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8 17:44:48 秀容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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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

  为规范我馆藏品管理制度,贯彻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对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A. 藏品征集

  1、由办公室、保管部、陈列部组成工作专班。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附表),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脚经办人,一份留底。

  2、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标本等完成征集工作后,将登记表、文物或标本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保管部,由保管部开具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或标本征集表由藏品总帐保存;第二联交库房保管员保存;第三联加盖单位公章交交件人或单位保存。

  3、文物或标本征集项目,应经馆文物鉴定学术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确认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4、财务室应凭保管部开具的入馆凭证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室应根据当年文物征集经费支出帐单与保管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5、办公室收到保管部藏品入馆的通知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法证书。

  B. 藏品接收

  1、总帐人员负责文物、标本、等藏品的接收工作。接收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好手续。

  2、凡属征集品等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3、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C. 藏品鉴选与评级

  1、凡入藏的文物、标本等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本馆文物鉴定委员会两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方可入藏。藏品级别的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

  2、所有藏品入馆后,必须填写“武汉革命博物馆藏品鉴定表”,在进行鉴定评级鉴定时,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藏品鉴定评级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表上签字。

  3、经鉴定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暂不作处理。

  D. 藏品登账

  1、凡入藏的文藏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帐为帐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帐本式由藏品总帐保管,电子文档设定权限,只能保管部主任和藏品总帐人员可以打开。

  2、总帐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总登记帐,做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等须注销时,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和要求报经国家、省、市等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在总帐上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处盖章。

  3、数量较多的藏品,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一部分入藏,其数量一般在十件左右,剩下的可登入重复品帐。

  4、凡三级以下的藏品,登入一般藏品帐。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5、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裂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填写。藏品的时代,按其所属的历史时期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的质地,按其自身的`物质成分,如纸、布、瓷、铜等进行填写。藏品的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藏品的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藏品的入馆凭证号和注销凭证号,是指入馆凭证的和注销凭证的编号。藏品的级别,按藏品的评定级别填写。

  E. 藏品编目

  1、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房保管员逐年建立藏品档案,藏品建档可本着“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内容的填写和记录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藏品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

  3、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F. 藏品入库及管理

  1、藏品入藏经登帐编目后,由总帐人员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

  2、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等又总帐人员和保管部主任一道办理完入馆手续,之后,由总帐人员根据藏品的性质和类别分别拨入不同的库房,按“入馆凭证”与库房保管员认真填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

  3、入库的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排架应从安全的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

  4、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分别填写在“藏品方位卡”上。

  5、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存入保险柜或专柜,重点保管。

  6、库房柜箱钥匙和各库房钥匙由各库保管员保管、使用。保管员应将柜箱钥匙编号放入钥匙袋内,使用时取出,使用完毕存入工作台抽屉内锁好。库房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馆机要部门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总库大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各库房的门钥匙由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下班后,所有钥匙分别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部主任保管。库房钥匙如有遗失,应换新锁,不得另配钥匙。

  7、当保管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保管员一同查对被开启的柜箱。

  8、下班关库前,保管部主任和各库房保管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关闭电闸,保管员要做好库房日志。

  G. 藏品提用

  1、凡因陈列、研究、复制、照相、等需要提用藏品时,根据藏品级别,按领导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填写“提用凭证”,办理出库提用手续。

  2、本馆提用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或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用二、三级藏品,必须经馆领导批准。本馆提用二、三级藏品,由保管主任批准。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3、馆外单位提用藏品,一般限在馆内进行,并由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当日归库。如果因陈列展览需要借出馆外时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一级品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4、各库保管员,因保养或建档需要提取藏品出库,必须向保管部主任通报。

  5、藏品出库后,由提用部门或提用人负责藏品的安全和保护、保管部有责任提出保护措施。

  6、提用藏品归库时,由保管员按提用凭证认真核对数量和现状,办清手续。若发现有损,应作详细记录,写出书面报告,交馆领导处理,其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

  H. 藏品的保养、修复、拍摄和复制

  1、藏品养护室要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定期进行防虫害、霉菌、的技术处理。对新进馆的藏品进行消毒处理。

