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5 17:41: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

  一、组织领导(10分)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形成了纪要。成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了有工作机构、有办公经费、有专职监管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有文字记录。在半年、年终及时向镇安监站报送工作情况总结和临时性工作材料。

  二、责任落实(10分)

  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建立其他责任人安全生产一岗双制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办法、考核标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严格实行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

  三、隐患治理(10分)

  对辖区内或所属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对确认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制订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原则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制订挂牌监控和定岗防范措施。

  四、宣传教育(10分)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并有宣传标语、广播、专刊和相关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信息。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五、专项整治(10分)

  认真贯彻国发[20xx]2号、政发[20xx]4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凡本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对村、场单位主要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评估,砖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评估率达100%。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安全条件合格率达100%。

  六、行政许可(10分)

  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加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搞好辖区内或生产经营单位证照审批发放,严格市场准入。督促辖区内或所属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审批和验收。

  七、安全保障(10分)

  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督促辖区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用。督促辖区或所属高危企业(砖厂、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督促辖区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投入。

  八、事故控制(30分)

  认真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实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没受到责任追究不放过、干部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确保装配车间现场人员和作业符合要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平安、生产;

  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配车间全部管理员、装配工。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装配车间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生产部每周举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三、工作程序

  1、严格根据6s管理要求执行。

  1.1现场收拾

  效率和平安始于收拾。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对于生产现场不需要的杂物、脏物坚定从生产现场清除掉。

  1.2现场整改

  a、有物必有位:生产现场物品各有其位,分区存放,位置明确;有位必分类:生产现场物品根据工艺和检验状态,逐一分类;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b、工件定置:按照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分类摆放整齐,零部件肯定不能掉在地上,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c、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d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1.3现场清扫与清洁

  车间场地必需保持清洁整齐,天天下班前必须清理场地,打扫卫生;装配工作台面及货架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附近不得有杂物及灰尘。

  1.4素质

  a、必需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量具、工具用后要归位,不得任意摆放。

  b、每个装配工持证上岗,仪容干净大方。每个装配工工作有序,保持肃静,不得在工作时聊天说笑,大声喧哗。

  1.5平安

  a、发觉隐患要准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实行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刻组织救护,庇护现场,准时报告。碰到生产中的异样状况,应准时处理,危急紧张状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b、工作期间,不得在生产区域内有明火或吸烟,不准穿拖鞋,不准打赤膊、赤脚。违者罚款50元/次。

  2、严格根据生产部所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合理支配各项生产任务事宜。装配工必需无条件听从主管的生产支配和生产调动。

  2.1装配工上岗前应举行培训,使其认识装配作业的技能、技巧;认识各零部件良与不良的正确区别。

  2.2装配工严格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举行装配作业。装配时发觉零部件不良,要准时向生产部和质检员反映,否则浮现批量质量事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2.3各项产品装配过程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装设备、监控测量装置等,必需妥当支配,以避开停工待料。

  2.4装配过程中,各工序产量、存量、进度、物料、人力等均应予以适当控制。

  2.5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四、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场地。

  五、下班时必需做到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六、本规则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3

  1. 目的

  1.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2规定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考核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所有制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统称员工,下同)及外包项目在公司作业的人员、实习代培人员。

  2.职责

  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部。

  2.2各部门必须按生产技术部的管理考核要求执行,建立相关的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并落实到个人。

  3.管理内容

  3.1制度建设、健全

  3.1.1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完善。

  3.1.2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有关安全措施。

  3.2安全教育、培训

  3.2.1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2.2.1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转换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转换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包括六个月)必须进行复工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不得安排其上岗。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2.2.1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按国家的规定到期必须进行复审,不按期参加复审的,除不准上岗外,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建档。

  3.2.3安全标志

  3.2.3.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3.2在厂区主干道、车间和仓库、大门人员进出频繁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3.2.3.3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按防火的要求配置,并设置在明显的位置,标志要醒目。

  3.2.4特种设备及防护设施

  3.2.4.1特种设备按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执行。

  3.2.4.2设备的防护设施及工业卫生设施设备,由制造部负责进行检查、保养、维护。每月检查一次。

  3.2.5对涉及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如登高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线的使用。并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

  3.2.6涉及危害因素的人员,除在安全教育时告知外,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并建立档案。

