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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高级全方位训练
外贸上的术语,虽然BEC高级不会考这些术语,但是对于大家将来要走外贸这一条路是很有用的.专业的术语是一定要记得的,不然和他们打交道的时候就有问题啦,其他相关的知识有个大概了解就行,当然你能记住是最好的.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一. 货物交付
在13个术语中,在交付货物方面,CFR、CIF两个术语没有作任何改变。FOB术语中卖方的义务的规定仅作了文字位置的调整,可以认为没有变化。FAS仅在船只前增加了“买方指定的”词语。其余贸易术语的修订主要是交货地点和位置的细化,以及将货交某人支配改为向某人交付货物。
EXW补充了卖方将货物交由买方支配时货物“没有装上任何收取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在指定的地点内没有就具体位置达成一致,并且有多个具体位置,卖方可选择一个最适合其目的的位置。原来术语没有具体位置的规定。与此相联系,买方收取货物是在卖方据上述规定交付时而不是原来规定的“交由买方支配时”。
FCA术语变化最大。新术语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了运输方式的区别和集装箱货与非集装箱货的区别,但规定了是否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的区别。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的场所,当货物装上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完成;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的场所之外,当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卖方选择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支配、没有卸离卖方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完成。
CPT与CIP两术语的修订相同,要求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交付,原来规定交由承运人支配。在有后续承运人的情况下,在指定地点的“指定位置”向第一承运人交付。增加了指定位置的规定。
DAF要求卖方将货物运抵边境的指定地点交货,“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不卸货”交由买方支配。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同意,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订立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超越边境的指定地点的进口国境内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DES和DEQ都要求在“运输合同所指的”地点或码头而不是原来规定的“通常”地点交付。DEQ还规定,在就具体的港口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港口.
DDU和DDP的修订一样,除原来规定的将货物交由买方支配外,还增加了交由“买方指定的另一人”支配的规定。同时补充规定“在指定的目的地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不卸货”交付。
二. 清关手续
在清关手续方面只改变了两个术语的规定,但该改变是实质性的,买卖双方的责任发生了转移,这就是FAS和DEQ。FAS原来规定出口清关由买方承担,卖方提供帮助。新术语规定卖方承担货物出口的出口许可、官方授权及海关手续。新术语与旧术语的规定正好相反。但如果双方同意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DQ原来规定进口手续由卖方承担,买方提供帮助。新术语规定卖方只承担出口而不承担进口许可及海关手续。与以前的规定也正好相反。
新术语修订的结果是使原来容易引起误解的清关特例与其他同类术语相一致。除EXW与DDP这一对应的术语分别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和卖方办理进口清关外,其他术语都是出口方办理出口清关,进口方办理进口清关。
三. 费用承担
共同特点是有关关税、捐税和官费的费用承担增加了“适用时”(where applicable)这一词语。这表明这方面的费用并不必然产生,只有在产生时才由卖方或买方承担的情形。另外,另一重要修改是将“官费”改为“费用”,费用的范围增加了。FOB的修订仅限于此。与交付货物的修订相一致,EXW费用转移的时间从原来的货交买方支配时起改为交付时起。货物出口时买方需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官费”现改为买方需支付关税、捐税和其他“收费”。买方费用的范围开始增加,而不仅仅限于官费。删除了买方承担进口费用的规定。该删除使买方的义务更为明确,原对进口费用的规定属多余。
FCA规定费用的承担以货物交付时为分界点,将原来规定的“向承运人”交货时删除。如果因为买方没有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或因买方指定方没有收取货物,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收买方承担。FAS卖方承担到货物交付时的所有费用,增加了“适用时卖方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规定。在买方方面,原由买方承担的出口和进口时的上述费、税改为承担进口时的上述费税。
CFR卖方支付签订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卸货费”。原来的规定仅限于“定期班轮可能收取的”在卸货港的卸货费。新术语将卖方支付卸货费的运输方式的范围扩大了。同时,新术语增辑“适用时,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途经任何国家运输应缴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与此对应,买方支付直到目的港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的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卸货费用具体由哪一方支付,据运输合同确定。
CIF卖方需要支付“据运输合同记入卖方账户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用。适用时还应支付“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与CFR相同,买方支付直到目的港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的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CPT和CIP相同。卖方支付签订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运费和“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目的地的卸货费”。买方支付直到目的地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DAF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卖方承担的费用减少,少了卸货费用。卖方支付产生于运输合同的费用、交付货物的费用。“适用时”,支付出口必要的海关手续,以及出口和交付前经由任何国家运输应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DES中卖方的支付责任与DAF相同。买方应支付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包括从船上提取货物所必要的卸货费用”。DEQ与原来的规定相差不大。费用的分配点增加了“在码头上”一词。买方的费用负担增加。买方支付货物交付后的货物费用“包括为之后运输在港口处理货物的费用或在仓库或运输站存储的费用”。买方还应支付“适用时,海关手续费用、货物进口和之后运输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DDU中卖方支付费用的责任基本没有变化。买方的付费义务有些变化。买方支付货物交付时起的货物费用,原来规定在指定的目的地交由买方支配时起的货物费用。在额外费用方面,新术语删除了原来规定“当货物交由买方支配买方没有收取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与交付方式的变化有关,货物不再限于交由买方本人支配,可以交由其指定人。
DDP在卖方方面,海关手续费用增加了“出口和进口所必要的”这一词语。经由任何国家的运输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适用时,卖方应予以支付,删除了“除非另有约定”和“必要时”的规定。在买方费用方面,买方支付货物交付时而非原来规定的交由买方支配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在买方承担的额外费用方面,原来规定如果在货物交由买方支配时买方没有收取货物则应支付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新术语修订为“如果买方没有据B2履行其义务”,应支付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B2中买方的义务是指应卖方的请求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为取得进口货物所必要的进口许可和其他官方许可提供帮助。这与原来的规定完全不同。这也是由于交付方式变化了的缘故,货物不仅可交买方,还可交由买方指定的另一人。
四. 风险转移
在13个贸易术语中,C组中的术语(CFR、CIF、CPT和CIP)的风险承担没有改变。
EXW和D组术语是直接交付的贸易术语。共同特点是原来规定风险据A4交由买方支配时转移,新术语将其改为据A4“交付”时转移。DDP卖方的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在买方方面,增加了一款规定。“如果买方没有据B2履行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货物灭损的全面额外风险。”买方在B2中的义务是以卖方请求并承担风险、费用的情况下在取得进口许可等方面提供帮助。
FCA卖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而非交由承运人时止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买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因为买方没有据A4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或因为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管货物”,或者因为买方没有据B7给予“适当”的通知,货物灭失的风险期限届满日起由买方承担。新术语增加了三项内容: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另一人没有接管货物一项;“适当的”通知。原来规定没有通知,现在规定没有适当的通知。这表明买方的责任增大,不仅要给予通知,而且还必须是适当的通知。
FAS对卖方来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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