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时间:2022-04-07 08:58:58 方案 我要投稿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1

  按照浙江省农业厅、绍兴市农业局关于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

  聚焦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加强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以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使用为重点,治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22种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类农药退市。加大限用农药风险的宣传,引导经营和使用单位自觉放弃限用农药的经营使用(责任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中队,各乡镇(街道))。二是开展投入品监督抽检。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中队,各乡镇(街道))。三是开展高风险农产品的专项监测。重点是蔬菜、茶叶、水果等产品的风险监测,监控高毒高残留农药、禁限用农药违法使用风险(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各乡镇(街道))。四是加强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指导,积极推行高温闷棚、昆虫性诱剂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生态安全种植模式,强化农药使用指导,推进科学用药。(责任单位: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各乡镇(街道))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对确证“瘦肉精”阳性活畜,依法作销毁处置,涉嫌犯罪的线索,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对出栏活畜实行主体承诺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承诺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二是加强对出栏活畜养殖档案、畜禽标识的查验,了解诊疗、消毒以及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三是加强日常及出栏检测,重点是出境活畜出栏“瘦肉精”检测工作,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各乡镇(街道))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指导屠宰厂(场)、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建立从事活畜调运主体档案。二是督促从事省外活畜调运活动的经营者切实履行调运管理制度,对采购的活畜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对省外调入肉牛要实行批批抽检。三是指导牲畜交易市场落实入场交易活畜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主要标明畜主、畜禽标识、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并对“瘦肉精”进行快速抽检。四是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杜绝并依法查处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各乡镇(街道))

  3、屠宰环节:一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活畜查验登记制度,确保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承运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完整。二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三是实施“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落实常态抽检措施。(责任单位: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

  (三)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改变用法用量或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或人用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落实用药记录、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落实兽药经营二维码追溯制度,按规定向追溯平台上传兽药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加强对蛋禽等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的宣传,强化养殖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的执法检查,严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互联网兽药非法经营行为。重点加强对兽药经营以及养殖环节线上采购的兽药产品执法检查,发现涉嫌非法的产品,要及时抽检,固定证据,强化追溯,并联合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动查处打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责任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中队,各乡镇(街道))

  (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

  整治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责任单位: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各乡镇(街道))

  (五)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加强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突出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各乡镇(街道))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绿剑”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对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打击,对重点产品、企业、时段加大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力度。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公开曝光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震慑违法分子。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联合惩戒,在行业评奖、政策扶持等各方面按照规定予以限制或一票否决。积极开展农资经营规范化建设。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责任单位:农业行政执法中队,各乡镇(街道))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承担的任务,做实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整治成效。

  (二)加强打击力度。各单位要坚持重拳出击、风险导向,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及时报送信息。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日前报送上月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7月1日、10月1日、12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前,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2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强监管推进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今年我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方案如下(农业投入品相关整治在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中统一部署)。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我部根据近三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总局向我部通报的监督抽查情况,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4大类总计13.4万个样品中的3151个不合格样品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出了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各地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四)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部里汇报。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我部将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实施步骤

  各地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5月底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1月上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利剑”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我部将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在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负责同志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新闻宣传等机构参加的工作组。要在本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本省“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并于每月30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省内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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