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4 08:39: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市场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1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市场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市场管理制度3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三、进场经营食品类商品经营者需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售货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防尘、防蝇)方可开张营业,

  四、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商品范围经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摊位明显处。各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对出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销货台帐,每天要对进销货进行登记。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六、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装,并实行工具售货。

  七、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盛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垃圾箱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不乱泼乱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货、款分开,生、熟食品分离,待售食品及餐具不准露天摆放。出售肉类食品必须有卫生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或证明。

  九、经营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并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对经营者处予500元至20xx元的经济处罚,其违法行为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灭鼠、灭蝇、灭蟑制度

  为了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的传播,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结合菜市场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场灭鼠、灭蝇、灭蟑工作,坚持防治结合,由专人负责定期监测鼠、蝇、蟑密度,并采取相应灭杀措施。定期检查鼠迹,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场各出入口使用密闭金属门,下水道进(出)水口设有防鼠金属网。

  三、经营粮食和加工食品的经营户,应将粮食和食品(原料)隔墙30厘米存放。

  四、菜市场耳房的门、窗要设防蝇、蟑帘或纱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要设有严密的防蝇,蟑纱罩。

  五、菜市场要严格药物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投放鼠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鼠药。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市场及场内人员的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凡进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法令、规定,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市场内设立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市场内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管理员和保安员负责。

  三、市场内严禁烟火,禁止经营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物品,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四、各摊位内严禁使用明火;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私自接拉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

  五、严禁遮挡占压、挪动借用各种消防器材。

  六、市场内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七、市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共同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规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二、热爱市场管理工作,服从市场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注重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廉洁勤政、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五、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吃、拿、要、生、冷、冲、横,用语文明。

  六、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佩戴胸牌,禁止打闹和大声喧哗。

  七、尊重和服从领导的正确决定,服务和服从于大局,立足本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谋私判。

  九、深入实际,搞好调研,认真研究市场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卫生保洁制度

  为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经营、购物环境,根据菜市场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卫生保洁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在每天营业期间随时保洁,

  二、市场保洁工作坚持平时保洁与定期整治相结合,全员负责与专人负责结合,随季节变化侧重点不同。

  三、市场收市后要彻底清扫,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积。

  四、水产品经营区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五、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六、市场内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试、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见本色。

  安全保卫制度

  一、菜市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菜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因个人原因(失职、渎职和违规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市场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保卫人员要熟知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会第一时间报警。熟悉菜市场重点部位的位置及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

  四、市场管理人员白天要经常性的巡视,要特别留意市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负责人报告。

  五、夜班值班人员要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的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六、夜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喝酒、玩牌、睡觉: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青况不准随便打开市场大门。

  七、菜市场要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八、菜市场要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事件能力。

  商品进销货登记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二、经营者要对进货渠道进行验证,重点验证供货方工商营业执照、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认定书等。

  三、经营者要向供货方(厂商)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肉类商品每批次都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四、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商品生产许可证、无厂家、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市场经营者不得批购,出售。

  五、经营者应对每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对未及时记录或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经营,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

  一、菜市场要建立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及时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及矛盾纠纷。

  二、菜市场消费者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投诉人必须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内方同意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调解解决。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提供下列基本情况: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編码等;

  2、被投诉人的名称、摊位号等;

  3、诉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菜市场消费者投诉接待站采用基层调解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调解结果在双方认同并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对市场调解达不成共识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菜市场调解即告结束。

市场管理制度4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生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

  四、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

  (四)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用心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带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持续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持续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务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带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带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务必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市场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贴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贴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职责,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贴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贴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职责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带给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

  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贴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透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贴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能够委托贴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掉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理解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法律职责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明白或应当明白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带给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职责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场管理制度7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班组的工作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班组质量管理的目标:实现班组质量管理最稳定化、最优化。

  第三条、质量管理实施的时间和频次。质量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需要全体班组成员日常工作中紧紧围绕班组标准化工作即流程规范化、产品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这个中心。

  第四条、班组质量管理的适用对象。班组质量管理适用班组全体成员,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班组质量管理流程、制度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打分,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班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班组成员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日常培训,树立班组成员的正确意识;

  (二)维护班组质量管理建设,保证班组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爱护公共卫生,营造一个舒适洁净的办公环境;

