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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通用11篇)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获,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那么你会写读后感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1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
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2
幸福这个话题,从古到今都是人们很感兴趣的一个话题,不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的伦理学中,它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古往今来不同的人对幸福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数都认为幸福是人生的潜在动力和最终目标。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也是整个西方哲学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从他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可以全面的了解他的幸福观和幸福体系。
先从总体上来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在他看来,幸福就是至善,幸福是终极的、自足的,我们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永远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幸福是通过德性,通过学习和培养得到的,此外幸福也需要外在善的辅佐和合乎中道行为的才能得以实现。
一﹑幸福就是至善
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苏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时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究。比如他说:“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亚里士多德延用了这个“善”并作为他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
对善的理解是多种多样的,他认为“善”是一种目的,而善的意义和存在的理解也是很丰富的,比如豪宅、良机、财富或者是好的朋友和有德性的灵魂等等。所以善是具体的、多样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里,他主要研究的是人的善,即人的活动和目的。“善”与人的生活行为密切相关,行为的好坏决定了人的善与否,而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种显现,所以它与幸福是密切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分为三种:外在的善(比如财富、好运、友爱);身体的善(比如健康、强壮、敏捷);灵魂的善(比如节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善的顶点。因此,善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亚里士多德以“善”来规定幸福的丰富性和完满性。人只有做到善,才有获得幸福的机会。
二﹑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
幸福并不是仅仅靠感性的观念而能被说服的,而只有善是不足以说明幸福的丰富内涵的,这是必须深入到现实的实践当中去感受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把幸福理解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
首先,是理解“合乎德性”。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只有在他固有的德性上才能完成的最好。”
他认为,在人的各种业绩中,没有一种能与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相比,而在这些活动中,人通过合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的生活,是最为持久的,也是最具荣耀和巩固的。在他看来,德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的,理性的德性大多数是由后天的教育培养出来的,是需要经过思考和推理的。另一种是伦理的,伦理的德性大多数是由后天的风俗习惯熏陶而来的,它由人的行为活动所表现出来。他认为人只有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理性,才能达到自满自足的快乐,认为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幸福。
其次,是要把德性和实践联系起来。因为我们只有在实践德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德性,只有在待人接物的.行为活动中,才会成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人,成为勇敢的或怯懦的人,而只有这样一个人的品质才能从现实活动中得到反映。一个人优秀地完成了他的功能,养成并实践了良好的德性,也就是达到了人的善,这样的人就是一个幸福的人了。所以,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实在在的获得幸福。
幸福是属于现世的幸福,它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它存在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能力的行为之中。因此,幸福没有固定的模式,它是动态的和发展的。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类的一切德性实践,最终将使他趋向他自己的灵魂在沉思中获得完善”,而那些内在于沉思活动的善则是最高的善。
三、通往幸福的途径
首先,是公正。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他说:“所谓公正,使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表现出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
在古希腊,公正是被看作是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图《理想国》中也把它视为是城邦伦理秩序的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就继承了希腊思想的这一传统,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种完全的美德。如果没有公正,人们也就没有获得幸福的保障,因此,公正对于幸福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保障。
其次,是快乐。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幸福虽然不等同于快乐,但它也绝不会排斥快乐;而恰恰就是在快乐的生活之中才会获得幸福,它是一种现实的活动。当然,要获得快乐还需要现实的条件或手段来补充,否则任何事情都会很难做成,因此还要注意我们获得快乐所运用的方式。在此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把德性、理性与快乐相融合,这样才会有善的快乐,有理性的快乐,他认为属于善的快乐是高尚的,而属于恶的快乐是低级的。只有在人追求美好事物时所得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为,做到了这一点,所得到的快乐才会让人感到幸福。
再次,是中道。“中道”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德性幸福观的一个重要原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关于感受和行为的,而在感受和行为中就存在着三种情况:过度、不及和中间。过度和不及都会产生失误,破坏道德规范或是不能把事做好,而适度或者中间则会获得良好的结果并受到称赞。因此,过度和不及都不是合乎德性的,只有中道才是合乎德性的。在幸福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要遵循中道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更好的运用中道的理性培养善德,而获得幸福。
最后,就是德性和至善。首先是德性,由于幸福是通过德性而获得的,所以德性在使人获得幸福的过程中也就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若不具备德性条件,即使有再多的钱,有再高的荣誉也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其次是至善,因为心灵的善就是幸福。但是幸福光靠内在是不行的,还需要有外在的辅助,所以人也必须具备外在的善,比如好的生活条件和高尚的朋友,这样好的生活才能有保障;还有身体的善,具备了身体的善,人才有机会和能力去享有幸福。当这三种善都具备了,才可能达到至善,得到真正的幸福。
