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9 17:29: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运输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1

  一、车辆保护:把钢包座架下两边铁板用浇注料打上5—10公分浇筑层防护铁板;底部用耐火砖铺平,上面用高铝水泥灌浆,打上一层浇注料。

  二、油箱与电瓶箱用石棉布包裹,上面盖上一块铁板。

  三、应急措施:把托排前、后用20mm铁板焊接,周围加高200mm,里面放入防火沙。

  四、备用碳棒堵口。碳棒扯成一个锥形,一个椭圆形,手柄用铁管制作成进、出两用(注:细管套入粗管中),长度4米。每辆车备用泡泥一桶。

  五、钢包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当班司机和铸铁机值班班长负责。铁水包使用寿命,可根据使用程度或炉次更换新铁水包,并做好记录。

  六、轮胎日常检查:由当班司机负责,并做好记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轮胎使用程度,提交车间办公室,经现场查看,确认后更换轮胎。

运输管理制度2

  一、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

  1、胶带输送机安装、调试合格后,安装单位必须向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胶带输送机必须配备专职司机,持证上岗。

  3、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规范悬挂有管理制度牌板。

  4、每台胶带输送机建立设备日常维护及检修记录、设备定期(周检、月检、季检、年检)检修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设备中断生产事故记录并及时填写。发现一次无记录或不及时填写记录,处罚包机责任人、包机组长、使用单位、带班队长各50元。

  5、胶带输送机司机、包机人要经常检查清理卸载落煤点的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落煤点前后五米范围内的浮煤、杂物,保持巷道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否则对司机罚款10元/处。

  6、驱动装置外露转动部分、滚筒、机尾滚筒等转动部位必须有完好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储带仓架段安装防护网;电机、减速机和机架上无积煤、无杂物,通风良好。一处不符合规范处罚处罚包机责任人、包机组长、使用单位各(50元)。

  7、皮带上无行人过桥处罚使用单位队长100元。

  8、减速机缺少润滑油,罚包机人50元,油脂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9、定期检查主副滚筒、导向滚筒、机尾滚筒等转动部分润滑情况,及时加注合格的润滑油脂。确保转动灵活,无异常响声,润滑良好,温升正常,无渗漏现象。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元。

  10、及时清理进入煤流中的钢钎、锚杆、工字钢、单体柱子、刮板、链条、木材等杂物,严禁进入皮带,否则对落煤单位及转载皮带司机各罚款10-500元。

  11、胶带输送机必须将输送带上的煤拉空才能停机,避免重载起动设备。无特殊情况下重载停机,一次罚司机50元。特殊情况除外。

  12、经常检查清扫器的磨损状况,确保清扫器有足够的宽度、长度,如接触长度不够、宽度不足,罚机电队长、包机人各50元。

  13、采煤队回撤的皮带要摆放整齐,集中升井,或经机电科、企管科验收同意后方准挪入其他地点使用,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 200 元。

  14、各使用单位必须将备用中间架、托辊架、托辊集中码放,不得随意摆放;由此造成丢失、损坏、变形的,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处罚。

  15、整台皮带拆除时,不得卸件,不得损坏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损坏设备的程度给予处罚。

  二、输送带使用管理:

  1、机电科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初编制胶带使用计划,报供应科。计划注明胶带规格、型号、长度等。

  2、供应科根据计划向供应处进货、催货。如因使用周期变化及时通知供应处确保急需。

  (三)安装验收:

  1、新胶带在井下使用时要按卷敷设。安装皮带机需用短节胶带时,必须使用旧胶带,严禁截割新胶带。

  2、胶带安装时必须保证上层胶带在上面,严禁胶带反铺。

  (四)胶带的领用、发放、回收:

  1、新胶带审批由机电矿长负责,各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入井胶带按每米 10 元处罚。