  (四)对外来人员的接待体现移动特色,不卑不亢,谦和大方。

  第六条、班组质量管理的要点

  (一)掌握质量要求。班组成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质量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应上报领导决定处理办法。

  (二)质量流程记录填写和维护。班组应当对于本班组负责的流程环节所应填写的工作记录,班组应当制定专人完成记录填写工作,并做好记录的整理和维护。

  (三)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估。对于班组负责的工作质量指标,结合部门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定期定量化统计、分析和评估。利用每月班会,由组长主持开展质量分析改进会,根据质量目标及报表、采用鱼骨等工具,分析各周期质量情况,有负责人制订改进方案,在班会上讨论确定并实施。

  (四)改善质量达标情况。对于流程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班组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必须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

  (五)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以成立qc小组进行攻关或创新以达成目标或提出解决方案。qc小组定期对难题进行集中攻关,逐渐形成“人人为事,能者为师”的'班组氛围。qc小组定期与班组进行技术交流,共同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改进质量。

  (六)工作质量总结。充分运用qc小组等质量管理工具班组可每半年开展一次立项对标挥动,对工作进行总结,对理想中班组的工作质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差距与不足,并在工作计划中制定改进计划,并完成一篇pdca案例,促进自身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根据公司《qc小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班组的kpi指标和短板,成立qc小组,开展多样的质量活动。

市场管理制度9

  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市场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市场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负责对各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负责向阳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操作、养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负责向阳新市场消防监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阳各市场夜间消防值班人员的督导检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七条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搞好市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装、调试。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指导各市场管理所正确使用市场消防设施、器材。

  (四)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各市场要求,及时检查、维修市场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市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五)参与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六)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

  (七)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八条 中心市场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参与中心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九条 公安市场派出所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场安全保卫和夜间看护,加强对治安员和夜间看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内火灾隐患。

  (二)独立或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维护灭火现场秩序。

  (四)搞好市场消防安全设施损坏、被盗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的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时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发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档案整理。

  (四)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市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根据各市场的特点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各市场特点,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六)管理好市场内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设施要定期组织维修、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分工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本市场的火灾特点,熟悉市场内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整个市场经营区域划分、安全出口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电器线路走向和控制开关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况。

  (二)搞好本责任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保护好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市场安全运营。

  (四)搞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火灾和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本人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兼)职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市场负责人。

  (五)掌握简易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七)市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电工、夜间看护员、卫生保洁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也要按照岗位特点,负责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的各类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观管理制度,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市场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掌握与所在市场相适应的消防、逃生知识与技能。

  (三)各市场摊位应根据经营特点,在市场管理所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其正确使用方法。

  (四)工业品市场等消防重点场所要建立市场经营业户档案,及时了解市场经营人员变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商品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

  (二)工业品市场内严禁经营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摩丝、打火机等特殊业户要限制存货数量,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装修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私搭乱建。市场管理所统一进行的市场间隔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市场装修严禁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用电设施、设备。

  (三)室内市场装修必须报经市场管理所批准,填写装修审批表,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装修改造结束要经市场管理人员验收,验收人员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对有可能涉及到用电、消防设施改动的装修,市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加强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市场消防安全规定之处,要立即改正。

  (四)市场业户装修审批表、施工方案等资料要存入消防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市场用火管理规定。

  (一)市场生活区和经营区必须分开。工业品市场和全封闭式市场内严禁住宿,其他市场内住宿房内要进行重点管理。

  (二)市场内严禁在经营区内或仓库使用明火。市场营业期间在现场禁止动火。

  (三)市场内严禁使用电、气焊。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电、气焊的必须经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备好灭火器,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并有市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要向市场消防责任人报告有关施工情况。

  (四)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工业品市场严禁吸烟。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禁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市场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二)市场新建工程竣工后有关供配电图纸在中心存档的同时要为市场管理所存复印件。市场用电线路改动后要及时绘制竣工图纸存档备查。

  (三)市场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消防用电要分开。有条件的市场经营用电和夜间看护照明用电要分开,市场闭市后要关闭经营电源。

  (四)市场要配备专(兼)职电工负责市场用电管理,并要明确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具,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五)市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灯(60w以上的白炽灯)和电炉、“小太阳”、“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空调安装要经市场管理所批准,防止超负荷用电。