四、总结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理解的幸福就是中等的外部生活条件,而且有着高尚的思想和行为,过着节俭适中的生活。他追求的是一种人的全面的善,而把这种全面的善贯彻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是一种全面的积极的幸福观。这种幸福首先要求人们要注重内心的德性修养,以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然后要以实际行动来实践这种德性,以平和中道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外在的事物,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情;最后也要尽量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拥有协调和谐的人际关系,以保证必要的外在善的辅助。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如此,就能以坦然的心态面对人生,以豁达的心境对待得失,从而获得真正的人生幸福。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3
《尼各马可伦理学》(以下简称《尼》)堪称西方第一部拥有完备体系的伦理学著作,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想多梳理一些问题,但是我对西方伦理学史还很陌生,无法将每一个问题放到它们的发展脉络里去考察。于是只好草草地做一些漫谈。
一、《尼》的框架
亚里士多德(以下简称亚)的伦理学构建于其人性论之上。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我们世界里的所有生命物,构成一个系列。在这个系列里,植物是最低层次,高于植物的是动物,最高的层次是人。有一种东西贯穿于这个生命物系列之中,它就是灵魂。植物的灵魂主要功能是营养和生长;动物的灵魂除了包括植物灵魂的营养和生长功能外,其独特功能是感觉和欲望;而人的灵魂在包含前面两种灵魂的功能之外,其独特功能是逻各斯(以下一般地用理性来代替逻各斯)。实际上,在这个生命物系列之上,还有一种存在,即神。人的灵魂中最高的一个部分——努斯——是神的灵魂的全部。神超越于植物、动物和人之上,存在于一个努斯流行的世界。
根据这种混合的人性,亚里士多德将人的灵魂划分为有理性的和无理性的两部分。其中有理性部分又包含了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可以分为三个种类的理性。有理性部分包含的两个部分为科学的、理论的部分和推理的部分。理论部分的对象为不变的、必然的事物,这一部分的理性为理论理性;推理部分的对象是可变的事物,这一部分的理性分为将可变材料变成产品的创制理性和处理生活与交往事务的实践理性。这些部分的出色的实现活动被称赞为德性,所以有理性部分的德性称为理智德性。
灵魂的无理性部分也包含两个部分,即分属植物和动物灵魂的营养和欲望两部分。营养的部分无可观之处,亚里士多德考察的是欲望部分。欲望这个部分较为奇特,它处于一种或上或下、可上可下的状态。它经常反抗理性,总是与理性背道而驰。不过,我们能够在自制者或拥有其他道德品质的人身上,发现欲望并非在与理性作对,而是听从理性的支配而行动。这就是说,欲望这个部分在不服从理性控制的时候,与理性毫无关系;但在听从理性指引(就像听从父亲或朋友的劝诫)时,它就分有了理性。所以,欲望部分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归于理性,又可以归于无理性。这一部分的德性,称为道德德性。在书中我们将看到,亚里士多德在多数时候是将欲望作为无理性来考察的,但即便如此,它也并非与理性毫无关系。
在苏格拉底那里,善这个概念就被用来泛指事物自身的本性和它们追求实现的目标。到亚里士多德,善成为了一事物的质料之外的形式,即是指使这一事物成为这一事物的“什么”,同时也包含了这个事物能够达到的最好状态。所以《尼》开篇说:“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在这里,善被作为事物所追求的目的。每种事物都以善为目的,因而目的会有很多种,根据“无穷倒退不可能”原则,存在一个最高目的,这个最高目的不再以更高的目的作为它追求的目标。这个最高目的,就是最高善。
最高善是什么?对于人来说,最高善应该是人的灵魂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即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人灵魂的最好状态是什么?根据前文的划分,灵魂的最高部分是理性,理性的最高部分又是努斯,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善应该是努斯的活动。努斯的活动被称为沉思,它已经是半人半神的存在状态,只有极少数人可以达到,这是第一好的。在这最高善中,除了第一好的状态,还有第二好的状态。第二好完全属于人,它是人理性中的实践理性和无理性(或听从理性意义上的理性)中的习惯结合,进行出色的实现活动,并配以足够的外在善,从而获得的善。最高善被称为幸福,因此,幸福就包括第一好的沉思的幸福和第二好的德性的幸福。
伦理学的核心是德性,从上文可知德性分为两种,一为理智德性,二为道德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智德性可以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道德德性则需要通过习惯养成。相比之下,道德德性成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主体。德性(本段中仅指道德德性)是什么?亚里士多德采用“种加属差”的'定义方法,给德性下了一个定义。在种上,德性既不是灵魂状态中的感情,也不是能力,因而只能是品质,即以某种方式对待感情而形成的倾向;在属差上,德性是两种恶即过与不及的中间适度状态。因此,德性即灵魂的在两种恶即过与不及中间取得适度状态的品质。当然,这种适度由理性——准确地说是实践理性即明智——规定。那么,如何成为有德性的人?亚里士多德非常注重德性的实践性,认为进行合德性的活动就成为有德行的人。更进一步落实到人身上,就是怎样行为的问题。我们出于意愿,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进行选择从而做出的行为,构成德性或恶。如果我们意愿并选择高尚的行为,我们就拥有德性;如果我们意愿并选择卑劣的行为,我们就染上恶。所以,我们能够并且必须为自己的德性或恶负责。
在这个大框架之下,《尼》讨论了勇敢、公正、自制、友爱等具体德性,从而构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伦理学体系。
二、实践的德性与思辨的伦理学
《尼》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和德性的关系是怎样的?亚里士多德强调实践作为德性的充分条件的作用,但他并未否定知识,只是在谈实践的时候没有提及知识而已。第二卷第一章里说,即便从类技艺的角度上看德性,德性也与技艺一样,是需要他人教授的。他人教授,就涉及怎样是好怎样是坏的问题,这里虽然侧重于“怎样”去“做”,但似乎也避不开关于什么“是好”的前提。否则,人似乎就是盲目地做事情,而不知事情的价值。在这一章里亚还举了城邦立法的例子,认为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如何塑造习惯?倘若不是利用权力强制公民遵从法律规定的条文,那么就只能利用法律指出什么是善,引导公民遵守,从而塑造出习惯。如果法律的内容在于指出什么是善,那么这里就有关于善的认识前提。再往前一步,立法者也就需要具备关于什么是善的知识。这就连接到了后面第六卷所讲的明智。明智虽然是属于理智德性的,但它区别于理智德性中的沉思理智(对不变事物的知识),而是实践理智。实践理智是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明智作为理智知识,是关于善恶的知识,它所追求的是“真的善”,或者说理性意义上的善。总体看来,似乎是作为善的知识的明智和作为以善为的目的德性一起,造就了有德性的人。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德性与逻各斯(此处指明智)一起发挥作用。显然,离开了明智就没有严格意义的善,离开了道德德性也不可能有明智。”
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导向是对苏格拉底“德性即知识”命题的否定。亚里士多德认为,苏的“德性即知识”命题“在把德性看做知识时,取消了灵魂的非理性部分,因而也取消了激情和性格。”(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转引自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也可以说,人性中除了理性之外,还有欲望,而苏的“德性即知识”论预设了人性之中只有理性,取消了欲望的存在。这也即是“知”在形成德性上的局限。至于实践,亚里士多德认为进行合德性的活动是形成德性的充分条件,“德性与逻各斯一起发挥作用”,那么,知识和实践的结合,大概便真的能够成为形成德性的充分条件。正如《尼》书中明确指出的,研究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了解德性,而是为了使自己有德性。至于单独意义上的“行”,容易被理解为规训之后的机械行为,即便符合德性的要求,这样的人是否就有德性了,似乎值得怀疑。仅就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看,确实很好;但若就动机来看,则没有意义。若就尼采所提出的“细节”来看,则似乎缺少判断的具体依据。
而《尼》这本伦理学著作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显然是思辨的。只不过亚里士多德声明“我们现在的研究与其他研究不同,不是思辨的,而是有一种实践的目的(因为我们不是为了了解德性,而是为使自己有德性,否则这种研究就毫无用处),我们就必须研究实践的性质,研究我们应当怎样实践。”他所说“不是思辨的”并不是指研究本身远离思辨,而是要强调“为使自己有德性”这一实践目的的存在,以此区别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概念论”和“理念论”的仅仅强调抽象概念或理念的做法。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是为了指导实践的,所以思辨不是目的,而是作为应当如何去实践的手段存在。因此,似乎也并不意味着德性不适合用思辨的方式进行研究,而是说对德性不能止于思辨,进行实践才是目的和价值所在。
三、道德与幸福的价值孰高
