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17 11:04:00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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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具有强导向性是工作方案的特点之一。当提出某个项目时,提前准备多种方案,可以更好的帮助领导做决策,相信写工作方案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1

  为加快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切实提高我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20XX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自然资函[20XX]42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忻政办发电[20XX]83号)、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20XX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原政发[20XX]27号)精神,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决定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注重实效”原则,认真谋划、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项目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一)开发区四至范围内,20XX年以来已批准征收,但未办理供应手续的土地;

  (二)开发区四至范围内,20XX年以来形成的闲置土地。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8日-7月31日)

  结合开发区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清理处置阶段(8月1日-9月20日)

  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处置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紧急通知》(忻政办发电[20XX]112号)的工作任务,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各自按照权限职责明确清理任务、全面认领任务,做到任务清、底数明,并按本方案要求,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积极推进处置工作,确保今年9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总结上报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全面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数据成果,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注重分析研判,提出盘活存量土地的.意见建议,于9月30日前上报。

  四、重点工作

  全面准确把握“应征则征、不能征则退,应供则供、不能供则调,应建则建、不能建则收”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开展清理处置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对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要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吸引企业投资,尽快组织供应土地。

  (二)对实施“标准地”的,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23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XX]4号)、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原经开管发〔20XX〕20号)文件精神,推进“标准地”改革落地见效。

  (三)对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地面已形成部分建筑的,原投资意向单位尽快办理供地手续,原投资意向单位如果因政府方面原因影响供应土地的,由政府所涉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尽快协调解决;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办理供地手续或在20XX年9月底前未进入土地供应程序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以违法用地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五)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如道路、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由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所涉职能部门配合,尽快完善土地供应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了积极推进我区“批而未供”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管委会成立“批而未供”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组人员如下:

  略

  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2

  为全面优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酒泉经开区)土地资源,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酒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盘活存量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为把酒泉经开区打造成全国新能源制造产业示范区和实现高质量倍速发展提供充足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清理处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依法合规,又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清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宗地特性、产生原因等逐宗逐户进行调查、认定,在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按照调查情况和信息公开规定,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清理处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对清理出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及认定标准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酒泉经开区范围内,除闲置土地所列情形外,土地卫片监测、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疑似企业低效用地,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日常巡查发现的僵尸企业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因企业原因造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50%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50%的,中止开工建设满1年的产业用地;

  2、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用地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指标下限以及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率低下的产业用地;

  3、项目用地已建成,但与备案项目不符,仅用于出租的土地;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5、布局散乱、利用粗放、闲置浪费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产能过剩的产业用地;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僵尸”企业用地:

  1、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2个月以上的企业用地;

  2、项目超出《土地出让合同》中竣工日期12个月以上未投产的企业用地;

  3、处于半停产状态、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停产2年以上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用地;

  4、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况。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

  1、不符合城市规划,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建设内容的企业用地;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企业用地。

  三、处置方式

  (一)自主改造。鼓励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低效用地自建标准化厂房。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自建标准化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买卖相邻低效利用企业地块进行集中开发。新收回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按照存量土地重新核定规划指标。

  (三)异地置换。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异地置换用地,并依法给予补偿,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限期开发。对已出让土地的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或对已出让且竣工投产的项目,其投资强度、建筑规模、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由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投资履约协议,明确延期一年开发建设。对协议整改到期仍未履约或拒不履约的企业,按程序依法无偿收回用地。

  (五)有偿收回。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退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其建设用地按照原取得土地价格收回,地面附着物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协商后收回。

  (六)兼并重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和发展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盘活低效用地。

  (七)协商共建。对有意合作共同开发的企业,酒泉经开区可协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产业转移、项目嫁接等方式,共同开发建设。

  (八)破产清算。对破产重组、质押抵债的企业,司法部门加快破产清算进度,在司法程序内快判快拍,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办结,盘活存量土地。

  (九)依法处置。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整改意愿,但无经济能力投资建设形成闲置土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四、处置程序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用地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调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第三次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和最新遥感监测影像图,对管辖范围内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权源情况、低效类型、分布范围、权属情况及再开发意向等,建立清理台帐和规划数据库,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向疑似低效用地、“僵尸”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人发出《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告知。调查核实后,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告知调查核实结果并送达《调查建议书》,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书面告知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处置。根据上述处置方式,对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逐宗制定方案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欠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补偿资金中扣除。

  (四)利用。对处置完的低效用地和“僵尸”企业土地,及时核销立卷归档。同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和推进落实清收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参与并做好此项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指定执法人员全程参与。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推进酒泉经开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要联合查处、及时通报。要强化责任落实,对清理处置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税收征缴。对欠缴税款的市场主体,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征缴程序,依法限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认定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不享受房产契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大用地监管。强化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强化新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格执行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要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的企业,整改处置期间,不为其办理与低效用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有关的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3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发〔20XX〕47号)文件精神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盘活闲置低效土地资源,优化自然资源要素配置,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想

  严格执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深入贯彻全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落实党工委会议指示要求,坚持“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的目标导向,强化“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理念,促使全区闲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着力破解土地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助推我区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全区闲置低效土地逐企逐宗、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已征土地的供应情况、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开票、亩均税收、地块容积率等指标,并以相关协议为基础,查清企业的履约情况,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二)依法依规、严谨稳妥。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分析查清闲置低效成因,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妥善解决土地权利人的合理利益诉求,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避免搞“一刀切”。

