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5 14:15:47 海洁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通用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3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xx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就有必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来充实我们的队伍。为更好的稳定和充实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要想方设法使优秀的人才加盟到公司来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应该以我民营公司的优势,在各个方面上解决聘用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使每位员工真正能够做到以公司为家,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块使。只有这样,公司的事业才会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为更好的保障公司利益和维护员工的自身的权益,并根据2015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新的《劳动法合同》为基准,就外派人员的招聘、培训、分配及管理使用等制度特作出如下修订:

  第二章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及各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招聘专业对口的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后,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2.公司与所有聘用人员签定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3.公司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政策,统一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员工的社保原有缴纳或健全福利档案资料愿自行补缴的员工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相关资料,以避免重复缴纳。社保和医保缴纳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财务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缴纳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将由公司统一安排交付福建省建筑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以利于聘用人员今后的考核,政审和职称评定工作。

  5.公司向各工地派驻聘用人员时,应开具相关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职务、工种、工资待遇标准及试用期和转正期限。

  6.各工地在接收派驻人员后,应及时安排好派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保障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提供适应工作的环境。

  7.派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一般为三个月),应向公司打申请转正报告,经所在单位的主管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后,报公司备案。派驻人员所在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在自行慎重考察的同时,还要广泛征求项目经理部的意见,结合该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人格品质,认真负责地作出评定。

  8、公司对派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项目经理和主管部门管理制,派驻人员在项目上对项目经理负责,在本职工作上对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9、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向老师傅学习,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胜任本职工作。在工地上严禁酗酒和打牌赌博,要自尊自爱,一经发现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立即开除。

  10.派驻人员因故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和帐务清理后,报公司备案,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11.今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驻,其工资待遇标准均以公司开具的相关报到书为准。

  12.派驻人员的奖惩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可报公司后给予辞退。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报公司给予嘉奖。

  13.各项目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用的人员,由各项目部自行管理,但应将所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列表造册,报公司办公室备案。今后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并制定基本相应统一的用工工资标准,避免太大的差距。

  14.各个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保障派驻人员的劳保用品的正常配备和及时发放。工地的员工食堂也应加强管理,注重提高伙食质量和饮食卫生健康。

  15.安全生产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犹为重要。工地的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及专业工种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所有的外派专业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同时各工地要严格按章办事,坚决避免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如有发生工伤和死亡事件,应及时上报片区主管和公司办公室。对于工伤或死亡人员的赔偿,一定要按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办理,切不可掉以轻心。任何的马虎和敷衍了事都有可能给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16、派驻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公司的相关信息。

  17.下派人员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和调整,需由公司出具的调令后,按调令上的要求前往报到,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安排和更改。

  18.下派人员因工程结束,在未接到新派调令时,原则上要回公司报到上班,等待新的下派通知。在公司等待下派期间,公司将发放基本工资等费用,保障员工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章外派人员薪资制度及福利待遇

  从公司今后发展考虑,同时便于加强对派驻工地人员的统一管理,现对其薪资发放作以下规定:

  1、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律由公司统一发放,项目部原则上不允许再以任何事由向派驻人员发放奖金补贴及福利等一切费用(但各项目部可根据下派人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给与相应的岗位补助)。以便公司对此类人员的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每年年终向各部门汇总一次派驻人员的代缴费用金额,以利于财务管理和合理的财务分摊。

  2、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考核,并经所在项目部的相关人员认可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调整。

  3、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今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月打入个人账户,各项目部今后应杜绝派驻人员在项目部的借支行为。

  4、派驻各项目部的人员工资标准今后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试用期定基本工资为65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300元/月,通讯补贴50元/月,总计1600元/月;三个月后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定为80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600元/月,通讯补贴100元/月,总计2100元/月;转正后的社保及相关的管理费用统一由公司代为缴纳。

  5.员工工龄工资为,入职满一年(包括试用期)起,每年增加100元,上限为1000元。如本年度员工获得加薪,则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待遇。

  6.按公司规定,所有的下派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后,工资将下转至所在项目部发放,公司只代扣代缴相应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技术人员应在每年的年初和年中一次性预交半年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只缴纳员工个人需承担的部分)。

