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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合同范本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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