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8 12:41:08 王娟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成果管理制度(通用19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果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果管理制度(通用19篇)

  成果管理制度 1

  1、测绘成果及资料人员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做到收集齐全、完整,装订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档案人员变动时,双方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未清不得离职以免档案受损失。

  2、测绘成果及资料保密制度

  定期组织有关保密教育材料,增强保密观念和遵守保密纪律的自觉性,克服麻痹思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切有密级的文件、刊物、档案的存放必须在有保卫的地方,并经常检查存放保管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者,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保密守则,发现失、泄密问题,要追查责任,严格处理。

  3、测绘成果及资料保管制度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档案管理要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咬,并做到经常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档案统计登记本,对收进和移出情况及时统计,做到底码清楚。

  4、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借阅制度

  查阅档案要填写登记册,并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档案一般不准带出档案室,本单位借阅档案,可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最长期限不准超过10天。外单位需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只准查阅不准带走。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准涂改、勾画、私自复制和随意抽出文件。对损坏、泄密、丢失档案,要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1)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机构为档案室。

  2)设有2名专职测绘资料档案保管人员。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说明:设有专门的测绘资料室,配备存放专用档案柜,橱柜上锁,防盗门牢固。

  质量检验机构情况:由5名人员组成的质量检验小组负责测绘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机构人员情况:共5人,负责人1名,高级工3人,测绘技工1人。

  成果管理制度 2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3

  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了解档案工作方针,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二条档案管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条忠于职守,负责完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为生产、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条负责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收集工作。

  第六条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熟悉馆藏,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积极主动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条积极参加各种档案管理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质量。

  第九条加强团结协作,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公司档案机密安全。

  第二章保密测绘资料建账、收发、借用、销毁等制度

  第一条为了优化档案室档案,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做好测绘资料的建账、收发、借用及销毁工作。

  第二条档案建账、收发、借用及销毁工作必须在本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成员由公司领导和档案室人员组成。

  第三条测绘工程建立档案必须按照公司颁布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第四条建立档案以案卷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名称、来源、完整准确率程度等,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建立。

  第五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

  第六条对于移交接收的资料,必须分类进行归档,并按存放目录保存,便于查寻整理。

  第七条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条本档案室内需要发送的资料,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并保留好备份及相关手续。

  第九条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束后,对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公司领导审批或备案,再销毁。

  第十条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对保管期满但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第十三条销毁国家密级图纸或测绘成果,必须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被销毁的档案必须与销毁清册无误,为防止遗失和泄密,严禁将档案卖给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被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

  第三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及电子文档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归档范围及保管制度。

  第二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及一定的编号原则进行编号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案卷首页为案卷文件目录并编制档案著录卡,案卷标题简明确切,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方法。

  第四条对归档的成果资料应做好完整的登记表登记,并录入计算机中以便查阅,同时将登记表进行统一管理保存。

  第五条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禁止使用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书写,只能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六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

  第七条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条所有档案必须登记,详细到文件级,尽量用数据库或电子表格进行登记。

  第十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本公司档案管理之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专管人员监督。

  第十五条保密、防虫、防霉、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档案资料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各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测绘资料,做到职责分明,并应设置资料室和铁柜,存放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工作列入总工办工作日程,并由总工办或其指派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室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服务。

  第三条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条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阅览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内的档案,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外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第六条利用者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借阅机密、绝密档案材料,需经主管经理及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利用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确需外借利用者,须经档案公司领导批准。会计档案借阅,不得拆散原卷册,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和随意复制、摘抄档案。

  第九条科技档案项目的腊底图、计算单、概、预、决算档案,概不外借;确需复制件的,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

  第十条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其中涉密内容需抄录、复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内进行,利用者对涉密内容要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利用者,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拆散或损毁档案,不准拆卷、抽页,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加注、勾抹、涂改、圈划、污损等,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借阅国家密级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经国家密级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并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查阅者应按规定及时清退档案,清退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核对,如发现与原卷册不符,须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查阅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凡损坏档案和私自泄露档案内容,给国家、公司(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不断总结开发利用档案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保守档案机密,维护党、国家、人民和企业的利益,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档案文件密级的界定、变更、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密保存的档案不属于开放利用的范围,只限于公司职工利用,不对外提供利用。外单位需要查阅、利用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查阅、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利用者须持本公司介绍信(查阅科技档案须经本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跨单位或部门查阅档案。须同时经归档部门领导的同意,借阅机密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利用者借阅档案必须说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要求查阅与利用目的、范围无关的档案,尤其是机密档案。