《尼》书中,德性与幸福关系的问题,大致是这样的:德性的幸福本身只是第二好的,而这种幸福的获得不仅需要德性,还需要足够的外在善作为条件,所以德性在这里似乎只是德性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主要条件,却并不构成充分条件,因为外在善即便重要性低于德性,但毕竟还是一个必要条件。沉思的幸福则更与德性没有关系,因为前者是灵魂最高部分的生活,而德性是低于这一部分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与获得沉思的幸福没有关系。
如果离开亚的这种灵魂最高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划分,来到一般意义上的德性与幸福关系的问题上,那么需要问的可能应该是:什么是最高尚的生活,什么又是最完满的生活?这两者有所不同。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撇开沉思的幸福不考虑,他盛赞有德性的人,但他似乎很担忧有德性的人遭遇某种外在的不幸。因而,他所认为的幸福不但需要高尚的德性,还一定要过上完满的好生活。这种完满的幸福是值得敬重的。德性只是作为获得幸福的条件而值得称赞,幸福却因为本身的完善而受到崇敬,这似乎可以理解为,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幸福不但比德性完满,而且比德性更高。
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康德有不同的观点。康德的伦理学中有两种善,一种是来自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的善,即德行;一种是来自经验世界的实质的善,即幸福。《实践理性批判》中说,德行是至上的善,不过至上的善还不是理性所欲求的全部而完满的善,完满的善还需要有幸福。德行加幸福,便成为至善。康德的伦理学以形式的道德律令为核心,他强调人应该按照道德律的命令行动,至于经验世界的幸福,仅仅是德行配得的结果,亦即说幸福并不高于德行。在对德行的态度上,康德举例说,当我看到一个有德行的人,即便他地位低下,我的身份让我不能向他鞠躬,但我的精神向他鞠躬致敬。康德对德行保持的态度,是敬重,恰恰与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态度相似。而对经验世界里的幸福,一贯轻视主观经验的康德恐怕无从对之产生敬重。由此可见,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的价值高于幸福。
如果把这个问题推到现实人生当中,我想可能是:坚守道德因而过着在我们看来痛苦生活的人,是否一定不幸福?苏格拉底坚持自己的行为原则,不做智者不收取听讲费用,过着摩顶放踵的生活,但在我们看来痛苦的苏格拉底其实是快乐的,他的自我感受也一定是幸福的。即便失去一切外在的幸福条件,一个道德的人依旧可以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如果幸福完全是个人的感受,那么他仍然是幸福的。即便他不幸福,这样的生活也可以是值得欲求的,因为幸福未必是最高价值。那么,将这个问题推到极致,我想应该是:什么是人生活的终极价值或目标?伟大的人格还是美满的生活?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4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据传由其子尼各马可编纂,约成书于公元前335~前323年间。13世纪被译成拉丁文后遂传遍西欧。全书共10卷,132章,探讨了道德行为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道德关系的各种规定等问题。该书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部伦理学专著,书中系统阐述的德性在于合乎理性的活动,至善就是幸福等观点,成为西方近现代伦理与思想的主要渊源之一。
读伦理学是一个具有文化教养的人的人获得道德上的正常发展所必需的。伦理学是要一个人自己来读的,属一个人的自由教育,即他有选择地去继续进行的教育,并且是这种教育中的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一个人若想像苏格拉底所说的过和种经过思考的生活,就需要读伦理学,不论是自己一个人读还是同别人一起读。读伦理学,最好从些最好的书读起。这样的书能够使读者暂时从日常生活事务中走出来,静观这些事务,燕从更广泛的方面观照属于人的又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磁的事实的善与目的,观照和思考以某种生活方式同这种目的相联系的正义。
本书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授课讲义整理而成,堪称西方伦理学的开山之作。在书中,作者系统地阐述了善、道德德性、行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乐、友爱、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辟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
作者在这本儿书中进行关于“善”"快乐"“幸福”等部分的讨论时,对这些东西的下定义的方法很有借鉴性。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方法,假如说我们在讨论善的问题。他会先列举出诸多与这个品质相似的`品质出来,然后分别进行区分。通过区分比较,来使得要讨论的概念的定义明朗化。或者通俗一点儿说,就是通过讨论一个东西不是什么,而去它是什么的方法。
抛开这些不谈,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读者而言,这本儿书对于我们生活是有切实的帮助的。昨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刘小枫写的关于“当代中国的教育”的评论文章。作者不无感慨,“我国名牌大学生的素质从整体上讲还不如美国的州立大学学生素质”。因为中国的大学生有太少的机会与大师接触了。而这些大师,交给我们的不是点金术,而是如何幸福的有德性的生活。在这本儿书中,作者谈到了知识。知识分为可以使人生存的知识(也就是比如说法律,金融,计算机等等)和使人有德性的知识。后者不能带给你任何钱财,但是他们告诉你怎样做能够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怎样生存才能幸福。所以这本儿书,从根本上讲,我认为也是在谈论人怎么才能活的幸福这么一个话题。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5
两年前断断续续地拜读了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印象深刻。现如今重读经典,随着理解能力的增长,更能参透字里行间的意义,同样也为我的为人之道树立了一个准则。由此,我觉得有必要拿出其中的精华与大家分享。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生活,分别是享乐的生活、政治的生活以及沉思的生活。
第一种生活,享乐的生活。一般的人总是会亲近享乐的生活,因为在所有人看来幸福是人类生活追求的终极意义,而一般人总是习惯将幸福等同于明显的、可见的物质,诸如财富或者荣誉。
第二种生活,政治的生活是不适合青年人去体验的,亚里士多德曾说,“青年人不适合听政治学,因为他们对人生的行为缺少经验,而人的行为恰恰是政治学的前提与题材。”政治的生活是条艰难的道路,需要那些合乎德性的人去体验,由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培养一代合乎德性,能从事高尚事物的公民理应成为政治学的'终极目的,也理应成为政治生活的至善。因此第二种对于一个国度的公民而言,是具有条件的,更多时候甚至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三种生活,沉思的生活,在亚氏看来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生活,能选择此类生活的人犹如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治国者,可谓凤毛麟角,屈指可数。追求并维护真理是成为沉思生活的关键,因为对于一个智者而言,为了维护真理而牺牲个人的喜爱,理应成为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或许对于过着沉思生活的人来说,真的已经把优秀当作了自己的习惯。
对于人而言,幸福是至善,理应成为所有活动的目的。
每个人都会追求幸福,而在不同时期幸福的定义以及对于人本身的意义又是不确定的,于是何种定义能取代多变的幸福定义在人类价值观中的地位呢?
幸福,可以被公认的认为是一件世上最完美或者说最完善的东西,那么什么又是最完善的东西呢?
在最完善东西的定义上,几乎亚氏的定义成为数千年来的代表,一种不会因物而值得欲求,而始终因其自身的东西通常称作最完善的东西。财富会因为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名誉会因为社会的公共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同样我们身体的强健与否以及运气的好坏始终是个不确定的因素,而唯一不会变迁的唯有我们本身拥有的个性,优秀的性格品质具有稳定的德性特征,因此理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达到了这些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称作为幸福了。
善的事物被分为三类,分别是外在的善、身体的善以及灵魂的善。
外在的善包括,财富、高贵的出身以及好运等
身体的善包括,健康、强壮、健美以及敏锐的反应等
灵魂的善包括,节制、勇敢、公正以及明智
接着上面的说,显而易见,为了幸福,为了追求最完善的东西,我们理应将灵魂的善视作最恰当意义上的同时也是最真实的善,当然在肯定灵魂的善的同时,一样不能忽略另两种善,因为正是另两种提供了人类追求灵魂善的基础,或者更实在地说,是一种物质基础。
在智者的脑中,始终有着一个递进式,那就是物质永远是为精神服务的,而物质的取得始终不应成为生活的目的地,追求合乎德性,追求高尚事物的行为始终将成为幸福的唯一途径。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6
什么是幸福?一般人会把它等同于明显可见的东西,比如说财富、快乐、荣誉等。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看法。人在生病时会说幸福是健康,穷困时会说幸福是财富。