  (六)市场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市场房屋和经营设施装修改造时要保护好市场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七)市场管理所要定期对供电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修,防止线路老化和带故障设施、设备运行,及时消除用电隐患。用电大户、容易出现非正常用电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巡查。

  (八)各市场要建立供电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市场安全用电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疏散通道管理规定。

  市场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市场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卷帘下严禁堆积杂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安全巡查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装修有无违章情况。

  2、禁烟市场有无吸烟现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工业品市场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市场可以根据需要防火巡查频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四)坚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时将当日检查情况同夜间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填写《消防检查日报表》。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市场消防设施是指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逃生器具、消防广播等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二)市场设计、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时要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设施设备由消防科负责登记。各市场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场的消防设施设备档案,详细登记消防设施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各市场要根据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正确使用、保管、维修、养护消防实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其中灭火器要根据《规范》要求定期检修、充粉。消防报警、消防喷淋等重要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规范进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市场内严禁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严禁遮挡、私自拆卸、损毁消防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各市场要定期检查市场经营设施,全面排查本市场内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管理所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整改,对整改有难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受财力所限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中心报告。

  (三)中心建立市场安全隐患月度报告制度。各市场管理所要按要求报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各市场管理所提报的安全隐患,中心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报送消防管理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消防科、基建科和有关市场管理所按中心负责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踪督导。

  第二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的实际,参照《青岛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规范》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市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要经各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实施并报送消防科备案。向阳市场等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应急预案按要经中心消防管理人批准。

  (四)《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制定后应组织全员学习并定期演练。一般市场每12个月至少演练一次,工业品市场每6个月至少演练一次。通过演练,使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经营者熟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应定期修订。市场消防责任人变更和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人员变更时要及时组织学习、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各市场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三)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定期修订。

  (四)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要送消防科备案。重点市场和重要岗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经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值班规定。

  (一)中心所有设有经营房屋和经营设施的市场要全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各市场应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在市场开市到闭市前时间内,必须始终有管理人员在岗,确保市场突发情况得到及时处置。

  (二)常规时间段的市场工作人员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特殊时间段的值班人员重点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做好联络沟通和值班记录。

  (三)星期天、节假日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时间段,市场负责人要坚持带班。市场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四)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员在采取紧急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所负责人,必要时要报中心办公室和中心负责人。

  (五)消防监控室等重要岗位要保持24小时双岗值班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一)市场发现火警、火灾时,要按预案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二)对发生的火警和火灾要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和报表。

  (三)对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各市场分管负责人负责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搞好火灾现场责任认定。

  (四)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就发生火灾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做好总结,并分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规定。

  (一)中心定期组织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场员工和市场经营业户的培训。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经营业户、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特殊岗位消防安全疑难问题处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阳市场监控室和有关重点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规定。

  (一)各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市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各市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三)中心消防档案由办公室会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规定。

  (一)为切实增强各市场消防负责人的责任,中心与各市场管理所每年年初签定一次《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中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各市场管理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情况,中心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内容的市场管理所不能评为年度综合先进。

  (三)对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所)和个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奖励。

  (四)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处(扣除奖金、补助和工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场管理制度11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市场管理制度12

  时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进入高度警戒防控阶段,市场坚持每天对所有大厅内商户抽烟现象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望各位商户予以配合和支持,同时要求诸位商户严格遵守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项:

  1、市场禁烟,如发现商户个人摊位有烟头,处以个人100元人 民币罚款。

  2、发现在禁烟区或摊位中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不主动缴纳罚款者,罚款单交财务部扣除质保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逐出市场,不赔偿任何损失。

  3、如发现顾客在摊位内吸烟或送货员和顾客交谈吸烟不制止者摊主、送货员各罚200元。

  4、严禁使用麻花线、脱皮电线、插盘上接插板、一根线上三个接头以上等不安全用电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5、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和使用和违规电热器具(热得快、电暖器、破插盘、电热扇、取暧器等),发现者没收违规用品,罚款300元。

  6、市场各出入口、通道、配电箱、消防设施前禁止码放商品、物品,违者罚款100元;擅自损坏市场消防标识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7、超过本通电线路负荷用电者,导致后果自负,不再重新接电, 另行罚款100元。