  2、皮带机延长或更换胶带时,安装单位持领料单到机电矿长签字审批后到供应科领取,使用单位与机电科建立阻燃胶带管理台账,台账上应标示清楚胶带机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延长、更换日期等,使用单位与机电科胶带台账一致。

  3、各单位更换胶带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4、机电科对综采队使用的胶带按工作面每月推进长度,确定回收胶带米数(存放地点另定),对掘进队需用胶带根据生产计划确定每月使用胶带米数。

  5、对回收或更换下不能再用的.胶带要在5天以内交供应科库,由机电科、企管科、供应科验收,拖欠一天按每天每米1元处罚。供应科对入库的胶带要分类存放,妥善保护,不得乱堆乱放。

  6、入库的胶带要按供应科管理人员的要求捆好,放到指定地点, 否则,每卷罚款100元。

  7、对回收或更换下来的胶带严禁私自挪入其他地点使用,回收或更换下来的胶带必须经机电科、企管科验收同意后方准挪入其他地点使用,并同时在地面更改使用单位与机电科台账。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8、工作面回收或更换的胶带必须抽出穿条,严禁截割,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500元。(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

  9、正常使用的新胶带不得截割,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10、对于纵向撕裂胶带按胶带原值50%处罚责任单位的工资总额,对于横向撕裂胶带按照中断生产追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50-500元。

  (五)胶带现场管理:

  1、机电科要对皮带机运行状况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2、现场检查发现皮带跑偏(上皮带不磨纵梁为准,下皮带以不磨H架),上下防跑偏挡辊不齐全,机头、机尾用圆木或钢管代替防跑偏辊,发现一处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 10-50 元。

  3、严禁用胶带输送机运输任何材料、物品(特殊情况制定措施由矿领导审批),如违反规定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500-1000元。

  4、胶带接头要保持完整、牢靠。每班都要做认真检查,发现刮坏、拉叉、皮带扣脱落的接头应及时修补,严重影响安全运行时必须割除,重新砸扣,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5、皮带清扫器和滚筒集泥器必须保证完好可靠。各转折点、承载部严禁堆煤,以免擦伤皮带。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50元。

  6、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投入使用,达到灵敏可靠,严禁脱保运行,否则处罚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50元。

运输管理制度3

  本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化学品的销售流程,确保合规经营,提高效率,保障客户安全,以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资质与培训

  2.产品知识与安全教育

  3.客户资质审核

  4.销售合同管理

  5.物流与配送规定

  6.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

  7.法规遵从性

  内容概述:

  1.销售人员资质与培训:所有销售人员需具备相关化学知识背景,并接受定期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专业地解答客户疑问。

  2.产品知识与安全教育:员工需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性,掌握正确的操作、储存和运输方法,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客户资质审核: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对其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化学品的能力。

  4.销售合同管理:所有销售合同应包含详细的产品描述、价格、交货期、付款条款及安全责任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5.物流与配送规定:选择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团队,及时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客户投诉。

  7.法规遵从性:时刻关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化学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性。

运输管理制度4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安全领导小组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定期监督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矿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2)涉及安全的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运输车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

  (5)从业人员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

  (6)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办法;

  (1)符合规定,鉴定合格,继续运行;

  (2)轻微隐患,当场立即整改;

  (3)一般隐患,视整改难易程度,应限定日期进行整改;(4)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停业、停运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由矿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七、矿发现一般以上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整改后的验收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归档保存。

运输管理制度5

  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企业如何进行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理的规则体系。它涵盖了从供应商选择、采购流程、质量控制、安全操作到废弃物管理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化学品采购的安全、合规、高效。

  内容概述:

  1.供应商评估:对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2.采购流程:明确化学品采购的申请、审批、合同签订、支付等步骤,确保流程透明化。

  3.质量控制:设立标准检测程序,确保购入化学品的质量符合企业需求和相关法规。

  4.安全存储:规定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分类、标识、出入库管理,防止意外发生。