  2、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4、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5、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I. 藏品的注销和统计

  1、凡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填写注销凭证,办理注销手续。

  2、交换调拨藏品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

  3、凡经正式手续注销了的藏品,要在藏品总登记帐和入藏凭证上注销。

  4、非入藏文物、非文物的注销,须经本馆文物鉴定评级小组和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造具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入馆凭证上注销。

  5、各库房保管员要定期进行藏品的清点、核对,做到藏品、卡片、帐册三符合。

  6、每年年终藏品总帐人员要全面清点藏品并将清点情况填入“藏品年度统计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存档。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2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途径、多形式征集藏品,不断丰富馆藏,提升内涵。

  二、本馆展品征集坚持真品、真实原则,所有藏品均来自中原地区民间百姓家庭,力求原汁原味地反映中原农耕文化风貌和境况。

  三、藏品征集采取多种方式,分为无偿捐献、补偿捐献、购买、交换、调拨等。博物馆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权益,所有藏品均将出处、捐献人、用途、年代等信息记载入册,发给捐献人收藏证书。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设置专用库房,认真保管好藏品。征集到的.物品交由馆长和管理员登记入册、整理入库、妥善保管。管理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文物保护知识技术和措施,加强维护和安全防范,做到不遗失、不损坏、登记不错漏,账物相符,管理有序。

  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数据库录入工作和日常管理保护工作。

  六、博物馆各厅陈列展品应经常检查、经常维护,保证安全、整洁、妥善,力求最佳展示效果。

  七、根据需要与其他博物馆或个人收藏交换藏品,以及报废注销藏品,均需由本馆管理团队共同研究决定,来往清晰,管理有序。

  八、馆藏物品所有权、处置权在于学校,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获取、占有、出售或破坏,违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3

  一、收藏与保管部负责博物馆的文物及艺术品等藏品的保管工作。

  二、文物及艺术品实行分类分库存放,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保存情况,及时记录藏品保存档案信息,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三、文物及艺术品库房与展馆安全出入实行:指定审批,专人管理(双人双锁制),出入登记,谁经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四、藏品出入库房与展馆、展柜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登记手续。

  四、因陈列展览或保护修复需要提取文物及艺术品藏品时,一般文物及艺术品(单件估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3件以下(含3件)需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否则不得提取。在提取珍贵文物及艺术品或3件以上一般文物及艺术品时,除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外,还得报请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方可提取;

  五、在展柜内进行陈列布展操作或移动文物及艺术品时,除展馆负责人外,馆内另外1人配合,以确保安全运行。

  六、馆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3人以下(含3人)需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在3人以上需进入时,除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外,还得报请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方可放行。

  七、馆内人员未经收藏与保管部主管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库房(包括库管人员)确保文物及艺术品的保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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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竖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四条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机关进行全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保卫组织

  第五条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如实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防盗

  第九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鸡: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6

  一、参观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爱护展品:博物馆陈列的展品,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其中一些是国宝和珍贵物品。因此,参观博物馆时一定要:

  (1)爱护展品,做到不抽烟,不随便触摸展品,不任意使用闪光灯拍照。

  (2)应当爱护博物馆内的展台、照明等设施。

  文明参观:

  (1)参观博物馆时应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2)听讲解员讲解时要专心,不要出言不逊,妄加评论。

  (3)参观者应自觉遵守博物馆有关规章制度,不要一边参观一边吃零食。

  (4)人多时,不要拥挤,而应当按顺序边看边走。

  (5)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长时间驻足,以免影响他人欣赏。

  (6)超越他人时要讲礼貌,注意不要从他人面前经过,以免妨碍他人观赏,而应当从其身后走过。如果必须从他人面前经过,则应说:“对不起,请让我过一下。”

  动眼不动手:

  展览馆、博物馆里展出的艺术品一般都是十分珍贵的,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少数参观者在参观时总是觉得“不过瘾”,一定要亲手摸摸展品,这种做法对展出的艺术品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甚至会起到破坏作用。很多展览馆、博物馆都有“不要触摸展品”的规定,对于那些价值极高的文物,博物馆也采取了设玻璃罩、隔离线等的保护措施。但不是每一件展品都有防护措施,如果参观者不遵守基本的规定,展览馆、博物馆“防不胜防”。所以在参观时,观众应注意查看展品旁的说明,这样做既可以了解展品的基本情况,也会对其价值作出判断。有些展品的说明文字中会有明显的`“禁止触摸”的标志,参观者应留心查看。