  第六条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机密的安全,不得在个人存储设备或其他记录工具等私人用品上记录档案机密。不得扩散档案机密。

  第七条档案案卷只限于在阅览室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抄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

  第八条非档案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

  第九条非档案人员必须注意档案库房门窗的关闭情况和防火工作。尤其是在重大节假日,档案人员更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第十一条档案室一般不向利用者提供机密档案的复制件;确需复制件的,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须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报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并进行监销。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对泄露档案机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萧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请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xxxx公司所有。

  成果管理制度 4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柜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第五条如有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并接受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档案人员现场监督。

  第七条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第八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人员一起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总经理批示一并存档。

  第九条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总经理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相

  关涉密测绘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人员,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一条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计算机保密管理

  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监督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成果管理制度 5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6

  为了加强做好在测绘中成果质量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所测绘成果产品质量符合各项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和了解各项测量规范和技术规程,精通各项测绘手段,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二)严格遵守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转、发包测绘项目,严格按时对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

  (三)强化质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岗位谁负责,质检员全程负责的双重管理办法,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即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四)严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组成测量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测绘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外业生产,内业成果出来后,由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后,提交给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确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户,最后移交资料室整理归档。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须严格遵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加强测绘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价和压价,扰乱测绘市场,从而影响测绘成果质量。

  二、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职责

  1、分管生产的副所长任本单位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管理,实施监控。

  2、作业组负责对测绘项目的生产和提供服务,必须按测绘规范操作,对各项生产和服务提供实施有效控制。

  3、质检小组负责最终检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测绘工作程序

  1、受理测绘业务

  2、派件

  由生产负责人派件给作业小组,下达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

  3、接件

  作业组长接件,并按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服务。

  4、测绘作业

  测绘工作人员按测绘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测绘作业;由作业组长组织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作业,并填写相应的作业记,作业组长进行测绘成果核对(自查);

  5、作业组自查后由作业组之间互检。

  测绘项目成果由测绘作业组之间互检后提交给质检检查小组。

  6、质检小组负责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

  7、编制技术总结。

  8、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9、归档

  办公室及档案室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测绘质量奖惩管理

  (一)、奖励

  1、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奖。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信息情报,新技术应用,改革创新等,并在定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改进,均视效益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顾客好评或获奖的,给予奖励。

  4、一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业敬业出全勤,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

  5、其他对单位或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惩罚

  1、未能及时完成项目任务或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扣奖或经济处罚。

  2、因人为因素引起工作偏差,造成单位经济赔偿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10%-20%处罚。无正当理由使工程明显推迟完成,扣除应得补贴的20%-30%。

  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处分,并予经济罚款。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或借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初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经济罚款并行政处分。

  (三)、考核

  1、每个月进行定期考核,年终汇总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一周,由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3、重大奖罚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即时实施奖罚。

  4、考核结果经所长批准后兑现。

  成果管理制度 7

  为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全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学生多元智能,扩大教学成果,特制订教师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一、学科教学质量及学科竞赛奖励。

  1、乡质量抽测:按均分进行奖励。(40%+及格率40%+优秀率20%+学生人数权重<以50人为基数>=综合成绩,每超过一百个分点奖励10元,寄宿部超过6个百分点以上计算奖励,不享受寄宿部待遇的老师除外。)

  2、学校质量抽测:

  (1)四、五、六年级语文,寄宿班质量抽测成绩均分高出走读班最高成绩均分2分以上的奖励前两名,第一名奖50元,第二名奖40元,均分多一分加奖10元;走读班成绩均分与寄宿班最低成绩均分比,相差2分范围内(含2分)奖励前两名,第一名奖50元,第二名奖40元,均分多一分加奖10元。四、五、六年级数学,寄宿班质量抽测成绩均分高出走读班最高成绩均分4分以上的奖励前两名,第一名奖50元,第二名奖40元,均分多一分加奖10元;走读班成绩均分与寄宿班最低成绩均分比,相差4分范围内(含4分)奖励前两名,第一名奖50元,第二名奖40元,均分多一分加奖10元。

