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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中地方税制比较
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化、规范化,要求公平竞争条件,要求打破地区分割,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这些内在要求, 只有实行分税制才能得以实现。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独立的税制。因此, 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 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体系的建设,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我国从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 将进一步促进税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虽然94年的税制改革, 使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制, 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理论上的不成熟和实践上的经验不足,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成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客观上要求我国财税体制向国际惯例靠拢。国外地方税设计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我国市场经济建立, 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 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分析。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1、美国的地方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与三级政府相适应, 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
第一、税种上划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 “当家”税种, 主要税种同源分享。联邦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 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以及规费。 州政府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流转额征收,占州政府的58.3%。这种税直接对工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销售流转额征收, 其优点是州政府可用较低的名义税率和保证费用得到大量收入,征管效应强,为州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由于固定资产代表一种相当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 因而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丰富的税源,所以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达75.98%。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这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三级政府同时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 销售税、消费税等;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遗产和赠与税; 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财产税。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40%左右。
第二,税收高度分散, 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①联邦、 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联邦税收由联邦自己立法和执行;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②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例如,在50个州中有7个州根本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同一个州内,税权也不统一。在纽约州, 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的其他小镇则不课征;销售税是州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平均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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