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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 ”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 -婚礼致辞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 ”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wad(); 用金钱供养婚外女性,并与其一起同居生活,这种行为被人们称为“ ”。在大陆沿海地区的一些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存在着台商 “ ”的现象。这些台商中,有的没有认识到“ ”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则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大陆刚刚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 ”所涉及的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加重了打击力度。那么,新《婚姻法》对“ ”这种行为是如何定性和处罚的呢?今天的节目,我们请到了曾经参与新《婚姻法》修改工作的胡晓琳律师,来我们请胡律师解析一下与“ ”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您胡律师。 首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故事。 [情节一]一赵姓的台商与一年轻女性同居多年,该女性怀上了台商的孩子。台商太太发现丈夫与人同居,决定以重婚罪起诉丈夫,台商获悉以后当场昏倒。 演播室: 主持人:胡律师,我想从刚才片子中这个赵姓男子和这个叫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就是我们常说的“ ”关系呢? 胡晓琳:片中这个赵姓的男子,和这位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 关系。 这种行为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二奶重新有领结婚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们不领结婚证,但是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所谓对外就是指在一些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甚至在社区的管理者面前也称,这是我老公这是我老婆,有的不领取结婚证,但举办婚礼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既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称什么呢,就是别人问起来的时候,就说这是我的保姆,这是我的妹妹、女朋友。 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况应该都是法律禁止的吧? 胡晓琳:在我们大陆凡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都是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冲击着我们国家现有的一夫一妻制度,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这次修改《婚姻法》,我们不仅在总则种增加了两个禁止条款,一个就是禁止重婚,一个就是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还有一个提倡条款,提倡夫妻相互忠实,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提出了损害赔偿制度,来实施总则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其他一些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主持人:这位被丈夫伤害已久的妻子,已经是心灰意冷了, 她选择了上法院去起诉丈夫,妻子可以追究丈夫的什么责任呢? 胡晓琳:妻子可以根据丈夫 的具体情节,来选择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领取结婚证的,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这两种就构成重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要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拘役,新婚姻法修改之后,对于构成重婚的行为,还可以进行民事损害赔偿,在你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你的配偶,如果要和您离婚,要向你主张民事权力的话,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构成重婚的,婚外同居行为,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这种行为只是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提出离婚的时候,因为您有这种行为,他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这个民事损害赔偿对于一些规避法律。规避重婚罪的人,给他实行了一个经济的制裁,从民事的角度来遏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有其他婚外同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说,保养二奶这一方的妻子除了可以追究 的人的责任还可以追究被 人的责任? 胡晓琳:这个合法的妻子是完全可以追究这个被 人的责任,但是条件是她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个被 的人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且这个被 的人和她的丈夫或者是领取了结婚证,或者是对外以夫妻相称了,这样她完全可以告被 人的重婚罪。 主持人:片子中这位台商的妻子,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以后,将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继续看片子 案例再现: [情节二]台商经受不住妻子的刺激,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在分配台商遗产时,他生前以“二奶”的名义登记的四处房产,成为两个女性争夺的焦点。 主持人:没想到,故事在这里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三人的情感纠葛眼看着就要闹上法庭,台商赵先生这个时候却突然病发去世,于是遗产分配的问题又摆了在眼前。我们看到片子中两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台商用小蕾的名义登记的房产到底该谁,是归小蕾呢?还是归台商的妻子呢? 胡晓琳: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奶小蕾的名义购买的这四处房产,是二奶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焦点,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来我们这里咨询,都是一些合法妻子打来电话,丈夫又以别的女人的名义,以同居者的名义买的房子怎么办,这也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二奶的名义购买的财产房产也好,汽车也好,我认为不是二奶的财产。在二奶的关系中,我认为这个财产的赠与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财产制或者是个人财产制的话,你这个赠与就是无效的,相片中的这个赵先生,你要说这四处房产都是你赠与小蕾的话,你没有这个权力,你要赠与的话,首先要争得妻子的同意,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这个台湾的妻子阿萍有证据证明,购买这四处房产的经济来源是赵先生的,这个房款是属于赵先生的,比如说他有证据证明购买这四处房产的房款,是从赵先生的账户,从赵先生个人所有的财产里直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如果有这个证据的话,我认为这个财产就不是小蕾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主持人:许多 的台商都采取这种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为二奶提供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什么制裁的手段呢? 胡晓琳: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有意地隐瞒、转移、毁损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还有伪造债务,就完全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当然你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财产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而且他把它转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次分割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陆的新颁布的《婚姻法》,不仅明确了“ ”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是要提醒那些“ ”和被 的人,“ ”行为不仅违背了两岸“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给家庭造成了伤害,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加以遏制。Ajust();【婚姻法常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 ”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 -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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