  7、由于工地工作的特殊性,每天的工作时间有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因此,派驻人员的工作时间统一实行综合工时制。

  8、各项目部派驻人员如需回公司参加会议,或经公司统一派谴调至其他项目部报到的,其往返差旅费用和途中补贴每人50元/天,按公司规定均拿回各自报到所在项目部负责报销,各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报账。

  9、公司的薪酬实行保密,各派驻人员之间不可相互探听薪资待遇标准,如有发现则以开除论处。

  10、公司财务部于每月十日统一发放所有外派人员的上月工资,因此要求所有收到工资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本人上月在项目部所发生的伙食费,以现金形式上缴所在项目部财务,结清生活费,截止时间为该月月底。如超出规定缴纳时间,该项目部会计人员将以把情况反馈回公司,由公司在发放下月工资时进行代扣。公司每为拖欠生活费员工代扣一次生活费,将对该员工处以每次人民币壹佰元罚款。

  11、如外派人员遇工伤或重大疾病,则前期检查、救治与初诊等费用,由所在工地承担。根据伤病情况,如需继续治疗的,在报请公司办公室批准后,可返回福州,由医保卡支付相关治疗费用。

  12.外派人员的工资调整及涨幅标准,原则上参照基本工资+误餐补贴+住勤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职称津贴等等。根据不同的部门、岗位实行定编定岗定待遇标准。

  13.新聘的外派人员第一次前往工地报到的路费,原则上在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准予报销,由公司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公司直接报销。

  14.各项目部应按时按需向下派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属于个人私用的被褥等生活必须品,由各项目部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收费。

  第四章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制度

  1.为更好地加强公司本部对外派人员管理,原则上各派驻人员由各工地项目部驻地会计负责考勤登记,考勤表格式按照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将其上个月考勤详细情况由项目主管签字并盖章后传真至公司,以便办公室统计制表,不按时上报考勤的将不予发放工资。对于个别不按时上传考勤的项目部和会计人员,发现一次将罚项目部500元,会计人员100元。

  2.派驻人员的休假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和统一安排,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5天的假,加上法定节假日的累积11天,合计休假16天。按公司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只报火车及汽车票),由所在项目部报销。

  3.2015年12月31日前未休假的或未休满假期的人员,按原规定一次性补齐工资后,今后统一按照新的休假制度执行。

  4、派驻人员因家中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销假时间,交项目经理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请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按时返回。逾期不返回者,则做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三天者,将被辞职。同时自行请假探家者,考虑到工地的实际情况,请假可累计到年休假里。

  5.全年休假时间不足16天的下派人员,在一个周期里可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补发三倍的基本工资。跨年不得累计。但需按照规定打申请报告,经各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外派人员再教育规定

  由于财政部门规定,持有会计证书的人员每年要回原发证地参加为期2天的继续再教育学习,公司考虑到各工地财务人员驻地分散,回来参加一次学习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费用,往往还因工地的工作忙,脱不开身,延误了再教育培训。公司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培训中心沟通后,今后由财务部为各位统一办理继续再教育培训,以减轻各位外派人员的负担。具体要求如下:

  会计证是由福建省财政厅发的人员,只需将继续再教育证书寄回公司财务部收即可。

  在外省领取会计证的人员,除需提供继续再教育证书外,还要提供1寸彩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会计证复印件一张。

  培训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按财政厅规定每2年收费约130元/人)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再教育培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晋级培训考核达标者,凭国家认可的相关中、高级证件证书,报公司存档后,初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三年,中、高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者,可报销相关费用。

  外派人员因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等需要请假的,应先提前说明学习培训、考试及往返时间,经所在项目部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不得请假。原则上在学习培训与往返路途期间做正常考勤,不扣工资。如因公司派出参加学习培训和参加考核的,做正常考勤,报销往返车费。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5

  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6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了使本企业的员工了解并学习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员工素质,满足本企业现实业务和未来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因为工作性质需要或晋升后任职新工作的需要,个人或部门推荐人员提出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审议,呈总经理审批后可参加外派培训,并依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管理制度办理外派培训手续。

  第2章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第3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资格

  (1)参加外派学习的人员应首先满足外派项目对人员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如无特殊批准,满足参加外派学习资格的人员应为已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有意愿在本企业长期工作的员工。