  8、造成火灾险情者,处以20xx元的罚款,另外赔偿损失。

  9、严禁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辐射或其他危险性的.货物,发现者除没收外并处20xx元罚款。

  10、自觉约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场内的安全及其他行为,特别是交通安全与防火行为,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另行罚款300元。

  11、市场禁止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前要及时向市场保卫部门申请,批准后现场有专人防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级风以上时在室外不准明火作业。

  12、时值冬季,请各位商户及生活区租房朋友们注意防煤气中毒,使用合格的炉具取暖;市场商户严禁经营不合格的煤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以上管理措施利人利已利发展,望所有商户朋友、消费者朋友及市场管理人员自觉执行,并相互监督;市场承诺:积极举报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市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市场管理制度13

  一、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农贸市场内各租户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二、农贸市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区、分工负责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严禁将危险品带入本市场。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学习消防“四个能力”。

  七、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过道、楼梯、安全出口)要时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不得擅自封闭安全出口, 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设施设备,凡因个人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监督动火作业,动火时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设施停水、停电原则上不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客户加强防范。

  十二、市场内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火灾后按程序进行处理,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三、租户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乱拉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十四、市场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严禁经营和未经批准而私自贮存烟花炮竹、炸药、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市场管理制度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三、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三个能力”。

  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八、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市场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序言:

  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市场部门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员的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市场营销部门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职员,系指本市场营销部门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3.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销售部年度市场营销计划

  第三条基本目标

  一、基本目标之销售额目标:本公司20xx年度销售目标如下:

  (一)部门全体:xxxxx万元RMB以上;

  (二)每一员工/每月:xxxxx万元RMB以上;

  (三)每一区域办事处机构/每月:xxxxx万元RMB以上。

  二、基本目标之利益目标(含税):xxxxx万元RMB以上。

  三、基本目标之新产品的销售目标:xxxxx万元RMB以上

  第四条基本方针

  一、本公司的业务机构,必须一直到所有人员都能精通其业务、人心安定、能有危机意识并有效地活动时,才不再做任何变革。

  二、贯彻少数精锐主义,不论精神或体力都须全力投入工作,使工作向高效率、高收益、高分配(高薪资)的方向发展。

  三、为加强机能的敏捷、迅速化,本销售部将大幅委让权限,使人员得以果断抉择,实现上述目标。

  四、为达到责任目标及确立责任体制,本公司将贯彻重赏、重罚政策。

  五、为使规定及规则完备,本市场部将加强各种业务管理。

  六、为促进公司,设立销售方式体制,将原有购买者的市场转化为多元化销售的市场,使本公司具有主导代理商、零售店的权利。

  七、将出击目标放在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区经销代理商与零售店上,并致力于培训、指导其促销方式,借此进一步刺激需求的增大。

  八、如经销商与本公司在交易上订有书面协定,彼此遵守责任与义务。基于此立场,本公司应致力于达成预算目标。

  第五条业务机构计划

  一、内部机构

  (一)将设立xxxxx销售中心,分辖xxxxx区域借以促进本地市场经销商的发展及工程项目的销售活动。

  (二)将先后分别在xxxxx设立办事处,从事经销商的开发及产品的推广。

  (三)以上各新体制下的业务机构暂时维持现有公司销售制度现状,不做变革,借此确立各自的责任体制。

  (四)在业务的处理方面若有不备之处,再酌情进行改善。

  二、外部机构

  交易机构及制度将维持由本公司→代理商→零售商的旧有销售方式。

  第六条零售商的促销计划

  一、新产品销售方式体制

  (一)将福建经济较有活力地区的N家零售商店依照区域划分,于各划分区内采用新产品的销售方式体制。

  (二)新产品的销售方式是指每人各自负责本区域N家左右的店,每周或隔周做一次访问,借访问的机会督导、奖励销售,进行调查、服务及销售指导、技术指导等,借此促进销售。

  (三)上述的N家店所销出的本公司产品的总额须为以往的3倍以上。

  (四)库存量须努力维持在零售店为1~2个月库存量、代理店为2~3个月库存量的界限上。

  (五)销售负责人的职务内容及处理基准应明确化。

  二、新产品合作伙伴的建设与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推广活动。

  (一)为使以新产品的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一合作伙伴销售方式所推动的促销活动得以开展,另外又以不同区域各主力经销商,零售店为中心,要依地区进行招商,销售与推广。