古希腊人强调幸福的完整性和终极性,它须“盖棺论定”,且这种幸福观也含有道德和报应的内容。希腊哲人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都谈到人的发展需要一个中等水平的财富
尼采说:没有音乐的世界是一种错误,上帝也在唱歌,幸福所需的是什么,一只风笛的声音。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得出结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在认识论上具有了完满的内容,对人来说也便具有了一种可以明确的被捕捉的意义。人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的展开之中,快乐自然而然地来临,它对幸福的肯定只是幸福自身确证自我的外化过程,快乐在这个过程之中恰恰成为真正的快乐,它是一种对欲望满足的适度,从而也真正地显示出了幸福自身。他依循前人,把善的事物分为三类,即外住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且每种类型的善,配以相应的德。如身体的善有健康、强壮、健美、敏锐:灵魂的善有克制、勇敢、公止、明智;外住的善有财富、高贵出身、友爱、好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对所有这些善的获得。
“最高善”的.思想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先提出的,这位伦理学的始祖始定“最高善”为“德福合一”之义。其后,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探讨了“德福一致”的问题。他认为,人与动物是有差别的,而这种差别主要在于人“为人之道”。“为人之道”之根本在他看来在于追求“最高善”,而“最高善”的意涵是“德性”与“幸福”的统一。对幸福的人的肯定,恰恰用做幸福的事这一过程来肯定幸福的人,赋予幸福的人以活生生的内容,从而真正达到了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和融合。
“沉思中的幸福必然是合乎德性的,它是我们本性最好的部分的实现活动,合于灵魂的最好部分即理性的德性。”沉思中的幸福是持久的、超越时空的、“最令人愉悦的”。这种沉思中的幸福也不是本真的幸福本身,我们作为人,其伟大之处也许不在于能够幸福,而是能够知道幸福是什么,能够向着幸福而往,从而不断地靠近幸福。“人听凭自己不断从他自己的灵魂里生成一幅他不能获得的满足图像。正是渴求真正幸福的这种信念使得不与之接合的每件事令人生厌和毫无生机。”
因此,人的至善也便是独特的,它就是“幸福”,人是向着幸福而存在的。追求着并实现着幸福的人必然会具有客观化的稳定持久的德性和他人的称赞,幸福在人的这些政治活动中进一步确认了幸福之所是,人之为人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本性的丰富性、微妙性、多样性和多面性。人的善即合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而在一种最高层次的意义上,灵魂的理智思辨与最高的德性、幸福、至善是合为一体的。人的一生都在为幸福而奔波、劳苦、喜悦、忧伤。也正是因为有了幸福的召唤,人类才有了向上的动力,才有了坚定不移的信念,才有了顽强不屈的追求,也才有了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7
这篇文章写了很久了,但是却是我第一次发博客,今天也正好是我的生日,也算是成长的一次铭记吧。加油,未来的自己。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著作,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基于人的活动的特殊性质来说明和理解伦理学的,书中,亚里士多德系统地阐述了善、道德德性、行为、具体德性、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乐、友爱、幸福等概念,一共十卷。和其他的同时代的或者是他以前的伦理学著作而言,《尼各马可伦理学》更切中实践事物的本质。是从人的活动出发来诠释伦理学的,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第一卷中,亚里士多德系统的对善做出了诠释。在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中,都以善为目的。如果我们所有的活动都只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可实行的善。如果有几个完善的目的,那么其中那个最完善的东西就是我们所寻求的东西,完满的善应该是自足的。最高的善必定是因其自身而被追求的,而什么是最高善?我们都一致认为是幸福!我们在生活中说的自足就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而我们认为的幸福就是这样的事物。
但是,完善也是需要外在的物质条件。没有外在的手段,我们就不可能做到或者是很难做到高尚的事,许多高尚的事都是需要有朋友、财富、和权力等这些手段。就如同幸福还需要外在运气为其补充在此,对于幸福的理解,我们会问到,幸福到底是通过习惯或者是训练而获得的,还是神或运气的恩赐。亚里士多德为我们进行了论述:幸福的人不会因为运气的变故而改变自己。他们不会轻易的就离开幸福。也不会因为一般的不幸就痛苦。幸福在于灵魂的合德性的活动,并且是一生中的合德性的活动。但是我们也不可以说一个人或者就是幸福,或者说一个人的幸福丝毫不受他的后代人的命运的影响。幸福是一个目的或者某种完善的东西,而一个人的将来是不可以预见的。我们可以在活着的人们中间,把那些享有我们所说的并将继续享有我们所说的那些善事物的人称为致福的人。
书的第二卷来诠释的是道德德性。德性分为两种,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是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的,所以需要时间和经验,而道德德性则是通过习惯养成的,既不出于自然也不反乎自然。德性既是生成于活动也是毁灭于活动,并且只有在活动中实现。道德德性是与快乐和痛苦相关的,快乐使我们去做卑贱的事情,痛苦使我们逃避做高尚的事情。而快乐尤其可能毁灭德性。因为,一则,追求快乐的欲望从小就伴随着人,能以从人的情感中消除;二则,对于快乐,做得正确就使人善良,做得错误就使人邪恶。每一种感情和实践都伴随着快乐和痛苦,那么德性也由于这种原因而与快乐和痛苦相关。
说了那么多,我们都还未定义到德性是什么的问题,德性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品质。不仅如此,德性还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我们的适度之中,有三种品质,两种恶,一是过度,二是不及,三是一种作为他们中间的适度的德性。德性不同于技艺。技艺只相关于对象的性质;德性还需出于一定的心态。一个人知道他要做的行为,出于意愿地、因其自身之故、并且出于一种确定的品质而选这它时的行为,才是合乎德性的。德性是使得我们在所有事物上做得适度的品质,适度有相对于对象的和相对于我们自身的。相对于对象而言的适度是技艺的目标,是我们在做事时达到对于对象而言的适度的品质。德性的目标则是感情与实践事物上达到相对于我们自身的适度。适度是一个很难把握的词,不是每一个人都那么容易把握的住和做的到的。要想获得适度,首先要避开那最与适度对立的极端,其次要弄清楚那把我们引向错误的东西并努力将自己拉向相反的方向。但是适度也是视具体的情况而定的,我们也要学会变通。
书的第三卷说的是行为,行为有出于意愿和违反意愿的,凡行为的始因在自身内的行为都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与德性是密切相关的。并且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质。行为既然跟意愿有关,那么它就与选择息息相关,首先,我们会选择善的东西而去避开恶的东西,其次,我们选择的只是我们知道是善的东西,而不会去选择那些我们不知道是否是善的东西。最后,最善于选择的不是那些善于提出意见的人。选择是一个包含在先的考虑的意愿的行为。
德性也意味着选择。选择是出于意愿的,但是意愿未必都是选择。选择不同于欲望、怒气、希望和意见,它意味着经过事先的考虑。恶和德性一样是出于意愿的,因为对于一件事情做与不做都在我们的能力之内。行为的始因在我们自身。但是人们常常把快乐当做善来选择,而把痛苦当做恶来逃避。
关于具体的德性,我们先试着说明勇敢,勇敢是恐惧与信心方面的适度,是面对一个高尚的死时在恐惧方面的适度品质。勇敢的人对于超出人的承受能力的事物感到恐惧。但是他能够以自己正确的方式,按照逻各斯的要求并且为着高尚之故恰当地对待这些事物。勇敢在本质上是痛苦的,他意味着承受痛苦,尽管其目的是令人愉悦的。而且,一个越有德性的人,面对死亡就越有痛苦。因为,他在德性上愈完善,他所得到的幸福愈充足,死将带给他的痛苦也就愈大。因为,他的生命最值得过,而他又全然的知道将失去这最大的善。
勇敢和节制也是灵魂的无逻各斯的部分的德性,节制是快乐和痛苦方面的适度。节制并非与一切快乐与痛苦相关,而只是同肉体上的尤其是触觉上的快乐和痛苦相关。节制的人适度地期望获得那些适当而愉快的事物。他们不已不适当的事物为快乐,对于这些事物中的令人愉快的事物也不会感到过度的快乐。相对于怯懦,放纵更加是出于出于意愿,首先,放纵出于快乐,怯懦是出于痛苦,快乐是我们所选择的东西,痛苦是出于我们所逃避的东西。其次,痛苦是遏制和毁灭一个人的本性,而快乐则是没有这种效果和作用。所以放纵是更加出于意愿的,而且是更加要收到谴责的对象。但是,放纵的品质却不是出于意愿,对快乐的欲望,我们应当时时的加以管教。
对于慷慨,我们往往会想到的是给予,慷慨就是小比财务的给予方面的适度。慷慨的人以最好的方式使用财务。在挥霍和吝啬这两个极端中,吝啬是更大的恶。大方是大笔财务的话费方面的适度。大方的人花费是重大的和适宜的,其结果页是重大的和适宜的。大的是对重大的荣誉的欲求方面的适度。大度的人自视重要也配的上那种重要性。大度的人最关注荣誉而又对之取适当的态度。对于大度,对于给予,慷慨的人总是会以最高尚的事而给予。他也会以正确的方式给予:在适当的数量、适度的时间、给予适当的人,按照正确的给予的所有条件来给予。他自己在给予的时候还带着快乐,至少是不带着痛苦的。因为德性的行为是愉快的或者不带痛苦的。
同样,大方的人也是为高尚而花大量的钱,因为为着高尚是所有德性的共同特征。大方的人愿意去考虑如何最美好、最体面地实现自己的设计,而不愿意算计这样做要花多少钱以及怎么样才能最省钱。一个大方的人不是为自己而铺张,而是为公众而花钱。大方的人当然也要和他的钱财息息相关。我们都知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我们怎么能够大方,又从何大方?