  第4条外派培训的内容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由政府法令规定或由政府单位主办及核定的技术职业资格评定方面的培训本企业必需的特殊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海内外参观和交流考察、mba(emba)进修培训、中高层经理的硕士或博士的学历培训等。

  第5条本企业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于上一年度末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批准,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训原则上按此计划严格执行。

  第6条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临时决定的外派项目,申请人须首先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7条企业统一支付每人平均外派培训费用5000元以上的培训,受训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受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工资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8条对无需签订培训合同的外派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应视其正常上班,薪金发放标准按本企业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9条取得学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具体如下表所示)。未满服务期限约定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未满期限的.比例×报销金额×3。

  学历培训报销一览表

  取得学历学位报销学费比例服务期限

  学士60%2年

  硕士80%3年

  博士100%约定

  第10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于上班后五日内将培训教材、书籍、学习笔记、培训记录和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部分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也应当登记到《员工培训记录表》。如培训项目为海内外参观和考察,须提交《参观考察报告书》给人力资源部,供考核之用。

  第11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返回后,应提交参训报告,并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有选择的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12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须在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主管报销的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13条差旅费报销时,应先送人力资源部确定受训资料是否全部送回。人力资源部经过核查后,要在报销单据上注明,如未经人力资源部确认,财务部不予报销办理。

  第14条取得学历的培训,一般于业务时间去学习,培训费用由员工先行支付。受训员工取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学费发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并为企业服务满一定期限。

  第3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16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可随时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生效。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7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试用范围

  新管理岗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外派培训外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员工派遣参加公司外部培训、学习活动

  2.培训费用

  2.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2.2培训费用的报销应出具相应、有效的发票,并于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记备案。如遇以下情形,则不予报销费用:员工在外派培训期间因私人原因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员工在培训(理论)结束后没有通过考试或未获得相关证书,实际操作中没有达到独立操作上岗能力的.

  3.外派培训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训时间在工作日进行的,按正常出勤计算,培训时间在休息日(含下班后的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的,不计加班3.2受训人应遵守培训方的时间安排和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自动扣除工资3.3外派人员因重大事宜,无法参加培训时,因提前向培训方管理部门说明薪酬福利

  3.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3.5员工在参加理论培训期间出勤参照3.1执行;在实际岗位操作期间,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应保留出勤记录,公司根据出勤予以发放津贴

  3.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4.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4.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4.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xx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xx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xx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9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4.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4.1.2.推荐外派人员

  4.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4.2.集团人力资源部

  4.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4.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4.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4.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4.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4.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4.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4.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4.4.1.推荐外派人员

  4.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4.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4.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4.5.集团总裁

  4.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4.5.2.对外派人员提名

  4.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程序和内容

  5.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5.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5.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万科事业;

  5.1.1.2.服从万科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5.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

  5.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5.1.1.5.具有创新精神,思维灵活,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并提出新设想、新方案的能力,或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能力。

  5.1.1.6.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管理经验,尤其对本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与经验;

  5.1.1.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5.1.2.外派人员需求信息的确定

  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外派人员需求申请。

  5.1.3.确定入围人选

  5.1.3.1.集团人力资源部、外派人员需求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岗位职责描述,确定岗位职责及选拔标准。

  5.1.3.2.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推荐;人员需求单位的推荐;集团人才库中在任人员选择产生。

  5.1.3.3.候选人资料收集。人力资源部向相关部门收集候选人的各种背景材料,包括候选人的《标准简历》,历年的.绩效考核纪录、能力素质评价结果等。

  5.1.3.4.考察候选人,提出考察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附表1),并确定入围人选。

  5.1.4.候选人筛选与审批

  5.1.4.1.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总裁报送入围者的背景资料。背景资料包括《外派人员需求表》、入围者《标准简历》、绩效考核结果、能力素质评价结果、《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等,由总裁进行审批。

  5.1.4.2.候选人员多于三人时,可安排内部竞聘的方式进行筛选。

  5.1.5.任命/提名。根据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实际情况确定直接任命还是提名,如提名,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

  5.1.5.1.对集团全资子公司的人员任命,通过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总裁直接任命。

  5.1.5.2.集团参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由总裁进行提名,提交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由参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5.1.5.3.集团参控股公司其它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名,由参控股公司的总经理任命。

