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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
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办发[2003]12号)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特制定2003—2005年文物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要求
馆长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
二、责任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
1、本馆所管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保文物安全。
2、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不塌不漏,并定期检查落实。对非国有文保单位所有人应签订保护安全管理合同。
3、属古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应制定消防预案,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人为破坏、倒塌等事故,应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二)馆藏文物
1、文物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水源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人为破坏的防患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
2、馆藏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3、库房文物帐与物分别专人管理,应设立文物总帐和分类帐,做到物与帐相符,总帐与分类帐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节假日、夜间应加强巡逻,做到防范于未然。
5、馆藏文物的借展、调拨、交换应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收藏单位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盗、火灾、丢失、损毁等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三)展厅文物
1、陈列展厅不得展出一、二级文物,陈列枪械等重要文物展品应安装防盗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展出,保证文物万无一失。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文物安全防患措施。展厅应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加强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对展出文物管理,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3、切实做好节假日宣传接待工作,参观场所应做好卫生防疫和消毒工作,确保各类参观活动“健康、安全、有序”;通道应有明显应急疏散标志。
(四)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1、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的要求做好达标工作。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把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到岗,不留死角和盲区。
3、建立安全防范预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
4、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三、责任考核
区局每年对龙岩博物馆进行文物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1、责任人对所管理的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对责任人给予批评和通报。
2、责任人不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五、其它
在本责任书签订期限内,单位主要领导如有变动,谁接任谁负责,继续履行本责任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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