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考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0 10:14: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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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考评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考评管理制度

工作考评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系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增进工作交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管理,强化制度体制,使学生工作制度更加完美,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现制定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学生常规工作例会

  会议由学工部党总支副书记召集主持。

  参与人员:学生干事及全系辅导员。

  会议时间:每周一下午2:30准时到七栋六楼学生管理办公室召开。

  会议内容:

  学生干事通报院职能部门对我系检查、考核、评比情况,及系部、学生会对各班级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评比情况。

  辅导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总结工作,提出所管班级存在的问题等等。

  学工部张就我系上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落实我系学生德育工作情况及辅导员工作经验交流会

  会议由学工部党总支副书记召开。

  与会人员:学工部长、学生干事及全体辅导员,必要时邀请院领导及系领导参加。

  会议时间:每学期召开两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会议内容:

  各辅导员汇报近段工作的情况及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探讨我系学生管理工作出现的普遍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使我系学生工作更加完善。

  学工部长总体评价前期工作,提出对策,并部署下一个阶段工作。

  领导讲话。

  三、会议要求:

  各辅导员会前要调查取证,做好充分准备。

  会议目的要明确,会后要认真落实,真正起到推动工作的作用。

工作考评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使其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公司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北京市《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档案是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各种载体形式真实记录的总和。其构成是:以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文书、工程、市场、会计、经营、法律、设备、声像、实物等门类的档案。

  第三条对公司各个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利于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公司档案工作由集团办公室主管。档案室设专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公司档案室在集团办公室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档案工作。宣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和保持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主动快捷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使档案在公司各项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档案室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借阅档案,一般以借阅本部门工作形成的档案为主。借阅非本部门的档案,须经该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档案领导批准。

  第九条查阅档案原件一般限在档案室内。如需借出则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到期不能归还者要及时说明原因,经允许后方可延期归还。

  第十条如需提供档案复印(制)件,必须由申请部门经理签字后,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重要档案的复印(制)需经相关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档案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借阅人员必须负责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清洁,不得将档案材料擅自转借、复制、拆散、污损、涂改和加注标记。借阅档案要确保不遗失,不擅自带出本公司。

  第十二条借阅时,档案人员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并对归还的案卷严格检查和清点,然后注销借阅。

  第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各类(载体)档案不办理对外借阅。

  第十四条对借阅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追查责任,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二)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五)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档案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不允许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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