温和是怒气方面的适度,那些在应当发怒的场合不发怒的人被看做是愚蠢的。那些对该发怒的人,在改发怒的时候也不以适当发怒的人也是愚蠢的。温和的人是以适当的方式、就适当的事、持续适当的时间发怒的人,尽管他显得偏向不及一边。
友善是社交方面的适度,友善的人不随意的讨好他人,也不随意的使人痛苦。他的友好和所施加的痛苦都出于高尚的目的。诚实也是社交方面的适度。诚实的人拒绝交往虚伪,但是他可能对自己少说几分。机智是消遣性交谈方面的适度,有品位地开玩笑的人被称作机智的,机智的人只说和听适合一个慷慨的人所说和听的东西。羞耻也是一种德性,而是由坏行为引起的一种感情。羞耻感可以帮助青少年少犯错误。
接下来说的是公正,公正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守法,一种是平等。守法是总体上的公正,守法是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涵盖着整个范围。具体的公正则相关于荣誉、钱物等等这类事物的获得上的平等或不平等。具体的公正又分为分配的公正和私人交易的公正。公正还有很多的其他方面的思考,比如公正是给予的过多,还是索取的更多?公正与公道也息息相关,公道既与公正同类,又不同于后者,它优于法律的公正,是对法律的由于一般性而带来缺陷的公正的纠正。
和朋友的相处也是很重要的,而且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我们很多的时候都在和朋友打交道。友爱或近似一种德性。他不仅必要而且是最高尚的。做朋友和有德性也是一样有两种意义。只是共同的生活才是实际地做朋友。好人因彼此的善、愉快和有用而有意愿共同生活。然而友爱不同于爱,爱是一种感情,友爱则是一种品质。不平等的友爱也会发生争吵,分歧是依照德性、贡献性还是需要来分配。公正的原则在于使不同的人多分的'不同的东西。这种安排既重建了平等又保全了友爱。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快乐和幸福。快乐和幸福总是息息相关的。快乐是某种善,痛苦是恶,是应当避免的。人们都在追求的,是不同的快乐,尽管大家都在追求着快乐。兽类和人都在追求快乐,而且,如果快乐与实现活动不是某种善,幸福的人的生活就不是令人愉悦的。必要的肉体上的快乐不是恶,它只有在过度的时候才会是恶。肉体快乐特别被人们追求是因为它能驱逐开痛苦并且特别强烈,易于为人们享受。过度的快乐与必要的快乐对立。而不是与痛苦对立。实现每种活动都有完善着他的特殊快乐。每一种动物都有其特殊的快乐,不过在人类中不同的人有完全不同的快乐,完善着好人的实现活动的快乐是真正的快乐。
幸福不是一种品质,而是因其自身而值得追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幸福不在于消遣,消遣是一种休息,我们需要休息是为着严肃的工作,越是有德性的人,其活动就越是严肃。幸福是被我们看做人生追求的目的。幸福与人的活动是息息相关的。幸福也和沉思有关,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其次,他最连续,第三,幸福中必定会有快乐。第四,沉思中含有最多的我们所说的自足,第五,沉思似乎是唯一因其自身故而被人们所喜爱的活动。人想要幸福,就要学会努力去追去不朽的东西,过一种与我们身上最好的部分相适合的生活。因为,属于一种存在自身的东西就对于它最好,最愉快,同样,怒斯的生活对于人是最好的、最愉悦的,因为努斯最属于人。所以说这种生活也是最幸福的。
后记:花了整整一个学期,我很认真的读了这本书至少三遍,虽然其中还是有很多的不懂之处,但是相比较于第一次翻开这本书,我感觉现在的感觉好了很多。人还是在刚刚开始的时候就是要去敢于翻开第一页,没有翻开第一页,你永远都不会知道你自己的潜力在哪里。其次,人在年轻的时候还要勇敢的去读难读的书,难懂的书,这样,你才会在蓦然回首的时候,发现,你真的可以的。
《尼各马可伦理学》确实是一个不仅仅是外表难以读懂的著作,也是实实在在难以读懂的著作,但是当你真正的去用心的去读的时候,真正的理解作者的思想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作者是对于多么的博学多才,思维又是如何的严谨。他对于生活的观察是多么的深入,对于生活的反思是多么深沉,可以说,这本著作在当时或是在现在,都是包含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种种伦理学现象。包含了对于人类种种行为的反思,从而提出自己的各种各样的想法,和各方各面的想法。真正的用伦理学的知识来造福人类。
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同读于同一本著作会有截然不同的感受,读伦理学著作是人一生中重要的经历,一部好的伦理学著作是作者用心写的,当然这也需要我们读者用心去读,在我以后有了一定生活经历或者是经历了一些生活的磨砺以后,再重拾《尼各马可伦理学》,我一定又会有一次全新的感受。期待着,给心灵又一次真正的洗涤,做一个最透彻、最美丽的自己,也做一个水晶般晶莹剔透的女子。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8
《尼各马可伦理学》其实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毕竟它只是尼各马可根据父亲——亚里士多德的授课讲义整理而成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才是这本堪称西方伦理学开山之作的真正作者,而尼各马可只能算是编者。
亚里士多德其人履历惊人、师从名师、桃李满园,其中不乏当时雅典最有权势的人。他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师傅。他还是最伟大、最博学的科学家,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几乎对每个学科都做出了贡献。他才华横溢、知识渊博、学富五车,写作涉及到伦理学、形而上学、心理学、经济学、神学、政治学、修辞学、自然科学、教育学、诗歌、风俗,以及雅典宪法等多个方面,是西方哲学第一个广泛系统。
那这样的一个亚里士多德,讲义中的伦理学究竟是怎样的呢?很多评议不是说“这本书探讨了道德行为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道德关系的各种规定等问题,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部伦理学专著,书中系统阐述的德性在于合乎理性的活动等观点,成为西方近现代伦理与思想的主要渊源之一。”就是说“在书中,作者系统地阐述了善、道德德性、行为、公正、理智德性、自制、快乐、友爱、幸福等概念,其中不乏精辟的思想和精彩的论述。”但我觉得,虽然思想精辟、论述精彩但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实在令人不喜,使人读之无味,理解起来也稍显困难。可能是因为这是他授课讲义的缘故,很多思想不显于表,需要深入探讨和详细讲解。这也是他所创的一种特殊文体——亚里士多德式论说文体。然而,亚里士多德既非我们的讲师,又已逝去多年,却是不能为我们传道授业解惑了。
再讲《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本身吧,其中的幸福观最令我有所感触。首先亚里士多德就在这本书中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什么是人的善?这个问题在经过考察展开后变成了:什么是幸福?
