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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出生,身份证号:xxx,地址:天津市xxxx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天津 xxxx有限公司,地址:天津xxxx室,法定代表人:xxxx,手机: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xx年x月7日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xx】xxxx号仲裁裁决书,立即向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等款项xxxx元;
2.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xx】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等款项总计xxxx元,该仲裁裁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天津市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xxx,女,19xx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小凉村1组。
申请人xxx,男,19xx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
申请人xx,男,19xx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
被申请人贾xx,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12组51号。
被申请人李xx,男,19xx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6组。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4日作出(20xx)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9870.5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24日作出(20xx)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付xx,男,19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xx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宁xx室,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xxxxxxx,
被申请人:覃飞,男,19xx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xxxx1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76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xx)兴民一初字第322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3万元本金以及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借款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报行。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本金30000元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支付利息19592元给申请人。
3、被申请人返还136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给申请人。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万元,被申请人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申请人承诺一个月还款,逾期不还按总额1%每天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去找被申请人还钱,却找不到被申请人,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现在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还钱。”之后,申请人多次去找被申请人都没有找到,打电话给他也不接听,很明显是被申请人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玩起了“失踪”。
申请人为了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xx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xx年4月25日作出了下述判决:
一、判决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偿还借款3万元;
二、被告覃飞向原告付科洁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位倍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付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付科洁负担267元,由覃飞负担136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飞负担。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覃飞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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