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2-02-02 13:17:44 报告 我要投稿

实用的学生的实习报告四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的实习报告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学生的实习报告四篇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1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2

  今年我是在BEA售前售后部门实习,在我们加入BEA后的第一个周末,我们参加了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走向20xx"长走竞赛,大学生实习工作报告。

  我们作为志愿者,向长走运动员提供"长征"路上所需的物品。虽然我们没有参与竞赛,但是却被这次活动的精神打动,它对于中国的奥运之梦是很重要的一步,对于我们融入BEA大家庭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在以后几天,我们充满热情的开始了在实践中的学习。这种经历真是令人兴奋,有那么多的材料和资源可供使用,包括技术书籍和BEA完整的产品系列,最重要的还是可以与那些富有经验的员工一起交流,实习报告《大学生实习工作报告》。所有这些都在最大程度上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了BEA近乎完美的产品。

  自我们加入BEA以来,我们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知识,也在一些项目上努力做出我们的贡献,例如我们设计并建立了中国售前支持部门的网上门户,将知识中心里的内容做了分类来方便以后的使用。通过这些实际的演练,我们为以后的研究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结果是我们为公司做出了贡献,这正是我们乐于去做的且极有意义的事情。

  学习的过程是艰苦的,但是公司也为我们放松身心创造了条件。游云秀谷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好的活动。风景秀丽,让人心旷神怡。这种不同的环境帮助我们更好地接触和了解他人,很多活动如爬山、野餐、和其他娱乐活动都可以让我们获得放松并有机会相互交流和沟通。

  来BEA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体会到了很多,经历了很多,我永远不会忘记这段难忘的往事。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3

  新昌加油站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附近,是石油销售北京分公司下属的`一座加油站,此油站是中油销售公司在XX年11月份从私人手中租赁而来,年租金150万。油站经过中油销售公司的整理改造,现在已经基本完善,即将被石油销售公司定为四星级加油站。

  油站目前占地面积达6000平方米,主要经营汽油(90#、93#、97#)和柴油(各种型号),主要市场是昌平——市区方向的高中低档汽油车和柴油车,油站汽油型号不超过97#,所以油站经营主要面向中低档汽油车和柴油车。油站拥有员工16人,其中总经理、副经理、会计、计量员各一人,营业员两人,其他人员为加油人员,站内普通员工月平均收入1000元左右,油站月销售油量为500吨左右。现在,油站正在逐步发展,各方面逐渐趋于成熟。

  新昌加油站共有员工16人,其中加油员与营业员实行循环白夜两班倒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员工工资实行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体制,例如加油员的固定工资为550元,绩效工资为每吨油提取12元,假如有6个加油员的话,某天卖出20吨油,那么这天每个加油员的工资为(550/30+12*20/6)元。由于加油站属于服务行业,所以没有双休日,在两班倒制度的情况下,员工的长时间劳动导致过度疲劳,虽然有绩效工资挂钩,仍然影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导致服务水平下降。所以增实习报告加站内工作人员,实行三班倒制度将会大大提高员工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另外,公司只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实行保险制度,而大部分油站工作人员为农业户口,所以在员工心理上造成不平衡,马斯洛对人的5个层次的需求描述中,第一层是生存需求,第二层就是安全需求,所以在生存需要满足的基础上,增加员工的安全系数对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态度起到主要作用。

  客户服务流程与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在客户服务流程方面,加油站把加油作业分为十三步曲,十三步曲是加油站的核心流程,是体现“以顾客满意为中心的流程设计”思想的集中体现。

  hse管理即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是一种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方法。新昌加油站积极实行hse管理,做到有备无患。

  健康方面:油站管理人员关心员工健康、安全与福利,暑期定期发放防暑药品和防暑费,供应绿豆汤,冬季定期发放感冒药品,给员工配备温度计等

  安全方面:油站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制定灭火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为日检、月检和年检三种。

  环境方面:油站在油罐和加油机等处安装了油气回收系统,把环境污染降低到最小。

  三、 客户结构分析与客户关系管理

  在加油站调查期间,我简略的对190辆车进行了调查,调查方法属于抽样法(分别取第1、21、31……为样本),其中调查结果如下:(此调查样本较少,只反映大致趋势)

  车的类型 占有率% 是否常来 占有率 非油品业务可行性 占有率

  公 车82 43.16 常 来118 62.11 鼓励实施182 95.79

  私 车38 20.00 偶 尔40 21.07 无所谓8 4.21

  出租车70 36.84 第一次32 16.84

  由此可知:客户结构中,公车占较大比重,私车相对较少,出租车比例在两者之间。对客户结构进行分析对油站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加油站在经营期间,对顾客提供免费加水和停车服务,方便的司机的需求,油站还对老顾客和企业用实习报告户实行预付款制度,方便了顾客的加油程序,给顾客带来了便利。加油站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与客户联系较少,没有对老顾客进行定期访问,所以建议油站尽快实施客户交流,这样将会给油站带来更大的收益。

  市场营销与促销手段

  新昌加油站主要实行的是价格策略和加油奖励等促销手段,价格策略即是通过低于市场其它加油站一角或五分钱的价格来吸引顾客;加油奖励是加固定钱数的油品赠送一定的奖品的手段来吸引顾客。油站曾经实行过类似与超市的积分奖励的促销手段,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积分卡,效果不明显。加油站的顾客可分为新顾客、老顾客、离去的顾客和未开发的顾客4类,所以留住新顾客、保持老顾客、减少离去的顾客和开发未开发的顾客是加油站工作的重点。

  由于加油站自租赁到现在还处于完善阶段,所以对客户的调查工作特别欠缺,所以促销方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上页调查结果中,其中公车占43.16%,私车和出租车占56.84%,所以降低油价比加油奖励的促销手段是更为有利的,因为公车司机更看中的是奖品,对油价的反映不敏感,而私车和出租车主要为了省钱,更看中的是油的价格,所以56.84%的比例显示降价更有利。同时,常来车辆占62.11%,所以油站应该把重点放在保持老顾客上。

学生的实习报告 篇4

  今天早晨刚一起来那个打扫卫生的阿姨就来了,给我们提了几点意见。每天早晨起来要拖地,桌子上除了杯子在不能放任何东西,几个人几个杯子不能多放等等,这里的卫生制度还是严到了一定或者不能想象的程度了。今天去了衬衫厂,感觉也是没事干,还是在裁剪,早晨主要是参观,我们看了大的裁床,感觉设备是很先进。和我一起来的途没事干惹了几个小插曲,让段长很生气,我当时在想大学生和其他工人有些不同的地方就是大学生有着自由的思想和追求进步不愿安于现状的心。

  到了厂子,当其他人按部就班工作时,大学教育的孩子就会显得特别不同。因为我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搞明白一些事理原由,我们不想只当熟练工,但有一点必须明白我们并不是异类,如果四年的大学教育让我们看起来和熟练工没啥区别,那大学教育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追求创新,自由,我们只是需要一个平台。其实大学教育让学生缺少的是锻炼一颗坚韧的心,毕业生总是感觉很脆弱经不起风风雨雨,实习的目的有一点很正确,就是让我们明白了这一点,完善自我,让自己的人生一步一步走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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