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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9、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主任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一条 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依法保护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九)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承发包工程、承包劳务、借款、担保、产品营销等合同、协议;
(十)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审计资料;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企业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四)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审计过程记录;
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索引号及页次;
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
7.发现的主要问题;
8.审计建议;
9.审计组成员签字;
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后续审计是审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
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审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审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4
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费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
(四)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第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内审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向局党委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5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规避或降低审计风险。学校根据相关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依法对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一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条、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拨款到位情况
2、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问题。
3、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的问题。
第四条、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2、有无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3、是否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五条、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事业收入等收入是否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六条、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2、是否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项目完成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是否及时入账、作固定资产增加。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完工项目结余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对结余及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终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结余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少提或多提职工福利基金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第八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或流失报废、调拨的资产是否报批、及时处理调账。有无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问题。
第九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对往来款项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款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收支情况。
2、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一条、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6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内审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校每学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室。
三、审计原则: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会计部门经办的经济活动进行校内审计。
四、审计范围:
学校财务运行情况、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基建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计内容与方法:
1、检查学校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学校财务计划管理。
2、查明学校财产(含各种设备)的`核算范围是否健全、完善,查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3、检查学校是否有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及铺张浪费与不正之风的行为。
4、重点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学校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计要求:
1、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3、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向校长室汇报。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8
一、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目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民营企业还比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机构设置模式等问题未能形成内部审计氛围。主要原因有:对那些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主要是认识上有问题或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一种是仍然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他们认为设置了财务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决策服务的,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作用不明显,不用设置或可有可无;
另一种是认为有了社会审计组织,不用设置内部审计,他们认为已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公允性的鉴证,而设置内部审计需要支付一笔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在经济效益上不划算;
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
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
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
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偱,有规必偱。国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还应结合民营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应贯穿于审计立项、审计组织、审前准备、审计查账、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执行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后续审计等全过程,由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恰当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造成审计时间延长,成本增加;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出自:
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让他们真正看到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他们明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等等。这种内部审计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可以通过参与某些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发挥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的建设功能;可以通过查错纠弊,发挥为本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保护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
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
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
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监察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内部机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内部监察审计的范围: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组织安排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风建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监督: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监督:对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中间计量支付、验收、结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现场查看,对工程款中间计量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进行核实签字。
(三)合同审核: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合同初稿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法律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资产经营监督:对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投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五)对子公司的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大宗物品采购、财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配合综合办对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进行监督考核。配合综合办对各部室、子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考核。
(七)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审核。
(八)专项监督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事宜。
第七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董事长会反映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室、子公司(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每季度至少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监察审计一次,不定期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根据监察审计情况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审计人员及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董事长同意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监察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和监察审计方案;
(二)监察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监察审计记录、监察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监察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用解释权归属于审计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起生效施。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0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人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审计,是指人防办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人防办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县、区人防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人防办审计机构设在财务科,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人防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遇有较大任务时,可临时组织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经济活动内容,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内容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
(3)是否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4)现金、固定资产是否盘点核对,往来帐款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
(5)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
(6)有无严重违返财经纪律,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小金库,帐外帐等情况。
六、审计时间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
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随时抽查审计。
七、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办党组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做好审前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无异议,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向办党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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