  第三章岗位责权

  第七条:岗位名称:销售部经理直接上级:营运总监

  下属岗位:区域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专员,业务员,销售内勤,市场调查员等岗位性质:全面主持公司销售部门日常的整体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指挥、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责任:对所承担部门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1.对公司产品营销进行规划,对各区域市场进行调研,根据本企业产品优势与特点,结合不同区域市场客户群体需求,配合营运部制订相关的营销政策,营销区域的划分,协助公司招商工作的规划与开展;2.负责制订营销管理制度,编制本部门年季月销售的计划工作;3.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对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4.为公司产品进行市场定位,渠道定位,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开拓和管理工作;对销售管理办法的研究和改进,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5.对下属销售人员工作的考核、评比、激励,并加以制度化予以完善;6.本部门销售人员的销售成绩统计与分析;7.对客户环境的调研:客户的规模、产业链分布构成、购买力、同类产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竞争环境、竞争结构与规划、竞争内容与手段等分析;8.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销售情况的分析和讨论,对各区域办事处的工作进行考察检验,对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处理;并认真的听取区域销售人员的意见,对办事处的下一工作进行指导。9.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和出差审批手续,加强对区域办事处销售人员的过程管控及营销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10.公司推行程序化层次负责制,区域经理主要对销售经理负责,销售经理直接对营运总监负责,小事周报,大事日报,重要事件及时报告,最迟距离事件发生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内;如有缺报漏包,当事人负担一切责任,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11.负责监督管控对本公司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与账物卡的核对,对存在管理漏洞方面的区域和责任人给予及时的督导改善,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部门及各区域的`工作;12.销售经理结合销售部的具体情况按半年一次向营运部提交各区域实际销售情况的报告;销售经理有对下属的人事具有推荐权和考核、评价权,处理等。

  第八条:岗位名称:区域经理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

  销售主管,销售专员,业务员,销售内勤,市场调查员等岗位性质:全面负责公司区域办事处机构的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办事处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指挥、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责任: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1.负责开发新市场,根据企业产品本有的优势和该区域客户现有与潜在的购买力来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策划并提出营销主攻方向与经销商发展管理策略;2.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3.负责指导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对区域经销商进行培训管理并负责本区域办事处机构的正常工作;4.定期对所辖区域市场的整体态势及营销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形成分析报告及时的反馈给销售经理,并提出完善意见(注:该分析报告应该是全面透彻的,必须有一定的量化指标来说明问题,如销售额,广告投入额,经销商状况,部分终端客户的走访记录,营销人员日常工作记录以及广告投放记录等)。5.对下属人员工作的考核、评比、激励;销售成绩的统计与分析。6对同业客户产品市场销售的调查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区域人员对销售情况的分析和讨论。7.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与账物卡的核对,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区域及各部门的工作;8.完好的执行力,无条件负有监管该区域市场客户管理及售后服务,无条件负有监测当地广告的义务及了解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本市场相关运作模式与促销手段,并及时反馈公司产品相关的信息。9.公司推行程序化层次负责制,区域经理主要对销售经理负责,小事周报,大事日报,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内,重要事件及时报告;如有缺报漏包,当事人负但一切责任,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10.区域经理分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区域进行销售情况的评价和总结,并及时上报给公司,区域经理有对下属人事的考核和评价权。

  第九条:岗位名称:销售主管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区域经理

  下属岗位:销售专员,业务员,销售内勤,市场调查员等

  岗位性质:负责公司某重点区域项目或者区域办事处机构下面片区经销商的销售及培训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对本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责任: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1.负责开发新市场,积极配合公司根据企业产品本有的优势和该区域客户现有与潜在的购买力来做好本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并提出营销意见与经销商发展管理策略;2.制定所负责区域项目或客户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3.负责指导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对所辖区域经销商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产品在当地该项目的正常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4.定期对所辖区域市场的整体态势及营销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形成详细的分析报告及时的反馈给区域经理和销售经理,并提出完善意见(注:该分析报告应该是全面透彻的,必须有一定的量化指标来说明问题,如销售额,经销商状况,部分终端客户的走访记录等)。5.对下属人员工作的考核、评比、激励;销售成绩的统计与分析。6对同业客户产品市场销售的调查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本区域人员对销售情况的分析和讨论。7.负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与账物卡的核对,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区域及各部门的工作;8.完好的执行力,无条件负有监管该区域市场客户管理及售后服务,无条件负有监测当地广告的义务及了解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本市场相关运作模式与促销手段,并及时反馈公司产品相关的信息。9.公司推行程序化层次负责制,销售主管主要对区域经理负责,每日一报,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内,重要事件及时报告;如有缺报漏包,当事人承但一切责任。