  5.使用规程:制定化学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降低操作风险。

  6.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遵守环保法规。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化学品知识和安全操作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8.应急预案:制定化学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响应。

运输管理制度6

 一、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并严格遵守驾驶员行车有关规定)。

  三、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四、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

  五、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中密集的场镇等外停留。

  六、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搭乘任何人,司机、押运人员严禁带烟火和在车上打手机。

  七、车上装的危险品种、数量应与运输证一致。

  八、车上货物堆码平整,不能高低悬殊。

  九、货物运输手续齐全,严禁人货混装,不同性质产品混装。

运输管理制度7

  1、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实施;

  3、贯彻落实机电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机电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参与重大机电事故处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

  5、组织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修;

  6、抓好机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

  8、组织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使职工熟练岗位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杜绝违章操作;

  9、教育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让其他人代替岗位操作,经常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发生事故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吸取教训,进一步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使用和保管好运输设备和设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修理。

运输管理制度8

  为切实加强机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改善运输安全环境,规范机车行车秩序,防范机车运输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运输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机车驾驶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机车性能操作要领和主意事项,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检修,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声光信号齐全,制动装置灵活可靠,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各部件、装置牢固安全等,否则机车不得投入使用。

  3、机车行驶轨道型号不得小于15kg/m,轨距、轨枕架设严格按照机车或矿车尺寸铺垫连接稳固,车场轨道必须架设双阻车器(稳固可靠)。

  4、巷道转弯处,坡度较大地段、车场、巷道狭窄地段,应设鲜明的警示标识和足够的`照明。

  5、机车驾驶员在行车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遵守警示标志,严禁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注意巷道行人。

  6、行车期间在接近行人较多地段,弯道处和进入车场前必须鸣号、减速慢行、制动平稳。

  7、机车运送物料时:长度、宽度、高度不允许超出矿车尺寸,牵引数量按规定要求执行(东井一台矿车,铅锌矿五中段至17线不超过三台矿车),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3m/s,并保持匀速行驶。

  8、机车运输过程中,严禁空挡滑行和脱钩顶车作业,严禁乘人或运送爆炸物品。

  9、严禁驾驶员站在车外操纵机车。

运输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xx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5号)同时废止。

运输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运输管理制度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及企业的资产不受损害。它确保了化学品的正确存储、使用和处理,防止意外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生产秩序,提升企业声誉。

  内容概述:

  1.储存管理:设定专用的储存区域,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定期检查存储条件。

  2.运输管理:制定严格的运输流程,确保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露或碰撞。

  3.使用操作:提供员工培训,明确化学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4.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包括泄漏、火灾等情况的快速响应机制。

  5.信息记录:记录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废弃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管理。

  6.泄露处理:设立专门的泄露处理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清理泄露事故。

运输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 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 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 部备案。

  第二章 集装箱办理站

  第4条 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 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 批准和公布。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 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 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 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跨局 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 集装箱管理

  第6条 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 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 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 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 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 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 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 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到发的集装箱 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 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 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 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 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有条件的车站应使用计算机进行集装箱箱号跟踪管 理。对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和周转集装箱应按单位建立铁路集装箱站外 存留日况表(格式三)。5吨、10吨集装箱中转站应建立集装箱中转登记 簿(格式四)。办理站还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其它台帐或作业单。

  第11条 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 况表,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 据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发现集装箱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 率2倍的集装箱留置费。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 留置费。

  第12条 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 与对铁路集装箱的管理。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 理站条件对铁路集装箱进行管理。

  帐或作业单。

  第11条 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 况表,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 据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发现集装箱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 率2倍的集装箱留置费。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 留置费。

  第12条 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 与对铁路集装箱的管理。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 理站条件对铁路集装箱进行管理。 第13条 使用计算机管理集装箱,应便于货运人员作业,有保证现 场作业信息及时正确入机的制度,能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和自动生成与现场 实际一致的统计报告和台帐。