  (三)以用为先、盘活存量。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对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三、处置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处置对象。重点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停破产企业用地等4类土地进行清理处置。

  1、批而未供土地。指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2、供而未用土地。已依法批准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用而不足土地。已依法批准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现状已开发利用面积虽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尚未完成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

  4、停破产企业用地。已依法批准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但企业(单位)因经营、财务等原因,处于停产、破产状态或尚未竣工投产、已竣工尚未投产的土地。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用为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三年时间,扎实开展全区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以调查梳理出的四类闲置低效土地统计数据为基期数据,将全区6894亩低效闲置土地,按照20XX年处置50%,3447亩(其中,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379亩、处置供而未用土地231亩、处置用而不足土地1380亩、处置停破产企业用地457亩),20XX年处置30%,2298亩(其中,处置批而未供土地920亩、处置供而未用土地154亩、处置用而不足土地920亩、处置停破产企业用地30亩),20XX年处置剩余20%,1149亩,全面完成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

  四、处置措施

  坚持以整治提升为目的,按照既积极推进又稳妥实施的思路,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慎用关停手段,引导企业高效用地、转型升级。一是提升质态。鼓励企业扩大投入、加强技改,更新装备和产品,实现企业质态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二是转型重组。积极推进“退二优二”、“退低进高”,通过合作、转让、重组、租赁等形式,引进优质、高效企业,实现项目嫁接、承接产业转移。三是协议回购。对企业没有自行提升能力的土地、开工不足导致低效闲置的土地可采取协议收回等方式处置,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及时纳入区土地储备,适时组织重新供地。四是引导腾退。坚持正面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重点推进僵尸企业、无税企业、淘汰企业,实施“腾笼换鸟”,腾让发展空间。对通过其它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且资不抵债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五、责任单位

  (一)批而未供土地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招商局、建设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二)供而未用土地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法院、检察院、招商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三)用而不足土地

  牵头单位:招商局

  配合单位:法院、检察院、经发局、财政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安监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四)停破产企业用地

  牵头单位:经发局

  配合单位:法院、检察院、招商局、财政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安监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处置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交流工作进度、明确处置方案、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分别要明确一名熟悉情况和熟悉业务的骨干作为专班成员,负责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把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扎实推进。牵头单位要制定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专人负责;配合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依法高效推进。

  (三)明确回购程序。采取协议回购方式收回土地的,经牵头部门与企业确定回购价格,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经管委会批准,拟定并与企业签订回购协议。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严格督查问效。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以工作简报的形式通报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查,重点检查牵头责任落实情况、部门配合到位情况以及年度目标进展情况。

  开发区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4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令)及《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县经济开发区所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和厂房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划分违法用地、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企业”等四类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五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县城投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督办。

  (二)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派驻工作队进入包保宗地开展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台账。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各派驻工作队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协商沟通,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认定,拟定包保宗地的详细处置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涉嫌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程序进行认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详细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派驻工作队按照既定的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逐宗处置到位。

  4.结账销号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地块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处置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建立健全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推广清理处置工作经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台账。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和厂房闲置时间及原因等、企业税收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二)严格政策,分类确认。

  1.违法用地。对未经批准通过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业用地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企业用地,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

  2.闲置用地。认定县经济开发区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②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③连续停产满1年。即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4.“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在运营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战略安排, 在日常经营中不经常使用厂房或出租厂房,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初步认定为涉嫌“僵尸企业”。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指定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相关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力度,综合施策加大处置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依法调查各宗地块情况,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置;县税务局要清查各类企业税收状况,依法催收催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僵尸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处违法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违法调查程序,认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发生新的违法现象。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b.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b.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绿化、停车等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f.监督转让。对不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三)盘活低效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用地,参照“僵尸企业”用地处置方式,突出以用为先,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导入产业、有偿收回、追回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促进高效利用,盘活土地资源。

  盘活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限期动工。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对闲置不满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土地闲置届满1年前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确认。

  (四)推动涉嫌“僵尸企业”处置 。

  涉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组、协议回购、帮扶解困、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批;对部分涉嫌“僵尸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评估情况协议回购一批;对有发展潜力的涉嫌“僵尸企业”的企业,根据企业真实发展意愿,采取帮助拓展融资渠道、引进合作伙伴,引导调整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兴办新型产业、配套产业扶持项目等政策措施,帮扶解困一批;对涉诉涉法的涉嫌“僵尸企业”,根据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和企业现状,从有利土地开发利用的角度,适时适度介入,司法处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郝爱芳为组长,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王风华为常务副组长的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清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班,包保作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闲置用地处置组、“僵尸企业”处置组、信访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参加;闲置用地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等单位参加;“僵尸企业”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信访维稳组由县政法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实行“一个部门牵头、一名单位领导主抓、一个工作专班负责、一包到底”的“四个一”模式,向各宗地块派驻工作队。工作队要严格按照包保宗地处置规范,核查用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坚决完成包保任务。各工作队在领衔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不达目标决不收兵,入驻时间直到完成清理处置任务、验收销号为止。(具体任务见附表)

  (三)定期调度,销号落实。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双周一调度,各工作组随时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实事求是,强化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切入点,认真组织开展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足长远,构建机制。要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建设厂房。注重日常监管和防范,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要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以及存在闲置厂房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