  (2)一、二、三年级衡量方法与四、五、六年级相同,奖次设:一、二年级奖前两名,三年级寄宿班、走读班各奖前一名。综合科、英语科等学科仿照语、数学科计算方法执行。专职教师所带班级要高出兼职老师所带班级2分,享受寄宿班待遇的要高出走读班5分。

  3、县质量检查:集体获前十名的.分别奖500、400、300、280、260、240、200、160、120、100元,个人单项奖100、90、80、70、60、50元。(集体与个人不重奖)市级以上加倍。

  4、学科竞赛:(属闭卷竞赛)获县一、二、三等奖(含选拔参加省竞赛,视县一等奖看待),每生50、30、20元,省竞赛获一、二、三等奖每生奖300、200、100元。以上奖金奖给辅导老师,若各班抽出集训的,辅导老师得奖额的五分之四,任课教师得奖额的五分之一。其它形式竞赛参照体育文艺比赛执行。

  5、单元过关要及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好试卷,填好录分表上交,过关是否及时以查作业批改日期为准可误差2—3天。)

  二、体育与文艺比赛奖励。

  1、乡校团体赛前三名,按50、40、30元奖,未设团体奖的情况下,个人单项奖前三名,按20、15、10元奖(奖给辅导教师)。

  2、县级团体比赛一等奖300(第一名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个人单项奖按县设奖的奖次进行奖励,最低名次奖5元,每上升一个名次加5元(奖给辅导老师)。

  三、优课评选奖励。

  乡一等奖5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区以上逐级加倍(二、三等不加奖)。

  四、教科研成果奖励。

  1、在正规出版社、报刊社公开出版发表的教育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报告等。市级报刊每篇100元,省级报刊每篇300元,国家级报刊每篇500元。

  2、在县、市、省、国家级有关部门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教育教学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等。县级:一等奖6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20元。市级: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60元。省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国家级: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

  3、县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批准立项的课题、成果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等。立项的课题:县级100元,市级200元,省级300元,国家级500元。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县级200元,市级500元,省级1000元,国家级XX元。在教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奖的课题按“第二项论文评比”进行奖励。

  4、乡、校级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等。一等奖4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成果管理制度 8

  一、指导思想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省市级教学评优活动和学科竞赛辅导,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及科研水平,有效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技能,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小组

  组长:宋亚军副组长:王永平成员:各处室主任

  三、考评内容及程序

  1.考评内容

  ①教研论文发表或获奖

  ②科研课题获奖

  ③优质课获奖(包括录像课、说课、教案、课例等)

  ④优秀课件制作获奖

  ⑤学科竞赛获奖

  ⑥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类型的.评比活动

  2.考评程序

  个人申报: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将本人在上一年7月至本年6月(以发证或领取证书时间为准)符合本考评内容的个人获奖评优成绩进行总结,填好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各类获奖原件,一并上交校教研室。

  四、教科研成果奖励

  学校将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评定,与教学质量奖同时领发。

  1.在正规出版社、报刊社公开出版发表的教育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报告等。市级报刊每篇50元,省级报刊每篇100元,国家级报刊每篇200元。

  2.在区、市、省、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教育教学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教学反思等。区级30元,市级50元,省级100元,国家级200元。

  3.区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批准立项的课题、成果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等。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区级100元,市级200元,省级300元,国家级500元。

  4.在校级论文评比中获奖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教学反思等,每篇奖励20元。

  5.优质课与优秀课件评奖参照第2条论文评比奖次。

  6.学科竞赛所辅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励每生60元,省级每生50元,市级每生30元,区级每生20元。

  五、附则

  本制度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成果管理制度 9

  为鼓励教师爱岗敬业,矢志从教,最大限度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塑造良好的师德形象,提高整体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项目:

  德育工作奖、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师生各种竞赛奖、突出贡献奖。

  二、获得各种奖励的教师,按《张集小学奖惩考评细则》累计积分,作为晋职、晋级、分配、评优的主要依据。

  1、德育工作:经评选获先进班集体称号的`,学片级1分,镇级3分,县级5分,县级以上8分。获优秀班主任及德育先进个人称号的,比照执行。

  2、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监测,班平均成绩学片前2名,分别为3分、2分;镇级前五名各5分,6—10名各3分;县级前五名各10分,6—10名各8分。

