系最密切的隐私。一旦被侵害,就会对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尤其是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无法弥补。纯个人隐私可分为空间隐私和私人隐私两部分。隐私信息,实际上是隐私和纯个人信息的交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与隐私的相关性很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对隐私的保护。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血型、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和私人信息不是财产和主导。《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而第110条积极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隐私权和私人信息权是财产和支配性的吗?在这方面,王黎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利,高于人的尊严。虽然可以使用,但其财产价值并不十分突出,即第一,隐私权没有财产价值,第二,隐私权没有积极的支配地位,只有受到侵害时才能进行辩护”。

  从本质上讲,隐私或私人信息属于个人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是财产,是可支配的。因此,我们应该在逻辑上同意王黎明教授的观点:隐私和私人信息不应该是财产和可支配的。我国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但人格权中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仅在《民法通则》中提及。但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完善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110条和第111条对隐私和信息作出了不同的明确规定,第110条赋予隐私权,并将其规定为保护隐私权的民事权利。而个人信息只受行为规范,违反行为,违反民法。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有交叉关系的,不能完全分开。因为从广义上讲,个人信息中与隐私信息相重叠的部分已经有了自己的权利保护模式,当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以不同的规定区分了隐私和自然人信息,因此正确区分信息和隐私具有重要意义。从被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如信息被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纠正,但隐私权被侵害时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必须承认,隐私和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更好保护。《民法通则》对隐私权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通过规范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禁止交易等行为,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在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多采用“一元论”模式处理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即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侵权,不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如(20xx)民中京01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为9949的手机号码、行程(包括降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法院责令北京去哪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东航股份有限公司就侵犯隐私权向庞公开道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近年来,部分明星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旅行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值得人们思考。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实行刑法和行政法保护,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于私法。但笔者认为,应在私法领域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对我们私人生活空间的入侵。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给了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民法通则》中,也是立法的进步。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有些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追究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吗?如果有,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民法通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民事责任。但法律并未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现行《侵权责任法》将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何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责任的原则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便人民法院能够有法可依,做出公正的判决。

  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

  如今,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法律定义相当模糊。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并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不是很强,使得违法者无所顾忌。一些法律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信用体系联系起来,但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法律效力弱化,约束力不强。

  现阶段,应加强立法。一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增强个人信息侵权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明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并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必须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各行业个人信息的不规范使用,加强个人信息数据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

  5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将由民法来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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