  5.1.5.4.外派人员的任命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在正式任命下达的同时,通知各外派人员主管部门和外派人员部门。

  5.1.6.上岗前培训。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组织培训。

  5.1.7.派出前谈话。外派人员派出前,人力资源部组织总裁、人事副总裁、主管副总裁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拟外派人员进行派出前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介绍拟派单位基本情况;提出要求和期望;提供的支持、指导;外派人员个人的认识和表态等。

  5.1.8.任命的宣布。根据外派人员的岗位不同,集团总裁、人事行政副总裁或人力资源部经理到拟任职单位宣布任命或提名决定。

  5.1.9.上岗后的动态考核。外派人员上岗后,集团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绩效管理。

  5.2.外派人员的培训管理

  5.2.1.各子公司负责人的培训管理工作,纳入到集团高层管理的范畴之内,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见《万科集团培训管理制度》。

  5.2.2.其他外派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据所在子公司的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3.外派人员的绩效管理

  5.3.1.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三个部分:管理绩效(10%)、周边绩效(10%)与任务绩效考核(80%)

  5.3.2.管理绩效考评

  5.3.2.1.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由被考核人的上下级进行评价。

  5.3.2.2.考核的维度包括:沟通效果、工作分配、下属发展、管理力度。

  5.3.3.周边绩效考评

  5.3.3.1.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由被考核人的同级进行评价。

  5.3.3.2.考核的维度包括:主动性、解决问题时间、信息反馈及时、服务质量。

  5.3.4.集团子公司总经理的任务绩效考核

  5.3.4.1.集团子公司总经理的任务绩效考核通过其对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

  5.3.4.2.根据年初制定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中的指标,结合述职报告由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从“岗位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与任务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创新性主动性”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5.3.5.集团子公司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助理的任务绩效考核

  5.3.5.1.集团子公司副总经理与总经理助理的任务绩效考核通过其对集团人力资源委员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

  5.3.5.2.根据年初公司的《内部经营责任制合同》,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通过与总经理沟通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书》,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5.3.5.3.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责任书》和述职报告,从“岗位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与任务目标的达成情况、工作创新性主动性”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5.3.6.集团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任务绩效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为年初与总经理签订的《工作责任状》。

  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两个考核主体构成:所在公司的领导班子(60%)和集团相对应的职能部门(40%)。

  5.3.7.集团子公司一般人员的任务绩效考核

  集团子公司一般人员的任务绩效考核与所在公司一般人员的绩效考核相同。

  5.3.8.“德能勤廉”考评

  5.3.8.1.主要是对被考评人的品德、能力素质、敬业、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评;

  5.3.8.2.德,政治素质、理论修养、道德品质、是否符合企业理念;能,运用理论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与管理能力;勤,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3.8.3.通过对与被考核对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的上级、同级与下级进行书面评价;同时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来对被考核者进行“德、能、勤、廉”方面的考察。

  5.3.8.4.考评的主体由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共同组成。

  5.3.8.5.考评的结果作为集团对外派人员考察与调配的重要依据。

  5.4.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管理

  5.4.1.外派人员的薪酬结构与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原则上按原薪酬标准执行,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结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确定,具体参考《万科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5.4.2.外派人员的薪酬发放

  凡外派人员原薪酬标准(包括交通费补助)高于子公司相应标准的,其工资按所属公司工资标准发放,高出部分由集团给予补差。原薪酬标准低于子公司的,按所属公司的工资标准发放。

  5.4.3.外派人员的社保关系

  外派人员原社保关系在北京的,按原关系保留,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社保费用,由集团统一在工资中予以扣除。

  5.4.4.驻外津贴

  集团对外派人员采取驻外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参照附表《万科集团外派人员驻外津贴标准》。驻外津贴由各子公司根据集团标准直接发放。

  5.4.5.交通费补助

  作为薪酬总额的一部分,集团对外派人员的交通费补助分为职务补助与使用补助两类。子公司配车的外派人员不享受使用补助。

  5.4.6.租房补助

  集团采取统一租房的方式为外派人员解决住房,房屋统一要求为普通民宅、中等装修,具体租房事宜由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相关标准如下:

  序号

  级别

  租房标准

  备注

  总经理助理(含)以上级别

  两室一厅

  不超过100平米

  二线城市不超过xx元;三四线城市不超过xx元

  经理及副经理级别

  一室一厅

  不超过80平米

  二线城市不超过xx元;三四线城市不超过xx元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所定标准的,需上报集团进行审批。

  5.4.7.通讯费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的通讯费由各子公司实报实销,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其它人员的通讯费按子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5.4.8.探亲费

  外派人员驻外工作期间,利用节假日或会议可享受每月一次的回家探亲路费报销(包括集团参加会议或活动)。路费由外派人员所在子公司实报实销,并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

  外派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路费报销。探亲路费由外派人员所在子公司实报实销,并计入子公司管理费用。

  外派人员及外派人员配偶和子女的探亲路费标准,参考集团员工出差相关标准。

  5.4.9.其它福利待遇

  集团本部员工享受的购房无息贷款、购车无息贷款以及内部住房基金,外派人员仍然正常享受,具体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注:由子公司本地聘用且享受外派人员待遇者,薪酬福利按本法执行,但不享受驻外津贴、租房补助、探亲费等福利。

  5.5.外派人员的回任管理

  5.5.1.外派人员因公司情况变化、个人提出离任申请及未通过公司考核等原因调回集团,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统一调配。

  5.5.2.外派时间终止后,集团下属公司对外派员工的表现进行鉴定,并填写《员工外派期间鉴定表》。

  5.5.3.对于合同到期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其填写就职意向表:继续担任外派职务或申请到其他部门工作,并上报总裁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进行外派或安排其至相应的部门就职。如果暂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的活动,包括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5.5.4.对于因未通过下属公司考核而调回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其填写就职意向表:申请其他外派岗位或其他部门,并连同其考核资料一同上交总裁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进行外派、安排其至相应的部门就职或办理辞退手续。如果暂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的活动,包括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5.6.附则

  5.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5.6.2.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并修改

  6.支持性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7.1.《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MHKG-RL-BD-031

  7.2.《员工外派期间鉴定表》MHKG-RL-BD-032

  7.3.《外派人员驻外津贴标准》MHKG-RL-BD-033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目的

  为了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增长从业人员本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与技巧,更新就业观念,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的管理,提高外派培训的效果,总办培训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意义

  通过外派培训,有利于员工综合素质、职业技能的逐步提升,有利于各岗位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提升中高层的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且拥有国家培训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组织的所有外派培训。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至信集团(含药业、饮片、酒店)全体已转正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外派培训的管理

  执行与管理

  5.1总办培训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制、执行、监督与改进;主导中高层领导培养、学历进修教育等层面的外派培训的实施。

  5.2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与配合总办培训部进行外派培训的推广、组织、实施、评价等。

  申请原则

  6.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且自愿参加的原则,参训人员选择外派培训课程时应突出目的性、必要性,并结合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

  6.2对于公司具有培训能力的课程,原则上不再申请公司外派培训。

  6.3各部门应于拟定部门年度培训规划时,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总办培训部备案,由总办培训部拟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时统一报批外派培训计划。

  6.4培训课程的选择应结合公司内部需求和外部资源,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与执行。

  6.5公司管理干部、技术骨干、资深专业人员、内部讲师、特殊岗位员工及公司优秀员工等公司正式员工为优先外派培训对象。

  适用情形(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均可申请)

  7.1国家规定的特种岗位人员的证件取得与复审(含职业资格认证)。

  7.2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等引进所需要的外派培训。

  7.3公司内部没有相关培训资质或讲师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培训。

  7.4其它外派培训(如学历进修、外部理论学习、企业经理人进修等),视具体情况报批。

  8申请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申请)

  8.1人事关系在本公司,且已经转正的正式员工。实习生不参与外派培训。

  8.2具有长期服务于公司的意愿,愿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奉献力量。

  8.3申请理由充分,选择的培训项目需符合自身职业发展及所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

  8.4根据外派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外派人员进行知识及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定,选择最适当人选,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9外部培训信息的收集

  总办培训部负责收集培训信息,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由总办培训部组织评估与确定。外部培训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外部培训机构的信息:机构名称、成功案例或成功辅导企业、主要服务项目、师资力量、年度公开课或专项公开课计划、所在地区等。