  第十条:岗位名称:销售专员,业务员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区域经理,销售主管

  岗位性质:负责公司某重点项目或者区域办事处机构下面经销商的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职责范围内客户的工作有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责任: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1.负责开发新市场,积极配合公司根据企业产品本有的优势和该区域客户现有与潜在的购买力来做好本市场推广销售工作、并提出营销意见与经销商发展管理策略;2.制定所负责区域项目或客户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营销方案;3.负责指导对所辖区域经销商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产品在当地该项目的正常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4.定期对所辖区域市场的整体态势及营销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形成详细的分析报告及时的反馈给区域经理和销售销售主管,并提出完善意见(注:该分析报告应该是全面透彻的,必须有一定的量化指标来说明问题,如销售额,经销商状况,部分终端客户的走访记录等)。6对同业客户产品市场销售的调查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本区域人员对销售情况的分析和讨论。7.负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与账物卡的核对,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司各区域及各部门的工作;8.完好的执行力,无条件负有监管该区域市场客户管理及售后服务,无条件负有监测当地广告的义务及了解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产品本市场相关运作模式与促销手段,并及时反馈公司产品相关的信息。9.公司推行程序化层次负责制,销售专员,业务员主要对区域经理和销售主管负责,每日一报,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内,重要事件及时报告;如有缺报漏包,当事人承但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岗位名称:销售内勤直接上级:销售部经理

  岗位性质:负责对公司所有销售区域的文档往来有监督,信息传递,协调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对所有的区域销售回款及所有客户的工作有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责任: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1.负责销售部内所有的各类销售文档的起草及档案管理工作;对销售部门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客户的咨询等;2.向销售经理报告各部门的来往文件,及时追踪各部门之间的文件处理进度,并加以及时提醒解决。3.完好的执行力,无条件负有监管各区域市场办事处和客户与销售部之间的文件传递管理及后续行动,并及时向销售经理反馈相关部门的信息。4.公司推行程序化层次负责制,销售内勤主要对销售经理负责,事无大小,及时汇报,重要事情要马上报告;如遇销售经理外出不在公司或因为出差外地而一时联系不上,事情需要马上处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向营运总监或者董事长汇报请示处理;如有缺报漏包,当事人承但一切责任。

  第四章职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销售部职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职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公司。

  5.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确又要事需离开应向主管领导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6.职员应随时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7.职员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使用公司电脑网上聊天。

  8.职员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职员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0.职员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11.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职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13.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区域办事处以办事处具体工作制度为准。

  14.所有职员应亲自打卡(或者签到)计时,不准委托或代人打卡(或者签到),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15.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16.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7.职员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18.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19.职员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20.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签到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或签到表)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21.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22.上、下班而忘打卡(签到)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者签到表)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工

  23.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4.委托或代人打卡(或者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25.职员旷工,不发当天薪资及当月奖金。

  26.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五章待遇第十三条:薪资

  27.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职员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8.职员的基本待遇有固定工资、职务补贴和销售提成加奖金,合理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

  29.月薪工资在次月5-10日前现金发放或存入职员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六章休假

  第十四条:法定假日

  按国家规定,职员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清明:1天(四月五日)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端午1天(六月八日)中秋:1天(九月十四日)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职员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30.一般职员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职员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31.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职员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职员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32.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职员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33.春节休假或探亲的职员,不得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34.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职员,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七章请假

  第十五条:请假职员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参照行政管理部规定。

  第八章加班

  第十六条:加班费的计算:

  35.一般职员加班工作时间记为职员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200%计算。

  36.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37.职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九章出差第

  十七条:出差

  38.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职员出差,受派遣的职员,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39.职员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40.公司对出差的职员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41.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章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

  42.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职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43.新职员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职员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职员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44.职员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45.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46.公司所有职员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职员培训登记卡》上,《职员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职员档案内。

  47.公司对职员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