  3、教育教学论文奖: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分、4分、3分;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7分、6分、5分。

  4、教学能手评选:学片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分、4分、3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7分、6分、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分、9分、8分。

  5、教师各项竞赛(美术、文艺、体育、基本功、演讲等)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分、1.5分、1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分、4分、3分。

  6、辅导学生各项竞赛。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分、1分、0.5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5分、2分、1.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5分、3分、2.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5分、4分、3.5分;国家级奖励6分。

  7、行政奖励。镇、县、县以上分别为3分、5分、8分。

  8、突出贡献奖。对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教师,学校将在各种评选中破格奖励。

  三、处罚:

  1、班平均成绩下降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有损师德形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职评、晋级等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需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程序报送。

  四、说明:

  1、各种奖励积分累算。鼓励奖、荣誉奖、优秀奖不积分。

  2、各种竞赛均应是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发文认可的。由其他部门主办的各种竞赛,不在本奖励制度范围内。

  3、奖惩制度作为教师绩效工资考核的主要依据。

  成果管理制度 10

  1、统计时间:

  每学年第——学期统计时间从9月至12月,第二学期统计从1月至6月的.成果(7、8月份如有成果合并于9—12月统计中)。教师成果每学期统计——次,在期末阶段操作实施。

  2、统计对象:

  所有在职教师。

  3、内容范围:

  包括以下五个类别。

  (1)教科类

  ①教师在校级及以上教学活动中执教公开课。

  ②教师在校级及以上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教学设计、教学案例、多媒体课件等)。

  ③教师参与区级及以上录像课拍摄。

  ④教师所撰写的论文在校级及以上评比中获奖,或在教育类期刊杂志上发表(包括在校报以及《和》期刊上发表文章)。

  ⑤科研课题在校级及以上立项。

  ⑥教师在县级及以上的会议中作专题发言,或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作主题讲座(包括分册备课)。

  (2)管理类(班主任填写)

  ①班级金星杯评比情况(注明9至12月获奖次数)。

  ②各班教室布置、黑板报评比(注明9至12月获奖次数)。

  ⑧参加校大队部、区级以上少工委、团工委等组织的.各类少先队评比活动(7—12月)。

  ④第二课堂实践活动中获得“优秀假日小队”的情况。

  ⑤输送学生参加县级或以上文体、科技等评比活动,取得成绩。

  (3)指导类

  ①学生个人在校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

  ②学生个人在学校及县级以上的各项体育、艺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如艺术节、运动会、“三跳比赛”等。

  ⑧各类学生竞赛团体奖(含每月写字比赛团体奖)。

  (4)常规类

  主要指教师完成“五个一”的情况:每月按时完成“教学沙龙”中主题跟帖的情况;教师日常听课节数。

  (5)其他

  ①教师在各项技能比赛中获奖。

  ②教师在县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指导奖或团体组织奖。

  ③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其他活动中获奖。

  4、统计步骤:

  (1)教师自行填写《个人成果统计表》,连同获奖证书(或文件)、发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上交教学处。

  (2)教学处、教育处分项进行审核(包括获奖复印件等)。

  (3)考核小组依据《成果考核细则》统计数据。

  (4)公示考核数据一天。在数据公示阶段,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享有解释权,任何数据更改需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发放教师成果奖。

  5、填表要求:

  (1)内容详实。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力求具体准确。如公开课需写清课题、级别、主办单位及活动名称。论文发表需注明期刊名称、期刊号等。

  如统计学生获奖情况时,在“类别”一栏中写清“团体”或“单项”奖。

  (2)附件齐全。所有成果需同时递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文件通知复印件),文章发表需交期刊封面、版权页复印件。

  (3)按时上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表格,逾期不候。上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再增补成果内容。

  (4)文责自负。教师自行填写成果统计表,文责自负。考核组以教师填写的《个人成果统计表》为基础逐项进行审核,凡因教师填写不当而出现的统计差错,结果由教师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11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12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13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14