  第14条 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中转站发现中转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 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但封印站名相符号码 不符时,可不清点箱内货物和补封。发现中转集装箱破损,如不危及货物 安全,可继续运送;如不能继续运送,应清点和检查箱内货物,进行换装, 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 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 全时,应编制货运记录并会同收货人检查箱内货物。

  第15条 集装箱装车,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或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 (格式五),记明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对应的施封号。在货 运票据封套品名栏内盖“×吨集装箱”戳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 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16条 办理站回送铁路空箱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 清单,记明箱号,向指定的车站回送。铁路集装箱使用汽车搬运,在两个办理站间转移时,到站应将发站填 制的铁路集装箱出站单(乙联)汇总后,按日寄交发站。

  第17条 铁路利用回空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除外)组织装货时, 回空的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应为同一到站,分别填制货物运单和货票,并将 两份货物运单、货票丁联合订在一起。回空集装箱货物运单和货票的运费 栏内注明“铁路利用,免收回空运费”。到站按铁路集装箱交付货物后,再 行交付空箱。 第18条 办理站可对同一到站不同收货人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组织 铁路拼箱运输。1吨集装箱办理站均办理1吨集装箱铁路拼箱到发业务。 其它吨位集装箱组织铁路拼箱运输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拼箱运输的货物按零担货物运输条件办理承运和交付。一批货物的重 量达到一个集装箱的载重量或体积达到一个集装箱的容积时,应按集装箱 运输条件办理。危险货物不组织拼箱运输。发站在拼箱货物运单、领货凭证及货签上加盖“铁路拼箱”戳记;对 拼箱的集装箱施封,按箱填写装箱清单(以货车装载清单代用)二份,一份发站存查、一份随该箱货物的货物运单和货票装入铁路集装箱拼箱货运 票据封套(格式六);逐项填记封套各栏,加盖车站站名戳记和经办人章, 并将封套封固。到站应在卸车作业完毕前,将拼箱货物掏出。

  第19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要求硬面平整、排水通畅,须与 笨重货物分开堆放。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便利货运作业和机械作业等条件,固定集装箱 在场地的堆放方式,做到集装箱分类分区堆放。场地内的集装箱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

  第20条 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5吨以上 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吊具,双层码放时,应对齐角件。

  第21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和箱门变形、箱 门丢失)事故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装车站的装车工组在装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装车货运 员。责任列装车站货运。卸车站的卸车工组在卸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卸车货运 员。除能判明属于行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卸车站装卸。货场堆放的集装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的外,责任列本站货运。进站的集装箱发现破损,应向送箱人索赔。

  第22条 破损的集装箱和到定修期的集装箱应及时送修,不应继续 运用。没有修理点的.办理站,应依照调度命令回送修理;在不影响货物安 全时,可利用装货至修理工厂所在站。修理手续按《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规定办。 第四章 集装箱运输组织

  第23条 办理站应调查货物的流量流向,把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 输,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运输。

  第24条 集装箱货物应预先受理货物运单,集结后按承运日期表有 计划地组织装箱;或按承运日期表受理货物运单并组织装箱。

  第25条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对集装箱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应优先安 排。各级货运调度对集装箱的日请求车应优先批准、优先配车,在限装时 优先保证集装箱装车。

  第26条 1吨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整零车装运条 件组织,按《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中转。

  第27条 5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

  1.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 每车装满6箱。

  2.同一径路上的两个到站间距离不超过250公里,且到达第二到 站的集装箱不少于4箱时,可组织两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6箱;如 第一到站为中转站,第二到站是其中转范围时,可不受距离限制。第一到 站卸后,不得增加新到站。

  3.发站在同一日内、中转站在同一次作业中,不得向同一卸车站组 织两辆以上的两站集装箱车。发站在7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 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6箱。5吨集装箱按《5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铁路局可制定5吨集装箱管内两站集装箱车组织条件和中转集结办 法。