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现实的德性活动”,并在第一卷和最后一卷都对其有所论述。他先用苏格拉底的“善”来引入,并用其作为自己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苏格拉底的“善”是具体多样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而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中,以研究人的善为主要内容,并从人的行为着手。在他看来,“善”分为外在的善、身体的善、灵魂的善三类,而“至善”则是这三类“善”的有机结合,是善的顶点。这些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一种幸福的体现,所以只有达到了至善的境界,人们才能拥有完满的幸福,而每一次善的行为,就是靠近幸福的机会。
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现实活动,所以幸福又是一种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所谓“德性”,既有后天教育培养出的理性德性,又有后天风俗习惯熏陶而来的伦理德性。人通过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生活才是最持久、最具荣耀的,也是最为巩固的。所以,只有养成并实践良好德性的人才谓是达到了人的善,才能获得真实而非虚妄的幸福。
那通往幸福的途径除了至善和德性外还有哪些呢?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这句话虽然有点矛盾,有点奇怪,甚至在逻辑上也有概念的包含错误,但却明明白白的展现出了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重视。没有公正,人们就没有了获得幸福的前提保障,其重要性可见一斑。然后是快乐,幸福不等同于快乐但绝不排斥快乐。快乐的人能感到幸福,但前提是这种快乐是高尚的,融合了德性、理性的本性上的快乐。还有一个途径是中庸。中庸,是中国传统思想,这个翻译颇有内涵,但说白了就是要懂得适度原则。感受和行为中有不及、中间、过度三种情况,不及会造成失误且破坏规范,而过犹不及。那么,只有保持适度的理性,才能获得幸福。因此中庸也成为了亚里士多德辛福观的重要原理。
至善、德性、公正、快乐、中庸,这五个通往幸福的途径加上其对幸福的理解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也构成了《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公正的环境下,做一个至善之人,持中庸的人生态度,行合乎德性的行为,知足常乐,你就会是那最幸福的人。然喜怒哀乐愁,爱恨嗔痴怨,我们的平凡人生,有着小烦恼却也因这五味俱全而有平凡的幸福。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9
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两种观念,即公正是目的论的和公正是荣誉性的。在公正是目的论的论点里,公正对于权利的界定要求我们弄明白所讨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在公正是荣誉性的论点里,公正是为了推理一种行为的目的性,或讨论之,至少要部分的推理或讨论它应当尊敬或奖励什么样的德性。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键而言,弄明白目的性与荣誉性之间的考量和关联尤为重要。
现代的各种关于公正的理论都试图将公平和权利的问题与荣誉、德性和道德应得的问题分离开来。它们需求那些中立于各种目的的公正原则,并使人们能够自己选择和追求它们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公证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保持中立。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关于公正的争论补课避免地就是关于荣誉、德性以及良善生活本质的争论。
一、公正的德性
亞里士多德在讨论公正与不公正的表现行为时并未仅局限于一个人是否强占超过其本身所应当拥有的东西上,而是在许多其他形式的不公正行为上讨论。诸如怯懦、贪婪、吝啬以及对待他人的恶意都是不公正行为的一种,而这些不公正行为就成为了具体的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正,强调公正是一种适度的品质。“所有的人在说公正的时候都是指一种品质,而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同样,人们所说的不公正也是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做事不公正,并愿意做不公正的事。”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公正是各得其所应得,而不公正则有多种意义,诸如怯懦、贪婪、吝啬以及对他人的恶意都可归为不公正的一种。但有些不公正的行为无法称之为“恶”。不公正有很多类型,那么同样,公正的意义也不仅仅有一种。在区分具体的公正上,主要应依据公正的适用范围和领域的不同而区分,主要分为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其中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都可以理解为私人交易中的公正。
作为德性一部分的公正主要是指公正的道德属性或道德德性,即具有道德德性属性的行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德性是公民一切行为的终极原则。“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亚里士多德把公证看作是德行的总体,在所有德性之中,公正德性是与别的人相互关系着的。“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自身在行为处事时运用公正的德性,而且在和别人交往中也运用公正的德性。具有内在公正德性的人一定会做出公正的德行,但能够做出公正的德行的人未必一定具有公正德性。即“假如一个人做出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愿的,他就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之事;假如那行为是违反他的意愿的,他就不是或只是在偶性的`行公正或不公正之事。”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哪里,公正作为德性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要素。即考虑、意愿和适度。我们考虑某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公正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这三方面的要素。在判断某一单独行为的时候我们只需要分析意愿和适度。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是体现在行为者的意愿上,并且是处于自愿选择和认知的公正。
二、公正的政治目的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政治的目的在于塑造好公民,培育好品质。“任何一个真正的城邦——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城邦,必须致力于促进善这一目的。否则,一种政党就沦为一个单纯的联盟……否则,法律也就变成一种联盟……‘是对人们权力的一种担保——而不是它应当成为的那种例如能使城邦的成员变得善良和公正的生活规则。”亚里士多德批判了两种主要的、灰队政治权威提出要求的制度——寡头制和民主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每种制度都有一种主张,不过都是部分的主张。寡头制认为城邦应当由富人统治,而民主制则认为,出生自由是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威的唯一标准。但是两者都夸大了各自的主张,因为他们都误解了政治共同体的目的。
以上两者都忽视了正当的最高目的,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这最高目的就是培养公民德性。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相互间的防御提供一种联盟……或疏通经济贸易以及推进经济交往。”政治关系到某种更高的事物,它关系到试着怎样去过一种好生活。正直的目的完全在于:使人们能够发展各自独特的人类能力和德性——能够慎议共同善,能够获得实际的判断,能够共享自治,能够关心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命运。亚里士多德对待政治如同对待长笛一样:他从物品的目的来推理恰当的、分配它的方式。“那些对这种联盟贡献最大的人”,就是具有卓越的公民美德的人,也是那些最善于慎议共同善的人。那些具有最高公民成就的人——而并非那些最富有、数量最多的团体或最帅的人——就是那些应该得到最多的政治认可和影响力的人。
由于政治的目的就是良善的生活,那么最高的职务和荣誉就应当归于那些拥有最高的公民德性并且善于鉴定何为共同善。财产的所有者应当有发言权,大多数人的考量应当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重要性;但是最大的影响力应当归于那些具有良好品质和判断力的人。这样一来在执行明智的政策下,将使每个人都过的更好,同时也因为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尊敬和奖赏公民德性。在这里,公正的目的性就同它的荣誉性相重叠了。
三、公正与良善生活
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过一种好的生活而言必不可少,我们不可能在没有政治的情况下过一种完美的、好的、有德性的生活。我们只有生活在一个城邦或团体之中并参与政治我们才能够完全实现我们作为人类的本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注定为了政治联盟而存在,要比蜜蜂和其他群均动物更高级。”亚里士多德认为其原因是自然不会徒劳的创造任何事物,与其他动物不一样,人类拥有语言能力。其他动物能发出声音,声音能够表明快乐与痛苦。可是语言是一种与众不同的人类能力,它不仅仅是为了表达出快乐与痛苦,还要声明何为公正、何谓不公正,并在对错之间做出区分。我们并不是先默默地理解这些事物,然后再用词语表达出来;语言是我们识别、慎议善的介质。
我们只有在政治联盟中才能使用人类独特的语言能力,因为我们只有在城邦中才与他人慎议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良善生活的本性。“一个孤独自居的人——亦即一个不能分享政治联盟之利益的人,或由于自身已经自足了而不需要分享政治联盟之利益的人——并不是城邦的一部分,因此肯定要么是野兽,要么是神。”因此,只有我们运用语言能力的时候,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这反过来也要求我们与他人慎议什么是对与错、善与恶,以及公正与不公正。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政治并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但是对良善生活来说却必不可少。首先,城邦的法律灌输好习惯、塑造好品质并促使我们形成公民德性。其次,公民生活使我们能够运用慎议和实践智慧的能力,否则它就会处于休眠状态。只有通过进入场地,权衡各种备选项,争论我们的理由,统治与被统治——简言之,只有成为公民,我们才能善于慎议。政治是我们本性的一种表达,是一个展现我们人类能力的场合,是良善生活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就是一种适合。分配权利也就是为了寻找社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符合那些适合于它们的、能够使它们实现自己本性的职责。给予人们其应当所得的,就意味着给予它们所应得的职务和荣誉,以及那些与他们的本性相符合的社会职责。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对当时社会以及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说,没有一种理论是绝对完美、完全没有缺陷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也不例外。由于其阶级性导致的理论内部矛盾。亚里士多德受限于当时的时代与社会背景:由于战争导致的社会不太平,希腊城邦出于由盛转衰的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极大的变化,又由于社会分配使得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希腊城邦的奴隶制度岌岌可危。在这一情况下,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公正观也充满了矛盾。作为奴隶主阶级的一员,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极力想要维护现存的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他又确确实实看到了现存制度的缺陷,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的拉大使他对穷人们心生怜悯。
