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约买卖协议 -购房合同

时间:2024-07-14 23:31:03 购房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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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约买卖协议 -购房合同

房地产预约买卖协议
卖方:
姓名(公司名称):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房地产预约买卖协议 -购房合同

买方:
姓名(公司名称):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转让标的]
卖方拟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该房地产于年 月竣工。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的,须于签订
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担保公司和居间方指定人员出具公证委托书,办理赎楼手续,买方应予协助。完成赎楼后,应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或者买卖双方约定的担保公司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
4、其他:。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角分(小写: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买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上述定金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机构监管。买方将定金存入监管帐号或当事人约定的帐号即视为定金交付。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
方协商同意在定金中预留人民币:元(小写: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
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买方需付税费:(9)印花税;(10)契税;(11)登记费;(12)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3)《房地产证》贴花。其他费用:(14)权籍调查费;(15)公证费;(16)评估费;(17)律师费;(18)保险费;(19)抵押服务费;(20)赎楼费、交房前提前赎楼的短期利息;(21)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买方支付或代卖方支付上述 项。
卖方支付或代买方支付上述 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买卖双方同意由 方缴纳。
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
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付款方式]
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1、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将上述房款支付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银行帐号。
2、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1)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
款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元)至第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A) 到买方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依据监管协议存入监管帐户:
(B) 到国土局交易中心作资金监管,依据监管协议存入监管账户:
(C) 其它监管方式:。
(2)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承诺发放贷款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三日内补足应交款。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房款三日内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二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
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
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四条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买卖双方须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办理赎楼手续的,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或卖方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
注销抵押登记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须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3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
取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份,卖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作为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

备注:

 

 

 

 

 

卖方: 买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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