  1、内业成果资料必须按井下巷道的编号填制封皮,并注明成果完成时间,存档保管。

  2、地质测量图件的图号,按图纸编号分类编制填写,除按坑口需用和科室使用份数外,必须留两份按坑口分装存档保管。

  3、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薄在内业成果整理结束后,必须按坑口分类一并和内业成果存档保管。

  4、全矿范围内的各种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探资料,必须分项存档保管。

  5、内业成果和地质测量图件等秘密资料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转借,否则后果自负。

  成果管理制度 15

  (二)、重要的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属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但必须对档案内容进行保密。

  (三)、利用生产和成果资料档案时,无关的内容谢绝翻阅,不该记录的'不记,不得在亲朋好友、子女面前谈论档案内容。

  (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档案人员严禁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五)、凡是利用或复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注明复制份数,签名。

  (六)、对重要的档案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批准复制后,不得多印,严格控制份数。每份复制品应编号。

  (七)、外单位利用档案,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接待。

  (八)、向全单位干部职工宣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

  (九)、违反上述制度,失密造成损失者,酌情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违法者,依照《保密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公司主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领导由刘兵负责质量检查工作;负责仪器档案管理的领导工作。由匡湘华负责档案、仪器管理员,负责档案、仪器保管工作。

  成果管理制度 16

  1、学校领导和教师要树立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全方位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课题实验,以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2、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教师的教育教改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3、要组织学科骨干教师进行外出培训、参观,请专家做报告、听讲座等形式,学习先进地区的教育教改成果,并做好各地区先进教改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4、教导处要切实有效地做好教改实验课题的管理工作,包括课题的立项、过程的实施和调控,数据、资料的`整理、实验总结和论文的整理,成果鉴定和推广等具体工作,确保教改课题有效开展。

  5、教导处要组织教研组或课题组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和经验交流,学校要每学期举行一次教改实验课题观摩活动和教改经验交流会,达到教改成果的及时有效推广。

  6、学校要从各方面给实验课题组创造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开展课题实验研究活动。教师教改工作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成果管理制度 17

  一、成果推广工作由校长室总负责,由学校教科室和教导处负责落实和管理。

  二、由学校教科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课题研究成果从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学校实际,筛选出部分优秀成果作为全校进行推广的研究成果。

  三、开展全校性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信息发布会,由课题负责人进行经验介绍和成果展示。

  四、组织进行推广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教学观摩活动,并邀请观摩的老师对科研成果推广的可行性进行研讨和交流。

  五、教科室负责做好优秀课题研究成果推广的相应培训工作,由原成果拥有人具体指导科研成果的操作方法与要领。引导教师对原成果的`观点、内容进行讨论,促使教师对原成果的理解和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

  六、从参与推广科研成果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水平等各种实际出发,在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课题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七、在成果推广的实践中,积极引导参与推广应用的教师对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研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后效的方法,使成果推广工作健康开展。

  八、学校教科室定期对各类成果的推广工作进行检查。注意引导参与推广科研成果的教师,不搞模式化,鼓励创造性,使推广成果工作成为促进教改工作深入和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渠道。

  九、参加成果推广工作的老师每学期至少应上一堂跟研究成果相关的研究课,及时将成果推广的情况记录下来,并撰写推广总结。

  十、学校教科室在本校科研成果推广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力争扩大科研成果的推广面和影响力。

  成果管理制度 18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成果管理制度 19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升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前期开发。市科技三项费用到年达到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0%。

  二、建立市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与市科技进步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从年起市政府连续三年出资,到年使该专项资金达到5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三、自年至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管理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供水增容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行政性收费(交中央和省部分除外)。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五、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年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自1999年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经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其中,95%返还企业,5%纳入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药及生物工程、精细化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七、高新技术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八、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新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经审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九、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凡再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视同政府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返还房产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返还印花税。

  十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受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受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十四、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人员在聘干、招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十五、简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一次审批多次有效。

  十六、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设立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在市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在我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认定。

  企业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奖励一定的企业股份。

  企业可以从技术开发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对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做出重大贡献的销售人员。

  十七、对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高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实施转化,给予特殊优惠。项目优先立项;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优先使用;政策从优兑现;退税比例优惠照顾(第五条规定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改按60%比例返还企业,三税优惠部分改按100%返还企业)。

  十八、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成果转化项目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20万元。对于经济效益十分显著、贡献特别重大的有功人员可给予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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