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两条,高手帮我举个例子说明,本人笨的很,如:甲……乙……丙……。谢谢!!!
参考案
第一条例:甲为摄像,借了乙的一台摄像机,后甲喜欢此摄像机,打电话给乙要求买下,乙当即同意,此摄像机的物权即从乙同意时转移给了甲。这有什么关系在里面呢:主要是摄像机在乙同意之前自然损坏的话,由乙负责;如果在在乙同意以后损坏的话,由甲负责。
第二条例:甲有一台摄像机借给了乙使用,后甲出卖摄像机给丙,则甲可要求丙自己去向乙要摄像机,此行为即视为甲向丙交付了摄像机,而丙则应该向甲支付价款(也就是钱)。摄像机的权利和义务也由此转移给了丙,即在此以后的损毁与甲无关,由丙承担。
这种法条应该好理解吧,感觉是基本的东西,其实下次遇到这个题,你自己想一个例子,思考思考就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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