  二、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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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馆藏文物是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馆藏文物保护工作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是馆藏文物保护的基础。

  1、建设高标准馆库

  展厅、库房是馆藏文物的集散地,按照高标准建设安全度高的馆库势在必行。2008年5月,四川大地震使当地馆藏的一些珍贵文物惨遭损毁,绵阳市博物馆在地震中虽也成为危房,但存放在中心库房里的5000余件珍贵文物仅损2件,这不能不说是库房的功劳。

  2、配置高质量装具

  四川省绵阳市博物馆馆藏文物在四川大地震中的幸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文物的装具――性能良好的囊匣。囊匣,一般是用木头做成的,形状长正不一,里外一般裹有很厚的绸布,文物放入后,空隙部分用海绵、泡沫、纸等软材料来填充,可使文物缓解外部的撞击。囊匣是文物保护、存放中不可忽视的防具。

  3、实行专库存放

  根据分类存放的原则,设立专库,分别存放陶器、瓷器、实质类、金属类、纸质类、服装(饰)类文物。中的设备也应根据所存放藏品的特质和藏量要求而配置。专库存放的原则,在大多数展厅内获得施行,而由于条件的'限制,文物库房中还存在混放的现象,亟需改进。

  (二)高标准安防装备是馆藏文物安全保护的保障。

  安全是馆藏文物的保障。安防设施建设,一方面要根据馆舍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安装出入口导示牌、紧急疏散标志等。另一方面要做一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安装监控探头,设立监控室,建立智能化的安全报警系统、自动化的消防预警系统。简单明了而细致入微、智能又自动化的现代化安全、消防设施的建立,为馆藏文物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

  二、系统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文物藏品

  藏品制度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藏品管理办法》要求藏品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帖、差用方便。

  1、征集、鉴定、区分等级制度

  文物藏品根据其具有的历史、艺术或科学的价值,区分为一、二、三级及一般文物、未定级文物等,其中珍贵文物必须重点保管。馆藏机构可根据《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对文物藏品的征集原则、征集范围、入藏标准与程序、藏品征集与鉴定等组织、人员及制度作详细规定。

  2、分类放置、专库专用制度

  文物藏品要按科学的方法分类放置。珍贵文物、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陶瓷、书画、钱币等文物,可根据藏品质地分库保存,以利于温湿度控制,并便于日常管理和研究。

  3、建立档案制度

  文物藏品从入库开始应当建立相关记录档案。一是对文物的征集、入馆(库)、鉴定及区分等级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应做好科学详实的记录,填写凭证、清册。二是做好文物藏品的登帐工作,落实《办法》中对文物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年代、来源等方面的规定,并建立分类账、总账。三是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用准确、简明的文字记录藏品的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

  4、藏品管理制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藏品管理办法》精神,各馆库单位可以制订《藏品日常养护操作规范》、《藏品出库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文物藏品的日常管理与养护,对藏品的提用、借用、注销及化验、修复、复制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5、丢失、损毁上报制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48条对一、二、三级文物做了具体规定。

  (二)完善文物人员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的保管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经常性工作,应设立专门保管机构,配备专职保管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人员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及管理制度。

  1、库房人员管理制度

  设专人管理文物库房,并制订库房管理人员规定,如《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守则》、《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守则》等。

  2、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馆库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行为,内容包括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各部、室签定岗位安全责任书,实行带班和查岗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

  3、消防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消防对组织管理制度》,规定消防队员的组成、职责,进行消防培训、演习等。还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三、文物保养和修复

  (一)加大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力度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二)加强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运用

  文物库房、展厅和展柜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普遍较高,温湿度日变化幅度较大,是文物保护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因而加强环境监测与控制势在必行。迫切需要应用现代最新科技成果,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多功能调控微环境的储藏与展示柜,研究与建立一项对文物藏展材料可作出快速检验与评价筛选的技术,以实现预防性保护文物环境的目的。