亞里士多德意图要改变这种现状,但是他又不愿意动摇奴隶制度的统治根基,于是,他选择了温和的折衷的方法,他希望仅仅通过对人们伦理观念的灌输、教化来达到改变希腊城邦现状的目的。这时候,公正的理念正契合他的要求。他的整体的公正观念一方面是个体的内在的德性品质,另一方面又是城邦维系的重要原则,他的部分公正在社会物资的分配、法律执法以及日常交易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是,他的公正始终是混乱的,他既想维护奴隶制度本身又想保障城邦公民的利益,这是不可能达到的,他的公正理论内在的矛盾性是由其阶级性决定的。这样,我们就罗列出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守法的公正是一种政治的政体公正,在执法上就成了部分公正里的矫正的公正;矫正的公正依据的是一种数量平等的原则,分配的公正依据的则是比例平等,贵贱有别、区别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原则。阶级的局限性导致了理论局限性,这是亚里士多德无法避免的。可是,从现代的角度出发来反思和审视先贤的思想始终对我们现在的发展大有裨益。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10
幸福是古典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现代伦理学始终绕不开的基本问题。在诸多学说中,《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幸福理论最引人注目,尼各马可的幸福学说被称为古希腊哲学史中对幸福认识的最高水平,被冠名为“幸福理论”,这一卓越成就使其成为人类追寻幸福的起点。文章主要从什么是幸福、幸福的特征以及如何实现幸福这几个方面就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问题进行了阐释,进而引导青年学生形成正确的幸福观。
幸福作为每个人都追求向往的一种精神境界,自古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但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文化程度及社会关系等的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幸福的不同看法。在生病时,健康就是幸福;贫穷时,吃饱穿暖就是幸福;孤独无助时,有人陪伴就是幸福。尽管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不同,对幸福具体代表什么也不确定,但从人人都渴望幸福而言,还是可以概括出它的普遍意义。亚里士多德从伦理学的角度考虑,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一卷和第十卷的一些章节当中对关于幸福的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将其诉诸于对需要和欲望、快乐、善、道德等范畴的探讨。本文主要对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观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研究归纳,以求引导青年学生形成正确的幸福观。
亚里士多德从人活动的特殊性出发,对人的活动和实现活动进行了阐述,抽象地提炼了幸福的普遍要义,这有利于人们加强德性、获得幸福。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观的主要内容
(一)幸福是最高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这句话可以说明世界上所有的一切都是有目的,而善是其终极目的。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人类实践活动、技艺和科学,它们的目的也许是多样性,有的是因为其他目的而被选择,有的则是因其自身而被選择,然而这些所有活动的目的都是善,而善也存在着最高善,幸福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最高善,因为人们做任何事情的目的都是为了其幸福本身。因此,追求幸福、实现最高的善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
幸福是完善的、自足的,是无声的感性的欢欣。其中完善是指人们所追求的是因为自己本身而不是因为自身之外的东西去做,称为“目的善”;而自足是指一种事物本身存在人们为其追求而且也能实现,因为它应有尽有,幸福最能够被看作是这样的一种事物。所以说幸福是完善的、自足的。
亚里士多德从目的论的角度考察了幸福的伦理内涵,将目的与善联系起来,又得出“幸福就是最高善”这一论断。我们做任何事,从事任何活动都有目的,且最终目的是幸福,所以幸福是我们从事任何实践活动的内在驱动力,正因为幸福是最高善,是最终目的,所以我们才能过着灵动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高善不仅于个人而言如此,对城邦亦如此。为城邦善的获得,让其保持更加神圣,这种善显得更重要、更完满。他还推断出幸福的最高层级即思辨幸福,人不断的理性生活就能不断地离幸福更近,趋于最高级别的幸福。
(二)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的实践活动
1.幸福是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不是一种品质,它也不同于所谓的快乐。假如一个人一辈子都在睡觉、过着植物般的生活,那么,这个人算不上是幸福的。有些享乐主义者觉得慢慢的消磨时光,无所事事的消遣是舒服的、是幸福的,实则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只能称其为简单的肤浅的快乐,快乐不能等同于幸福。消遣不是为了幸福,而是为了在消遣娱乐之后可以更好地进行劳动、工作,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通过实践活动,依靠自己的努力去践行,从而获得相应的部分,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幸福的。幸福不是专属于某个人的,它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论出身贵贱,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力,但需要自己后天的不懈努力,这就是一种自足的现实的实践活动。
人是具有理性,通过思辨的理性主观能动的追求幸福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而“善”就是特殊功能所发挥出来的,这一部分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包含逻各斯意义的实践,我们的生命也因努斯的运用而别于其他物种。宁愿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这是现实中悲催的一种扭曲价值观,收获的不是一种真正的幸福,而是伪装的表面“幸福”。说白了,就是虚荣的体面。幸福不是不劳而获,有些幸福看似得来容易,实际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无论是付出实际的劳务还是精神上的体贴关爱,必须通过自身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才能拥有幸福,否则都是自欺欺人的虚假幸福。简言之,幸福就是自身符合道德律令、精神需求的理性的现实实践活动。
2.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德性也是亚里士多德幸福观中的重要概念,他认为德性是幸福实现的前提,是构成幸福的首要因素。“一旦没有了德性,他就会极其邪恶和残暴,就会无比地放荡和贪婪。”“只有那些有德性的人、行为高尚的人才有可能实现幸福。”这里的德性是灵魂的德性,亚里士多德把这种德性分为理智德性(智慧、明智等)和伦理德性(节制、勇敢等)。人活动目的的实现要借助人的理性思维,我们只有在实践理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地获得幸福。如果人们一生都实践着合乎德性的活动,那么这个人才能获得幸福。因为幸福是自足的,是最高善的,所以这种实现活动应该是合德性的,这种德性是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的结合。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十章第七节中写道:“如果幸福在于合德性的活动,我们就可以说它合于最好的德性,即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我们身上的这个天然的主宰者,这个能思想高尚的、神性的事物的部分,不论它是努斯还是别的什么,也不论它自身也是神性的还是我们身上是最具神性的东西,正是它的合于它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构成了完善的幸福。而这种实现活动,如已说过的,也就是沉思。”这段话说明沉思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完满的幸福在于更长久的自足的沉思活动。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说过一句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幸福的家庭都是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彼此的关爱与温暖,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情感和喜悦,是沉思后的自足和完满,是合乎德性的一种抽象,但又是体现在具体的事情上的。
二、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实现途径
之前新华公布过一个“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报告,调查结果是农村居民的幸福感比城镇居民的幸福感强。这一结果说明物质上的富裕对幸福而言,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2016年百合网发布的《2015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不同年代群的幸福感均值在6—7之间,而“90后”、“95后”的幸福感和其他年龄层相比最低,而且调查还表明学历较高者幸福指数也高,学历与幸福指数呈正相关。得出“95后”幸福感最差这样的调查结果一个原因是出于社会转型时期,与以往时代不同的外在缘故,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世俗影响,认不清自己,看不透名利,境界和格局小。而学历越高者幸福感越强说明在幸福感受的体会上,精神比物质更重要,进行沉思现实活动的生活更幸福,这印证了亚里士多德的“思辨是最大的幸福”论断。为了追求更大更完满的幸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讲述了几条通往幸福的途径,结合其方法途径和現实生活写出几点有关幸福的思考。
(一)加强德性的培养
亚里士多德把德性和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幸福观告诉我们: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需要提升自身的德性。所以每个人特别是青年人,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信息呈爆炸性态势的今天,要严格要求自己,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不能随波逐流。在道德养成方面要加强德性的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诚实守信,成为一个文明人,使自己变为一个有德性的人。