  第28条 10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

  1.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4箱(集装箱专用平车装满 5箱)。

  2.发站在7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 得超过4箱。

  3.10吨集装箱可与5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并装满车容。 10吨集装箱按《10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铁路局可制定10吨集装箱管内中转集结办法。

  第29条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2 0英尺集装箱可与5吨、10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

  第30条 集装箱不得与笨重货物、散装货物装入一辆货车内。1吨 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1吨集装箱使用棚车装运时,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要防止集装箱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车门都便于卸车。使用敞车(侧板不 低于1.6米)装运1吨集装箱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且只限组织一 站直达集装箱车,并应装满车容。5吨以上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5 吨箱其中一箱可朝向侧板),箱间距离不大于150毫米。使用集装箱专用 平车装运时,5吨集装箱和20英尺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两站 集装箱车中第二到站的集装箱应装于货车两端,且使第一到站卸后外层集 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应进行加固。

  第31条 装运集装箱违反本规则第27至30条规定的,由第一卸 车站发现并于卸车之日起次月内填制集装箱不合理组织(装载)通知书(格 式七),通知装车站,并按月填制清单报铁路分局,向责任分局清算不合理 组织(装载)装卸费用和不合理组织罚款。责任分局应在接到清单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对方付款。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元的不清算。发生的装卸费用按发现站当日装卸费率计算。发生不合理组织,按5吨箱每箱100元、10吨以上箱每箱200 元计算罚款。清算的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责任分局列非生产性支出,不 合理组织罚款从留利中支付。发现分局接到责任分局的清算费用和罚款后,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1吨集装箱的不合理中转(装载),比照对零担货物运输的规定处理。

  第32条 铁道部、铁路局应根据货流情况组织集装箱运输方案。

  第五章 调度指挥

  第33条 铁路集装箱实行全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铁道部、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各级集装箱调度,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铁路局、铁路分局和集装箱办理站都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坚决执 行上级调度命令。

  第34条 集装箱调度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下达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和掌握去向,调整 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做好均衡运输;贯彻上级指示,发布调度命令; 按时收取和向上级报告有关表报,检查分析运输情况,实施集装箱运输方 案;处理集装箱运输中日常发生的问题。

  第35条 铁道部确定各铁路局的集装箱保有量,铁路局确定各铁路 分局的集装箱保有量,铁路分局确定各办理站的集装箱保有量。集装箱保有量根据现有集装箱数量、在站平均停时、运量等,按下式 确定;集装箱保有量=铁路集装箱日均发送箱数×平均停时。集装箱保有量要保持相对平衡。日常运输中出现不平衡时,应进行调 整。调整以组织重箱装运为主,空箱回送和停限装为辅。

  第36条 集装箱停、限装和铁路集装箱空箱回送,在铁路局、铁路 分局管内须铁路局、铁路分局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跨局时须铁道部 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回空的铁路集装箱,车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装 车回送。

  第37条 各级集装箱调度和办理站应按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组织集 装箱运输。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由车站提报,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铁道部审 批。月度装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运用箱数、非运用箱数、在站平均停时、 发送箱数、发送吨数、去向、排空和接空箱数等。月度装箱计划应保证年 度任务的完成。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应与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相协调。

  第38条 根据运输的需要,可备用适当数量状态良好的空集装箱。 集装箱备用必须备满24小时,不足24小时解除备用时,自备用时起, 仍按运用集装箱计算在站停留时间。集装箱的备用和解除须铁道部集装箱 调度下达调度命令。

  第39条 各级集装箱调度应掌握车站和集装箱修理工厂每日的集装 箱扣修、送修、修竣和在修箱数。

  第40条 新造集装箱应经铁道部集装箱调度批准后,投入运用。

  第六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41条 办理站每日18点应作出集装箱运用报告(货集报-1) 逐级上报。铁路局于次日12点前报告铁道部。办理站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货集报-2)报告 铁路分局,铁路分局于7日前报告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报告铁道部。 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办理站及指定的办理站的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同时抄报 铁道部。