  3.2.7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和上报审批。

  3.3安全生产检查

  3.3.1日常检查:专、兼职安技人员每天四小时以上在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3.3.2定期检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前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3.3专业检查:对要害部位、危害因素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点和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3.4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的特点,进行防火、防震、防雷、防触电、防暴、防尘、防暑、防寒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出整改单,按时进行整改,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3.4劳动保护

  3.4.1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采购部负责到有资质的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制造部负责发放和管理。

  3.4.2按国家规定按时发放保健费并进行管理。

  3.5生产安全事故与调查处理

  3.5.1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到现场并报告公司领导,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做好调查和协助调查工作,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涉及到国家法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3.5.2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伤申报、鉴定等工作。

  3.6安全技术措施由制造部报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7外包工程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3.7.1每项工程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验证其资质。

  3.7.2施工场地,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教育等均纳入公司同样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

  3.7.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助调查工作。

  3.8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4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并确保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相关经费的及时、到位,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首先,我们将按照公司营业收入的1.5%作为财务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并由公司财务部专门储存,划拨至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账户。专项资金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需要由公司安全部提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其次,我们将对安全资金进行如下管理:

  1. 安全教育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员工岗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以及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教育光盘等。此外,还需要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2. 安全防护用品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如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投入,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我们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用品采购,并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如果某些劳保产品的安全性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我们将及时向总经理室提出报废更换申请。对于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我们将要求退货。

  3. 设备装置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备的购置,包括行车记录设备和GPS监控设备的`投入,以及各类安全器材的投入,如大小警示牌、绳索、雨披、千斤顶、灭火器等设备。此外,还将用于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应急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的支出。

  4.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等安全监管费用支出。

  最后,公司安全部将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他们将对安全防护用具及应急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劳保用品、应急用品和应急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情况,将立即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条

  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第三条

  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第四条

  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六条

  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第七条

  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第八条

  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第九条

  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回厂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第十条

  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预测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一)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二)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一)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三)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第五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二)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三)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五)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六)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八)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二)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五)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六)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七)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六章安全例会制度

  第三十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第三十二条

  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三)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四)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七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第三十四条

  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第三十七条

  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第八章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九条

  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第四十一条

  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第四十三条

  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第九章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事故处理专用电话。

  第四十五条

  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第四十六条

  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第四十七条

  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第四十八条

  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本公司领导和负责的专人汇报。

  第四十九条

  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6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三、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2)、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3)、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

  一是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是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三是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用火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二是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生产车间安全意识管理制度

  (1)、下班前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水电气,确保所有电源都已切断后方可离开。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7

  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8

  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了使职工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在技术上掌握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在操作上掌握安全生产的要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经常抓、重点抓、反复抓。为了保证安全教育的有效性,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司要教育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努力做到安全生产。

  2、工程管理部对公司员工要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集中统一安全生产教育时间,学习有关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和交通法规,以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思想教育,抓好安全生产。

  3、公司要根据施工任务和特点,利用安全广告、展览、板报、经验介绍、现场分析、班前班后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4、工程管理部每年负责对特殊工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一般应不少于8学时。对于架子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等工种的考核检查,未领取上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予招聘用。对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要组织对其实际操作、理论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考评,只有合格者才能上岗。

  5、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对工人上岗前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工人熟记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规章和安全生产制度。上岗前要进行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6、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坚持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坚持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职人员要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

  教育资料

  1、三级教育资料

  (1)公司级教育资料

  ①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②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急救措施。

  (2)工程项目(施工队)级教育资料

  ①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②在施工程基本状况和务必遵守的安全事项。

  ③施工用化工产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及防煤气中毒的方法。

  (3)班组级教育资料

  ①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②新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③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④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⑤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制。

  2、转场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施工人员转到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

  (2)转场教育资料

  ①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②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③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9

  一、目的建立健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在市场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市场持续、稳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全体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责和应当改进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的制度。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签发本市场各级责任制。

  2.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明确对市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用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3.安全员负责在年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绩效测量。

  五、内容与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1)安全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2)市场领导层、各部门、安全员、岗位从业人员均需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实用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要与市场各种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要符合市场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情况,责任制内容要描述明确、具体、可行,便于考核。

  (4)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下列活动:

  ①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确保目标实现所需资源;

  ②在日常会议中与员工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③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回顾纠正行动;

  ④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⑤至少每年评审一次安全标准化系统;

  ⑥参与风险评价和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⑦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认可安全生产表现;

  ⑧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市场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特别是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定期评审与更新,保持适宜性:

  (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符合性;

