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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和结论的载体,其格式和制作必须符合司-法-部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审计报告替代司法会计鉴定书,从形式上看格式不统一,冠名为司法鉴定书,内容实为审计报告,将司法会计鉴定书写成审计报告,也分为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从内容上看,鉴定结论不够科学规范,这些做法是不规范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在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方面的体会。
一、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书是鉴定人在鉴定结束后制作的文书,包括鉴定过程、鉴别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等,其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一般由目录、文书编号、绪言、检验过程、分析或论证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附注等部分组成。
1.文书编号和报告标题。这部分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日期、编号、标题。具体为机构名称用缩写、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法鉴定中心[2009]会鉴001号”,同时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樱报告主标题为司法会计鉴定书,副标题为“关于+鉴定对象+委托事项+司法会计鉴定书”。
2.绪言。这部分主要写明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依据等,包括委托人、委托日期、案由、鉴定要求(或委托事项)、鉴定人、鉴定地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依据、鉴定原则、案情摘要和鉴定的假设、限制、声明等方面。并对鉴定书中的相关假设、使用范围等情况进行声明。
3.检验。检验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主要说明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应符合客观、合法、全面、详略适当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1)检验范围,包括被检验材料的会计期间、财务会计资料名称、会计账户名称等;(2)检验材料所记载的财务会计事实,即检材名称、制作时间及内容等,如确认财务会计资料所记载的业务经办人、发生时间、金额及财务会计结果等。
4.论证部分。论证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其内容包括:(1)鉴定所依据的专业技术标准,包括在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审计技术标准;(2)鉴定中所采用财务会计、审计的技方法、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过程等所作的说明;(3)根据检验结果对所鉴定的事项进行分析、论证所形成的意见。
5.鉴定结论。这部分是司法会计鉴定书最为重要的部分,必须回答委托机关在鉴定要求中提出的问题。内容包括:(1)确认所涉及鉴定资料的财务会计主体、具体单位(或个人)名称及其详细时间范围;(2)确认的财务会计事实,包括发生业务的时间、资金流向、支付资金方式、数额等内容。
6.结尾。这部分包括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
7.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与鉴定有关的证据复印件;(2)作为鉴定结论的有关附表,依据鉴定证据制作的相关汇总表和明细表;(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复印件;(4)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
8.附注。在此部分应详细说明司法鉴定书中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
二、编写的步骤与要求
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主要经过以下步骤:(1)审核、整理司法鉴定工作底稿;(2)讨论编写提纲、拟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初稿;(3)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必要时修改司法会计鉴定书;(4)审核司法会计鉴定书;(5)复核、审定司法会计鉴定书;(6)出具正式司法会计鉴定书(包括打英校对、装订、提交委托方等程序)。《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系统全面,实事求是,文字精练、分析说明逻辑性强,文体结构层次分明,论据可靠充分,鉴定结论清晰明确、客观,不允许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具体编写要求是:
1.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2.司法会计鉴定书用语要规范,用专业语言进行清楚解释,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方面,要做到专业用语规范,措词得当,不得使用主观推测的语言或模糊用语,如“可能”、“大概”、“也许”、“估计”等含糊其词的语句。也不使用修饰性语言和生僻的词语。如对于首次使用的单位名称等,必须写出完整的单位名称,不能在首次出现时就直接采用简称或缩略语句。
3.司法会计鉴定书要做到客观事实表述清楚,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如针对比较复杂的资金流向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使用流程图的形式进行表述,这样比文字更能清晰反映其逻辑关系及资金流向。
4.叙述事实应以财务会计事实为依据,并引证这些资料的编号、页数、日期;对所使用的会计核算原理、方法、计算过程,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同时,所述的财务会计事实一定要真实可靠,没有半点虚假或叙述不清。尤其是对于鉴定内容要进行归类,做到段落清楚,层次清晰。对于同一类、同一性质的财务会计检验事实应集中在一段或一节中进行表述,不要将不同类的财务会计事实放在同一段写,造成内容交叉,次序混乱。按照鉴定要求的顺序逐条叙述。
5.鉴定结论要表述清晰明确。结论用词准确、措辞恰当、描述确切无误,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以免使人产生误解。如对于财务会计事实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要逐条写清楚,不能用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等笼统词句。
三、编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司法会计鉴定书
不管是在报告格式上,还是在报告内容方面,要避免造成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按照规定,以下情形导致无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1)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3)司法会计鉴定书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4)鉴定文书中文字有重大表述错误的;(5)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6)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合法,如刑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不是司法机关提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而是鉴定人自行取得,造成检材来源的不合法,导致鉴定报告的无效。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会计鉴定书不是全面的审计报告,不能综合各种案件情况而统一作出结论。对此要做到: (1)一个鉴定要求有一个鉴定结论。对于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鉴定要求的,应当按鉴定要求逐项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2)不能按照编制审计报告的习惯撰写司法会计鉴定文书,更不能套用审计报告的模式。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进行客观表述。鉴定结论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不能在报告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罪名;如某某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具体出处和适用范围要准确。会计审计技术标准的使用不能出现错误。如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用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对应。尤其要避免鉴定结论中的会计、审计专业术语
概念不清、表述用语不准确的问题。对类型相似的财务会计事项适用会计、审计技术标准要统一,避免鉴定结论的自相矛盾。
3.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回答了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有无遗漏应当作出鉴定结论的事项。第一,切忌答非所问,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或者在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在鉴定结论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使用模糊用语。第三,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作出的结论,绝对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这样就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三)要反复复核司法鉴定报告
复核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一项关键性程序。在此阶段应反复校对文稿,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复核:
1.报告文字的复核。主要复核在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否存在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描述;或者在同一份鉴定文书中时间、数字表达方面出现大小写前后不一以及出现文字错误等问题;以及报告中所引用的相关会计审计标准是否准确。
2.报告数据的复核。除了对鉴定书的文字进行核对外,尤其要重视对报告正文数据及鉴定书附件数据的核对。鉴定报告所列数字是否完整、精确,如小数点后是否保留两位数字。鉴定书底稿要核对底稿中的数据与所附的附件明细表数据是否相符;明细表数据是否与会计凭证资料所反映的数据一致;汇总表、明细表之间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无误;有关数据分类是否出现错误,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疏忽,导致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附件中表格填列的数据、有无漏项或不填的情况。
3.打英装订环节的复核。在此环节主要复核是否存在漏英漏订及装订顺序颠倒,导致正式报告出现错页、附件不齐全等情况。
4.报告签名、签章的复核。在报告装订完成后,应再次检查报告的鉴定人签名是否有遗漏,是否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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