  第42条 集装箱运用报告和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按《集装箱运输报 告填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填制,保证统计数据的正确。

  第43条 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指标有:

  1.集装箱发送箱数及发送吨数; 2.集装箱在站平均停留时间; 3.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比重;

  4.集装箱发送量占办理站普零发送量的比重。(附件略)

运输管理制度13

  一、食品贮存管理

  1.1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1.2食品入库前应确保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鼠药、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1.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

  1.4保管员要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5贮存肉类食品要生熟分开,肉类和鱼类不得混放。冷库里要将冷冻的食品分类码放在不锈钢架上。冷冻温度保持在―18℃左右。

  1.6冷柜只能专用贮存熟食品,保持柜内清洁,不得污染。冷柜食品用完后要进行清理消毒(使用过氧乳酸涂抹),打开柜门凉干。贮存食品温度应保持在0℃—8℃。煮熟的食品要冷藏时必须待食品自然凉透后才准放入冷柜内。

  1.7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专人负责随时上锁。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出、入库人员进行登记,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要对出、入库食品进行登记、查验,登记食品、数量、保质期等,做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准出、入库。发现问题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

  二、食品运输管理

  2.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

  2.2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2.3运输前必须进行食品的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运输。

  2.4填写的运输单据、要字迹清楚、内容正确,项目齐全。

  2.5运输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并符合相关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的`两端有明显的运输标志,2.6运输过程中装叠稳固、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三、交付管理

  3.1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上一级食品供应商或食品生产企业购进的食品,要清楚所购食品来源,先索证、索要。随运输工具携带“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

  3.2食品经营者运输向下一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要随运输工具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有效的销售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等”。由送货人员查验货,货票一致后进货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3.3贮存、运输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要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要与个人生活用品区分开,不得交叉使用,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运输过程中要生、熟分开、防蝇、防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本公司要求贮存冻库保持0度以下,运输车辆也是冷链运输。

  3.4作人员装卸食品是要穿戴工作衣、帽,讲究卫生,轻搬轻放,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食品装车后要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运输管理制度14

  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剧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遗失或不当使用,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损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前的准备与审批

  2.运输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3.化学品包装与标识

  4.运输工具的安全标准

  5.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监控与记录管理

  7.法规遵从与合规性检查

  内容概述:

  1.运输前的准备与审批:包括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申请、审批流程,以及对化学品性质、数量、目的地的详细记录。

  2.运输人员的资质与培训:规定运输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培训以更新知识。

  3.化学品包装与标识:要求所有剧毒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材料,并贴有清晰、准确的警示标签。

  4.运输工具的安全标准:设定运输车辆、容器和设备的安全标准,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承受各种环境条件。

  5.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化学品泄漏、火灾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6.监控与记录管理:实施全程监控,记录运输过程中的关键信息,以备查询和追踪。

  7.法规遵从与合规性检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运输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汽车运输处(以下简称“汽运处”)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部门和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二章汽运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第四条汽运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职责

  1、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落实城投总公司和环境实业公司安全管理各项目标,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决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资金的投入等,决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定期召开处安委会会议(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和安全工作例会(每二月一次),听取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阶段公司安全工作计划。

  4、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紧急会议精神,落实事关汽运处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三章汽运处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六条安委办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及城投总公司、环境实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安委会会议精神,执行汽运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验和管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4、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台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汽运处级教育职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8、负责本企业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9、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七条生产业务部(固废收运中心、医废收运中心)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异常情况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遇到紧急情况,有权先处理后汇报。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布置落实整改。严格执行对作业工艺流程的监管,杜绝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实现安全有序生产。

  5、参与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范,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及时消除和改进技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6、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审核生产业务方案、重大设备装置检修技术文件,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