  (2)与市场管理体制的协调性;

  (3)所有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市场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和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核组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期为一年。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0

  一、考勤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我厂安全、文明生产,严肃我厂劳动纪律,强化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岗位工作效率,确保砖厂正常生产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上班时间:上午7:00—12:00,下午13:00—18:00,砖厂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和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及擅自中途怠工停产现象,每日机器运转工作不少于九个半小时;

  3、砖厂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工作任务需听厂长安排,服从调度;

  4、间工作人员必须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每日砖块的产量不少于贰万块(20000),车间工作人员严禁上班时间饮酒或酒后上车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5、车间工作人员需避开生产时间(例如下班时间可安排就近吃住的人员负责管理)要定期对车辆、机械进行检查和保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并提前备好配料,以保证次日生产及时进行,提高生产效率;

  6、车间工作人员发现设备有问题及时上报,维修,不得拖延,影响生产;

  7、厂内员工团结一致,保证生产质量产量,公司的效益上涨即会回报于每个员工,保证各工序畅通无阻。

  二、仓库管理制度

  1、每天登记好生产产量,账实相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要查明原因;

  2、发货做到先产先出,凭单发货,字据俱全;

  3、砖厂机械工具车辆的使用和保管要保证行踪,不得遗漏或丢弃。

  三、原材料管理制度

  1、原材料每车入库量由接收人签字方能入库,否则不予结账;

  2、原材料紧缺时需提前一周及时上报采购,不得耽误工厂生产;

  3、原材料摆放不得爆弃于阴雨露天之下,要维护材料的使用性,不得浪费。

  四、其他

  1、炊事员必须保证进餐员工的茶水、饭菜卫生并及时供给。

  2、员工不得带小孩或其他闲杂人员到厂区闲逛,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3、员工不得对外透露砖厂配方,经营情况等商业秘密。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对公司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产品能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范围:

  适用于生产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材料、设备、人员和加工测试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控制。

  三、职责:

  1.技术开发部负责对生产过程的策划、工序控制。

  2.生产部负责按公司指令和营销部提供的顾客订单组织生产和生产现场管理。

  3.生产部、设动部负责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四、程序:

  1.生产过程策划

  1.1技术开发部应策划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A.对关键的、重要的和特殊的过程操作以及实施某种新工艺时,应提供足够的,能指导操作且可以确保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作业指导文件。

  B.应确保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工器具,能满足工艺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C.应配备必要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以便有效控制重要的过程参数和食品安全与质量。

  D.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要求监视重要过程参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严格执行工艺参数,控制产品的食品安全与质量。

  F.明确过程流转中交付的有关控制要求。

  1.2生产部应严格管理生产过程,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各类规范的规定。

  2.生产计划:

  生产部根据产品订单,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加工单,安排生产任务。

  3.工序控制:

  3.1生产部负责编制生产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各车间操作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2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偏离控制的情况时,车间主管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

  3.3质检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度各个生产过程进行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率超出规定值时,应及时通报并要求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3.4所有生产操作工都需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生产技能,尤其是关键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4.生产后活动:

  4.1收工前,应将未用完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边废料等得到即时妥善处理。

  4.2收工后,生产现场、工器具应得到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5.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5.1每班生产中,操作工应细心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或根据需要在运行中调整、处理。并视其程度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如果因设备原因,虽在生产中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仍无法排除时,责任不在操作工,如果因操作工粗心大意而导致质量或卫生事故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因违规操作,第一次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班组长和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部门也应给予处罚,如果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者,应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5.3生产人员应与质检人员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在质检员和生产部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处理、排除。严禁与质检员顶撞、吵闹。如果意见不统一或责任划分不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请求解决。

  5.4生产部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以严格、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如果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行为不端,经教育不改者,给以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3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1、轻伤事故,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解决。

  2、重伤以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同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得到批准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如实的向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名称、企业规模、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不得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6、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在事故调查期间,单位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任何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9、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通知接待单位及家属;

  10、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1、事故调查处理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能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及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4

  一、实行安全生产常规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经理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相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安全检查,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用书面上报。

  二、安全检查是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的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的检查,其方法是,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高速公路文明工地"标准,对"三宝、四口、五临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要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四、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五、要坚持每天检查"三宝"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带安全帽,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的要进行罚款。

  六、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职工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进行健康普查。

  八、落实各项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资料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景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贴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资料、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职责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能够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掉。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职责。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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