  四、专业队伍建设

  (一)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实行文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有计划的对文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利用书籍、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文物保护与管理专业人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文物保管、修复等岗位,并确保其专职性和相对稳定性,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需要。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8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

  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

  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

  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

  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保卫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馆上下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展厅、文物仓库和办公区的绝对安全。

  三、保证游客参观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经常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消防等各种有关安全的法规条例。

  五、建立保卫人员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合理安排保卫人员的正常轮休。

  六、做好游客高峰期和节假日期间的检查巡逻工作。

  七、负责博物馆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搞好全面工作。

  二、负责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和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三、配合科长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军事技能等业务培训。

  五、负责保卫警具的管理。

  六、配合科长搞好查岗工作,督促各区域保卫人员的岗位执勤。

  七、处理突发事件和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保卫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当班,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

  三、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位,要严密监视保卫区,制止游客拍照,观察游客神情举止和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四、保卫人员必须做到安全通讯的性能完好,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五、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展品,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帐物相符,无丢失、无差错。

  六、保卫人员要坚决保管好展厅钥匙,杜绝丢失钥匙事故发生。

  七、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出现差错,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保卫人员对自己所管区域展厅内外的卫生要时刻保持清洁,玻璃柜要经常保持无尘,展厅内无烟火、废纸、果皮、垃圾等杂物。

  九、值夜班时,要按时上下班,值班时,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

  闭馆后,无领导和保卫科通知,不准随意放人进入馆内。

  十、保卫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扬“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作用,并以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保卫人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屡教不改达三次,停岗处理。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串岗一次的,扣10元;每月经检查达三次的,另扣1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四、各展厅保卫人员,未经保卫科科长安排,私自换岗的,发现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另扣300元;情节严重者,由馆领导处理。

  五、保卫人员在值夜班时,经检查,发现睡觉,一次扣50元,一月达三次者,停岗处理。

  六、值夜班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不认真巡逻走形式的,一次扣50元,每月达三次的,另扣300元。

  七、值夜班时,严禁玩扑克、打麻将等参与赌博活动,一经发现,停岗处理。

  八、保卫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一次扣5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处理。

  九、文物展品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于天,监守自盗行为,法不容情,重刑处置。

  消防管理制度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二、在以馆长牵头的消防领导组领导下,博物馆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确实做到防火灭火,人人有责。

  三、保卫人员都是兼职的消防队员,要与馆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四、博物馆内外,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五、消除火灾隐患,杜绝游客抽烟。

  讲解员守则

  一、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注重职业道德形象。

  二、仪表庄重大方,服装化妆不媚俗妖艳。

  三、凭票讲解,礼貌待客,用语文明,对免票宾客持义务讲解卡上岗。

  四、按规定路线讲解,特殊情况下按特定路线讲解。

  不漏讲,偷懒。

  五、对博物馆陈列展品要充分了解,全面解说,适度发挥。

  对不同的游客注重不同着重点。

  六、对游客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机智灵活地正确回答,但原则上应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七、对极少数游客可能发生的不礼貌言行,要冷静对待,理智应酬,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告请领导解决。

  八、讲解员要相互尊重,和睦礼让,亲密配合,一般按排定次序,轮流守上岗,不争抢,不推诿,特殊情况下由馆领导临时调整。

  九、讲解员应随时注意维护游客秩序,保护展品,保护一切公共财物。

  要以适当方式制止某些游客的种种不良行为。

  十、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向游客索取小费。

  十一、讲解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在博物馆、文物、历史学、文学、工艺美术等方面的知识。

  讲解员考核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

  二、未经请假不到岗的,记过一次,扣50元。

  三、查岗过程中,发现脱岗1次的,扣10元;一月达三次的,另扣100元。

  四、游客反映讲解员讲解态度不好或查岗中发现讲解员敷衍游客的,停岗处理。

  五、讲解员不得擅自给游客讲解,必须凭票讲解。

  六、如果游客由于讲解员的原因而发生退票现象,或因讲解员因出言不逊而顶走游客的,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讲解员拒绝给游客讲解或中途讲解终止的,记大过一次,扣100元。