  7、在签订业务或检修施工合同时,应负责审核其施工资格(企业等级、经营范围、技术资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等),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或检修施工安全教育。

  8、参加相关业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处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汽运处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要求,及时转发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

  2、负责对临时来汽运处办事人员进行登记,对生产现场参观学习交流人员进行安全须知教育。

  3、负责制订和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4、定期对公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督促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年检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5、负责职工伙食团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使用水、电、燃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维护排风、烟道等厨具设施,及时清除油腻、污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员工一般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同时将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到汽运处年度培训计划之中。

  2、负责对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复岗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的审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关部门,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3、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统筹和组织工作,负责对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培训情况的跟踪和考核工作。

  4、负责制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员工劳动纪律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5、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应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6、参加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职工劳资福利政策,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事项,办理违章、违法责任的惩处,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定工作。

  7、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8、按规定落实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第十条安保技术部安全职责

  1、负责租赁厂房(场所)安全协议的签订并敦促安全协议条款的落实。

  2、负责主管范围内租赁厂房(场所)安全检查,及时督促落实问题的整改。

  3、负责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投入。

  4、负责汽运处安全监控设施、消防器材和各类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做好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5、积极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和提高安全技防水平。

  6、对公司所属船舶和车辆的GPS、GIS监控系统,以及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监控系统进行监管与指导。

  7、负责处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和事故苗子,并组织讨论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对影响安全的倾向和行为进行帮助及教育。

  8、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对新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行车、安全操作的教育,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定期召开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9、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设备设施的技术革新,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本质安全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安全职责

  1、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安全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2、审核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资本性及费用性资金预算决算,确保资金到位与专款专用。

  3、确保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等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市场拓展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拓展的新项目和新业务,必须同步制订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新的项目和新的生产业务,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工会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2、组织和健全劳动保护监督管理网络,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职业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协助行政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对安全生产维权和监督的职能。

  3、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宣传,维护员工健康与安全权益。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组织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通过巡视等方式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团委安全职责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做到精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发挥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突发事件中的突击队作用。

  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

  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四章各级领导与员工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处长安全职责

  1、处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在当年的具体工作中逐项予以落实。

  3、组织制定并签发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切实保证本单位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隐患治理、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职业健康保护。

  5、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握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部署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抓好生产装置、设施维修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与运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7、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8、及时如实向上一级安委会报告并配合或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企业安全文化。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下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7、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8、发生事故时,协助行政领导做好思想稳定和善后处理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检查生产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

  5、负责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负责本企业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党委副书记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配合党委书记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模范事迹和事故通报。

  4、配合党委书记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和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

  5、配合党委书记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分管技术设备副处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制订、修订和审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检查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本企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

  5、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

  6、负责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排查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

  7、负责组织落实大检修、计划检修、抢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8、定期召开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9、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10、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1、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第二十条分管生产业务、市场经营副处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生产业务经营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生产业务经营条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等,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参加生产业务经营条线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事故调查处理。

  4、定期召开生产业务经营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分管人力资源副处长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力资源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人力资源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技术练兵;组织落实员工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

  5、负责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起保证、监督作用。

  2、负责纪委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发挥各级纪检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组织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协助行政领导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纪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5、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负责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上海市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配合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安全卫生列入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6、参加事故调查,参与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作业部门(固废收运中心、医废收运中心)负责人安全职责。

  1、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作业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做到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组织制订、修订部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教育,督促并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4、组织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6、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负责落实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装置部门级安全检查,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8、负责二级动火审批,组织落实动火安全防范措施。

  9、建立、健全部门值班制度,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部门副职在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五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等,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活动,组织第三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

  4、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化救器材;检查督促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投用。

  5、负责实施每班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7、抓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竞赛,抓好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维护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生产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环境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2、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精心操作,认真记录。

  3、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判断、处理并报告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4、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作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6、上岗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领导报告。

  8、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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