《尼克马可伦理学》里讲到:“幸福是一种善的无目的的自觉行为,如果只是追求物质上获得,那就成了有目的的行为,这就不是内心的善行,就不称之为幸福。”在公交车上看到老人上车不由自主就会让座,之后内心会有一种自足感,这种感觉就是一种淡淡的幸福,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不以追求物质为目的的内心善行的外现。相反,比如现在总有极其个别老人倚老卖老或者讹诈碰瓷,使得一些年轻人不敢实施自己的德性,以致由此类现象衍生出来的晕轮效应使得整个社会变的越来越冷漠。类似这样的现象折射出人们德性在当今社会的缺失,德性的缺失自然会影响到人们的幸福体验。人们开始通过对物质利益毫无节制的追求,开始被不好的风气影响,仿佛只有物质的满足才能获得内心的富足和欢欣,实则并不能真正地获得幸福,真切地感受到幸福。人们只有合理追求物质保障的前提下,保持正义、勇敢等各种美好的德性,不断提升自己的德性,加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这样才能摆脱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诱惑,成为一个有德性的道德主体,并追求到真正的幸福。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必定是合于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同时,这种实践活动是合于人的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德性——沉思。亚里士多德认为,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因为它是我们身上的最好部分——努斯活动。沉思比其他活动更为连续和持久,其本身就是目的并且它是因其自身而被人们所欲求,除沉思本身不产生任何其他东西。亚里士多德认为沉思是最令人愉悦的,越沉思越幸福。
(二)践行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
在谈及何以获得幸福时,亚里士多德说:“幸福不是品质,并不能像拥有财产那样地占有;幸福也不是某种神的恩赐或纯粹是机遇的礼物。幸福是通过学习、某种习惯或训练而获得的,只有进行合德性的现实活动才能获得幸福。”行为主体只有通过合乎德性的道德实践,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所进行的活动,才能体感幸福,实现幸福。幸福是一个人既要具备德性的品质,又要求人们自觉地在德性的引导下,以积极主动的心态践行现实活动。总之,人们想要获得幸福,就要主动践行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就会与你不期而遇。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身上具备的最好的德行就是努斯,努斯被亚里士多德赋予丰富的内涵,是高尚的、神性的抽象,是理论层面的,具有普遍必然性。亚里士多德将思辨活动作为首要幸福居于道德活动之上,这一点忽视了人性的现实性,也因此遭到人们的质疑。我们需要肯定的是获得幸福是必须将理论和具体的、多变的实践相结合。
(三)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获得必须有外部条件的提供。尽管幸福是自足完满的至善,但仍需要外在的善为补充,如拥有充沛的精力、健康的体魄以及朋友的相伴、一定的'财富或权力等外在条件,甚至包括运气的成分。如果一个人仅有天赋和后天的努力而没有机遇和运气,也是不可能实现幸福的。亚里士多德对好运是幸福的外部支持这样表述道:“幸福还需要外在的运气为其补充。这就是人们把它等同于好运的原因。”但是,这些外在的东西不能过度,受到钱财他物的强制或挟持所生活着的状态都不是我们追求的善和幸福。财富不应只是物质层面上的拥有,还应是精神层面上的富足,物质财富只能起到保障作用,处于基础层次。而合乎德性的精神财富才是高级别的,人们应追求幸福的源泉。这也给我们青年以一定的启示作用,我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可以有一定的外部条件的支持和补充,但是也不能过分地依赖外部条件。
梭伦曾表示过人们在物质生活的追求上不应太过,中等水平节俭点就好。亚里士多德认同他的观点,认为大多人们都是拥有中等水平的外部条件,这样做一些高尚的事情就可以享有幸福,不能放纵自己的私欲,太过看重物质。这也是我们中国人常常说的所谓的遵循中庸原则。因为幸福也不是无本之源,它也是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幸福是需要外部机遇善或者其他外部善。不可能说一个出身卑微贫穷家庭的人是幸福的,当然也不能说不幸,因为真正的不幸是精神的潦倒。所以幸福既需要自身的合乎德性的实践活动,同时也得借助于外在的幸运对其进行补充。一般来说,有物质财富比没有带给人们的幸福感要更强一些,也比心理感受层面上的幸福来的确定。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幸福基于自足的生活资料,不需要过多的财富,因为幸福更多的来源于精神层面。
(四)倡导集体主义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不仅研究个人的幸福,而且还关心致力于城邦(集体)的幸福,并把城邦的幸福和个人的幸福关联在一起。个人幸福和城邦幸福的关系亦如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每一位青年才俊都应致力于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幸福,才能获得个人的幸福,个人的幸福是以国家和集体的幸福为依托的。试想一个战乱纷飞的年代是没有个人幸福可言的,有的只是人人自危。所以要想实现个人幸福就要有集体主义原则,关乎国家和集体的幸福和利益也要尽自己所能,要有这样的集体意识,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城邦幸福对个人幸福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观,它对现实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告诫人们只有加强德性,以中庸之道行事,才能在实践中创造幸福、实现幸福。同时,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自身的集体主义价值观,通过实现国家的利益达到个人的幸福。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11
一、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思想概括
根据一些古籍的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到亚里士多德写了一百七十本书,其中仅剩四十七本被保存至今。并且这些作品都不够完整,大部分都是一些他演讲的笔记,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中,哲学的主要活动还是集中在与人进行一种口头的辩论这一形式上。他的著作中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并且通过对他的老师柏拉图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继承了老师的许多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包括:“没有天生的观念”、“一件事物的形式乃是这一事物的特征”、“自然界有各种不同的原因包括‘目的因、‘形式因、‘质料因、‘动力因”等,其中《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体现的思想就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突出表现。
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人类的德性成为了他所探讨的主要内容。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设问:“我们应该如何生活?”“人们需要怎样做才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人们所追求的最高的德性是什么?”同时他还提到了三种快乐的生活方式,即追求财富的享乐生活、追求荣誉的政治生活与追求知识的沉思的生活,强调人只有同时达到这三种标准的适度才能够找到幸福与满足;这种对“中道”的追求,在人际交往中同样适用。当然,友爱这一德性同样也是人际关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那么,亚里士多德又是如何看待友爱这一德性的呢?
二、亚里士多德谈友爱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所谈的“友爱”一词与我们今天所谈的“友爱”一词大不相同。在今天,我们谈到友爱,大多情况下都是指朋友之间的感情,而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友爱却有着更加广泛的含义:它既可指朋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男人与女人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老年人与青年人之间的关系等。亚里士多德这里友爱,与他的老师柏拉图所提的“爱欲”有所区分,柏拉图所谈的“爱欲”更多的强调的是肉体欲望,而亚里士多德所谈的友爱“是一种德性或包含一种德性”、“是生活最必须的东西之一”,同时“还是把城邦联系起来的纽带”,因为“没有人愿意过没有朋友的生活”、“如果人们都是朋友,便不会需要公正;而如果他们仅只公正,就还需要友爱”。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生活就是为了追求幸福,人们的技能、选择与决定,都是将善作为最高的目标,友爱更是善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什么是善呢?我认为善就是人的一生所追求的东西,生活中我们用一生去为之奋斗的目标就是可行的善。亚里士多德将那些因永恒的自身价值而非物质欲求的.东西称之为善的最高层级,与其它方面相比,幸福是善的最显著表现形式,我们总是因为幸福自身而非其外在物质条件而选择和追求它。友也爱是善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也带有善的特性,因此,真正的友爱也是源于内在真我的感受,本我的自足,自身的价值而非外在的物质,这也是与柏拉图的观点不同的地方。
亚里士多德又根据三种可爱的事物将友爱分成了三种类型,其中三种可爱的事物即:善的事物、令人愉快的事物和有用的事物,因此三种友爱便为:基于快乐原因的友爱、基于有用原因的友爱与完善的友爱。基于快乐与有用这两种原因的友爱双方,他们之间并不是因为他们对彼此自身所具有的德性而爱对方,只是因为对方能够为自己带来快乐或者对方能为自己所用而已。但完善的友爱确实“好人和在德性上相似的人之间的友爱他们相互间都是因对方自身之故而希望他好的人才是真正的朋友。”同时他还根据政治共同体的政体形式区分了不同种类的友爱,在此不做多说。
三、友爱观的现实意义
友爱作为生活的必需品,是一种生活的选择。现代西方所倡导的利己主义观念,更加强调对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从而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忽视了共同体存在的作用,但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和延续,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显的尤其重要,因此在生活中倡导友爱这一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倫理学》中用了两章的篇幅来谈友爱,可见其对于友爱观的重视。他还从个体的角度出发,通过城邦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关系进一步扩充了柏拉图对于“友善”这一概念的定义,并将“友善”延伸至“友爱”,同时还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即善的友爱、快乐的友爱和实用的友爱。这三种友爱观对于我们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从道德层面提出了不同等级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们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步以及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我们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我们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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