  八、讲解员要认真保护各自的话筒,损坏丢失的,自己赔偿。

  九、讲解员不论以任何手段向游客索取小费,一经发现,记大过一次,扣200元。

  夜间值班制度

  一、熟悉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

  二、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半小时巡逻一次,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三、上班期间,不准睡觉,不准脱岗,不准私自会客或将客人带到值班室,禁止玩扑克等赌博活动。

  四、值班时,要严密监视博物馆主要通道及展厅门窗,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五、闭馆后,无领导通知,不准随意放人通行。

  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管理财务工作,依据财经纪律监督各项支出。

  二、协调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印制并妥善保管讲解券、参观券等各种票类和办理出票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统计游客人数的汇总、存档。

  五、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完成好博物馆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针政策、报表制度及调查方案。

  2、负责博物馆散客、公客、团队组织的人数统计,以及讲解券发放张数的统计,要求日记日结。

  3、统计必须加强整体观念,坚持实事求是。

  4、按时、准确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及分析材料收集和分析统计信息,准时报送统计报表。

  5、认真负责管理统计报表,将每月报表及时整理报送财务科。

  6、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9

  为了确保xx县博物馆免费开放时的文物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文物陈列展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博物馆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每周为一班,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安全、卫生、电话接听及相关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时间每天为12时,14时30分;18时,20时。

  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守,节假日不休,做到不空岗、不误岗,确保安全。

  (四)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启防盗报警系统,否则可视为脱岗,若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如遇停电,系统无法运行,值班人员更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五)按时交接班,若交接某一方在15分钟内不到者可视为脱岗,若本班发生事故,由脱岗一方负全责。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工作日志,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来人登记;要随时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文物库房及展厅是否安全正常,照明及报警设施、消防防暴器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也不得由他人顶替。

  如有特殊原因需顶班者必须请示馆领导同意后,另行安排接班人员。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值班日志,特别是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进行详细地记录。

  接班人员必须对所交实物:门、窗、锁、照明、防暴、消防、通讯、电视监控录像防盗报警设施以及文物库房和展厅(通过电视监控)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接班。

  在周一馆长总交班时,必须由库房、展厅管理人员、交接人、监交领导对库房、展厅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登记、处理。

  交接人、监交人签字后方可交接。

  并将工作日志、值班日志交办公室存档。

  (十)由单位一把手负责牵头对安全值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为每周一;也可通过电话或实地随时抽查。

  对检查的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对脱岗、误岗等行为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一)展厅实行集体负责制。

  各展厅实行两人两锁或三人三锁的总门出入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各持钥匙不能离身、不能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保管。

  (二)所有陈列文物必须办理严格的出库登记手续,做到与库房文物档案帐帐相符,帐物一致。

  所有陈列文物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做到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档案一式两份。

  (三)陈展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展厅,如有特殊需要临时开放展厅时,必须经馆领导签字批准,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开门。

  (四)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五)陈展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展览日志,整理汇总观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陈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六)陈展文物如有调整变化,必须做好出入库手续,同时做好陈展文物档案的调整手续,附文物入库收据,补办所展文物档案手续。

  (七)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陈列文物安全情况,文物保护环境服务设施情况,包括展厅照明、消防、排风换气设施、展柜玻璃等易碎易掉部件,以及防虫、防鼠、防潮、卫生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和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文物安全。

  (八)陈展文物在陈列、调整、检查、保养及照明、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录像、展柜等设施的维修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否则造成文物的损坏或重大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陈展文物一般不能进行拍摄活动,实属工作需要进行拍摄的,必须严格执行《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拍摄。

  三、文物库房管理方面:

  (一)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二)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三)库房应规定安全容量,文物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随意堆砌。

  入库时按文物级别和类型挂牌标明,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四)对照明系统、防火设备等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保证完整好用。

  应保持良好通风,可安装通风设备。

  (五)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以尽快处理。

  (六)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七)外来人员未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房,工作人员要入库须两人以上,并做好入库登记。

  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公安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一)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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