  (2)外部培训师的信息:工作背景、实践经验、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或成功案例等。

  10外派培训的'申请和审核(见附件1《外派培训流程图》)

  10.1申请:部门或个人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及个人职业发展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外派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2)或《外派培训个人申请表》(附件3)。

  10.2审核: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通过后交总办培训部。

  10.3复核:总办培训部根据公司实际及外派培训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等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要求且有培训需要的人选。

  10.4批准:董事长根据总办培训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10.5实施:申请经批准后,由总办培训部负责将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受训人所在部门及受训人,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外派培训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协议》)后参加培训。如有预支费用则向财务预支费用后参加培训。

  11培训期间管理

  11.1外训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退出培训者根据培训相关的纪律管理制度及签订的培训协议予以适当的处罚,并自付全部培训费用。

  11.2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外训者,应提前向总办培训部及直属领导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由其所在部门另行安排人员或另择时间参加。

  11.3员工培训期间的考勤,视同正常出勤执行。

  11.4员工培训期间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依公司相关薪资制度执行。

  11.5员工培训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同时遵守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12培训后期管理

  12.1培训评估:所有的培训评估报告和心得报告由总办培训部负责存档,并对外派人员回公司后的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建立档案库,以上资料将作为外派培训的考核和后续安排外派培训的依据。

  12.2分享总结:受训人员培训结束返回公司一个月内,必须根据公司或部门需要安排受训人员将所学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享,同时做培训总结。

  12.3考察与追踪:受训人员直属上司应以适当的方式考察学员接受培训的效果,必要时可做长期追踪,总办培训部负责督促、跟进和记录。

  12.4证书管理:受训人员在培训学习结束后拿到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需交回总办培训部统一保管,使用时再领发。离职时再交还给受训人员。

  第三章外派培训的合同及费用管理

  13外派培训合同的管理

  13.1培训协议

  凡是由公司支付全额或部分费用的外派培训,均需在参训前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培训费用及服务期限等相关责任。

  13.2服务年限

  (1)依据不同培训课程内容所对应培训费用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服务年限(具体规定见附件5《外派培训的服务年限规定》)。

  (2)服务年限自培训之日起计算。当《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年限未满又签订新的《协议》,服务年限将进行累加,第二份培训服务年限从第一份培训服务年限履行完后进行计算。

  13.3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然的关系,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不与劳动合同期限叠加,但会影响受训人必须服务公司的年限。

  (3)在服务年限期内提出离职,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见协议规定。

  14外派培训费用管理

  14.1费用预支付

  (1)可报销的费用:培训费、报考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项目。

  (2)预支付凭证: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附件3)、培训协议、报名资料。

  (3)支付方式:培训前可一次性预借报销的方式支付培训费、报考费、资料费(需补相关发票等报销凭证)等费用,即在员工参加培训前,公司预先支付其预算范围(标准)内的该项费用。

  (4)培训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采取参训人员预先垫付、培训后一次性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即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许可的范围标准内核票报销。

  14.2费用报销

  (1)报销凭证:培训证书(或考核成绩)、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附件3)、相关费用的有效发票等。

  (2)报销程序:由受训员工本人到总办培训部办理审核登记后,再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4.3费用赔偿

  (1)如受训人员培训成绩合格,由公司承担全部培训费用;如成绩不合格,员工重考的报名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若员工放弃重考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员工须全额赔偿。无成绩的培训除外。

  (2)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的,须向公司赔偿该次培训的全部费用。

  (3)受训人员如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主动提出辞职,或因严重过失被公司开除的,必须按比例赔偿公司为该次培训学习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

  (4)受训人员需在培训协议服务期满或对培训费用做出赔偿后方可解除培训协议。

  第四章附则

  15生效方式

  本制度由总办培训部负责拟定和修改,报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16生效时间

  本制度于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17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总办培训部所有;如有其他未尽事项,将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培训相关的规定。

  18附件

  (1)附件1:《外派培训流程图》

  (2)附件2:《外派培训项目申请表》

  (3)附件3:《外派培训个人申请表》

  (4)附件4:《外派培训协议》

  (5)附件5:《外派培训的服务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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